整理水稳层配合比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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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了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砌筑砂浆、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子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规定;

2增加“一般项目”检测值的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的规定;

3修改砌筑砂浆的合格验收条件;

4修改砌体轴线位移、墙面垂直度及构造柱尺寸验收的规定;

5增加填充墙与框架柱、梁之间的连接构造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脱开连接或不脱开连接施工;

6增加填充墙与主体结构间连接钢筋采用植筋方法时的锚固拉拔力检测及验收规定;

7修改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墙底部砌筑其他块体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的规定;

8修改冬期施工中同条件养护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及试压龄期的规定:

将氯盐砂浆法划入掺外加剂法;

删除冻结法施工;

9附录中增加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

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编:

71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爱舍(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张昌叙高宗祺吴体张书禹郝宝林张鸿勋刘斌申京涛吴建军侯汝欣和平王小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王庆霖周九仪吴松勤薛永武高连玉金睿何益民赵瑞王华生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砌筑砂浆

5砖砌体工程

5.1一般规定

5.2主控项目

5.3一般项目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一股规定

6.2主控项目

6.3一般项目

7石砌体工程

7.1一般规定

7.2主控项目

7.3一般项目

8配筋砌体工程

8.1一般规定

8.2主控项目

8.3一般项目

9填充墙砌体工程

9.1一般规定

9.2主控项目

9.3一般项目

10冬期施工

II子分部工程验收

附录A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B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

附录C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砌体结构masonrystructure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2配筋砌体reinforcedmasonry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块体masonryunits

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小型砌块smallblock

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简称小砌块。

2.0.5产品龄期productsage

烧结砖出窑;

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

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

2.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specialmortarforautoclavedaeratedconcreteblock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

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0.7预拌砂浆ready-mixed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施工质量控制等级categoryofconstuctionqualitycontrol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9瞎缝blind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0假缝suppositious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1通缝continuousseam

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12相对含水率comparativelypercentageofmoisture

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3薄层砂浆砌筑法themethodofthin-layermortarmasonry

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

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芯柱core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实体检测in-situinspection

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4砌筑砂浆

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0.2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建筑生石灰》JC/T479、《建筑生石灰粉》JC/T480的有关规定;

2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

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mm±

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4.0.3确定。

4.0.4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4.0.5劫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4.0.5的规定采用。

4.0.6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4.0.7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

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的质量要求。

4.0.8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

2%;

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

5%。

4.0.9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3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的有关规定;

4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4.0.10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

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4.0.11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4.0.1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注:

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

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

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4.0.13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5砖砌体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5.1.2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5.1.3砌体砌筑时,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块体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5.1.4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应采用多孔砖。

5.1.5不同品种的砖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

5.1.6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60%~70%;

2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需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

其他非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40%~50%。

5.1.7采用铺浆法砌筑砌体,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

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5.1.8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的外皮砖,应整砖丁砌。

5.1.9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拱底灰缝宽度不宜小于5mm,拱顶灰缝宽度不应大于15mm,拱体的纵向及横向灰缝应填实砂浆;

平拱式过梁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

砖砌平拱过梁底应有1%的起拱。

5.1.10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灰缝砂浆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5.1.11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半盲孔多孔砖的封底面应朝上砌筑。

5.1.12竖向灰缝不应出现瞎缝、透明缝和假缝。

5.1.13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5.1.14夹心复合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砌筑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空腔内掉落砂浆和杂物;

2拉结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结件在叶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叶墙厚度的2/3,并不应小于60mm;

3保温材料品种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材料的浇注压力不应对砌体强度、变形及外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5.2主控项目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每一生产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1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2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

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观察检查。

5.2.4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应放置2Φ6拉结钢筋);

2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末端应有90°

弯钩(图5.2.4)。

观察和尺量检查。

5.3一般项目

5.3.1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

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

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mm的通缝,长度200mm~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砌体组砌方法抽检每处应为3m~5m。

5.3.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

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5.3.3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小砌块)等砌体工程。

6.1.2施工前,应按房屋设计图编绘小砌块平、立面排块图,施工中应按排块图施工。

6.1.3施工采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4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6.1.5砌筑小砌块砌体,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砌筑砂浆。

6.1.6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6.1.7砌筑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不需对小砌块浇水湿润,如遇天气干燥炎热,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

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应提前浇水湿润,块体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雨天及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6.1.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9小砌块墙体应孔对孔、肋对肋错缝搭砌。

单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应为块体长度的1/2;

多排孔小砌块的搭接长度可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小砌块长度的1/3,且不应小于90mm。

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6.1.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1.11小砌块墙体宜逐块坐(铺)浆砌筑。

6.1.12在散热器、厨房和卫生间等设备的卡具安装处砌筑的小砌块,宜在施工前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将其孔洞灌实。

6.1.13每步架墙(柱)砌筑完后,应随即刮平墙体灰缝。

6.1.14芯柱处小砌块墙体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楼层芯柱处第一皮砌块应采用开口小砌块;

2砌筑时应随砌随清除小砌块孔内的毛边,并将灰缝中挤出的砂浆刮净。

6.1.15芯柱混凝土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灌孔混凝土。

浇筑芯柱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次连续浇筑的高度宜为半个楼层,但不应大于1.8m;

2浇筑芯柱混凝土时,砌筑砂浆强度应大于1MPa;

3清除孔内掉落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淋孔壁;

4浇筑芯柱混凝土前。

应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成分相同的去石砂浆;

5每浇筑400mm~500mm高度捣实一次,或边浇筑边捣实。

6.1.16小砌块复合夹心墙的砌筑应符合本规范第5.1.14条的规定。

6.2主控项目

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为一验收批,不足1万块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的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应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查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6.2.2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

用专用百格网检测小砌块与砂浆粘结痕迹,每处检测3块小砌块,取其平均值。

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同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6.2.4小砌块砌体的芯柱在楼盖处应贯通。

不得削弱芯柱截面尺寸;

芯柱混凝土不得漏灌。

6.3一般项目

6.3.1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5皮小砌块的高度折算;

6.3.2小砌块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应按本规范第5.3.3条的规定执行。

7石砌体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毛石、毛料石、粗料石、细料石等砌体工程。

7.1.2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裂纹和无明显风化剥落;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石材,尚应色泽均匀;

石材的放射性应经检验,其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7.1.3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7.1.4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坐浆,并将大面向下;

砌筑料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用丁砌层坐浆砌筑。

7.1.5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7.1.6毛石砌筑时,对石块间存在较大的缝隙,应先向缝内填灌砂浆并捣实,然后再用小石块嵌填,不得先填小石块后填灌砂浆,石块间不得出现无砂浆相互接触现象。

7.1.7砌筑毛石挡土墙应按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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