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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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
内涵、框架与改革思路》,载《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20XX年10期。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瑕疵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和新型制度,而是早已有之。
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形成,是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
早在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当时的环保总局局长曲格平就提出了正式提出在全国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
童年我国颁布首部《环境保护法》,其中第16条中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这是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法律依据。
199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在第一项中指出:
“明确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自此,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尤其是地方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而后20XX年南非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也强调了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
20XX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温总理强调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目标责任制、抓紧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检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对环境保护责任制的重视逐步加强。
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中国的环境保护状况却是每况愈下。
究其根源,与我国的环保立法的缺陷与瑕疵密不可分。
(一)立法理念的滞后与偏差
1、重政府经济责任,轻政府环境责任
这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视经济增长指标特别是GdP指标为硬指标,视环保指标特别是节能减排指标是软指标”的不可持续发展观在环境法治领域的反映。
③其主要表现是:
重政府经济责任的法律制度和问责制度,轻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和问责制度,将政府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和完成GdP增长的情况作为其政绩考核、官职升迁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在政府经济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不惜淡化甚至牺牲政府环境责任以保障和落实政府经济责任;
在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中,机械、片面地理解和遵循“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发展中国家首先是发展”的指导思想或理念,以是否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GdP增长作为规定、评价、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基本标准甚至唯一标准。
2、重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轻中央政府的环境责任
其主要表现是:
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立法中,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比较具体,规定中央政府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或很少,特别缺乏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环境事务指导、检查、监督、监察、审计和环境政绩考核的规定;
在中央和地方环境责任范围划分方面没有突出“属地管理”,这导致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某些环保法律制度在地方被打折扣。
3、重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轻政府负责人的环境责任其表现在:
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立法中,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比较具体,规定政府负责人(主要是省长、市长、县长)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
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③参见蔡守秋: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3期。
度是由行政首长签订责任书,对环境质量总体负责,但由于环境目标责任的层层分割,其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削弱,对其更多的只是政绩考评上的奖惩,缺乏有关省长、市长、县长等政府首长环境责任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缺乏对省长、市长、县长等政府首长进行监督、环境政绩考核和问责制度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的结构体系不完善
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其法律本身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环保法中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法律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受其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办法普遍比较混乱,总的来说,主要表现在:
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立法的结构性缺陷
上文中已经提到,目前针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只在总则中以原则性条款的形式出现在20XX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部分环境行政管理条例中。
20XX新修《环保法》第26条和第28条中是这样规定的: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而完整的环境立法,应是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相互衔接、协调和配合的法律体系。
④但是我们国家到现在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法法律法规体系。
2、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立法的内容性缺陷
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立法在内容上比较杂乱,重复率很高,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依然是1989年修订版,当时的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受其影响,我国地方政府都尝试性的进行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方案,如甘肃、吉林,但是由于缺少国家层面上的针对性立法,没有统一的标准,仅仅是各地方政府做出的一些探索。
因此普遍出现了一些过分强调国家公权力监督,政府环境问责机制上存在着严重缺位,责任轻监督少等现象。
横向来看,地方政府受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责任书同质化严重,大量的篇幅和规定都是大同小异,责任内容涵盖面较窄,定量指标少,内容形式化,环保目标让位于经济指标等现象。
⑤
此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必须确立完整的法律规范,即在法律中应当规定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中的法律联系。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中,却忽视了这一法律规范。
法律责任是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政府履行④参见鄂英杰:
《完善环境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几点建议》,载《。
科技创新导报》20XX年第36期。
⑤参见吕忠梅:
《槛管环境监管者:
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载《法商研究))20XX年第5期。
对环境保护措施和相关制度启着保障和威慑的作用。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要调整对象,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则一般只有几条,责任内容单一,程度轻微。
这种偏差导致政府履行环境职责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这样一来,负不负责就没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执法的可操作性不高。
⑥
二、完善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立法理念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立法理念,体现了一个国家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价值的认识,更是法制建设过程中重视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重要体现。
长期以来,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中过分的重视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关注,这与当前和谐社会、构建服务性政府、加强政府责任的大趋势不相符。
因此,必须彻底转变这种落后的发展观,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立法中融入新的立法理念。
具体而言,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木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生态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思想和理念,围绕建设和谐社会与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我国政府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现实出发,本着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推行环境法治、环境善治和环境民主、综合整治政府环境责任问题、重点突破制约政府环境责任的瓶颈问题、积极进行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责任体系,以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⑦
(二)制定专门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条例》现行环保法中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条款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因此,在结合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实际的前提下,制定专门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条例》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制定专门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条例》,可以弥补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不足,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其次,制定专门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办法》,可以增强现行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
我国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办法可以以此为依据,立足于当地实际,使立⑥参见陈瑞民、张明、张剑: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工作中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载《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年第3期。
⑦参见张建伟: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26期。
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统一性。
在制定《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条例》时应注意,法律条文要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在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要予以细化和解释,或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来配套和补充。
同时要整合现行零散混乱的环境法律,尽力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修改或废除那些不适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条款,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使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三)明确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1、严格责任主体
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不仅要规定不履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及没有完成规定责任目标的单位和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且也要规定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⑧
2、平衡责任关系
这里的责任关系主要有两个层次,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责任关系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法律责任关系。
首先,在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关系上,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虽然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是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但这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责任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建立中央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明确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中的法律责任。
⑨
其次,在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责任关系上,要通过合理分解责任目标,加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实施方案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与配合,解决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责任承担者偏重环保主管部门这一现状。
3、完善责任内容
首先丰富责任形式,除具体规定行政责任以外,引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要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占不到便宜,杜绝违法者为了实现其经济目标,恶意不履行,甚至成为当地利税大户“保护伞”的现象。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恶意不履行及在目标责任制实施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最后完善处罚程序,在处罚换机中,加入听证和公众参与环节,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以保证我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真正落实到实处。
⑩
20XX年4月通过的最新环保法修正案,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的责任和⑧
⑨参见巩固:
《政府环境责任理论基础探析》,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XX年第2期。
参见唐萍萍、李蓉、张硕:
《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法律责任》,载《安徽农业科学》20XX年第24期。
⑩参见万劲波、陈赛:
《论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载《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XX年第4期。
篇二: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序号考核项目基本要求评分细则标准分(500)考核情况考核得分合计
(一)第一责任人1001思想到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1、以记录为依据,第一责任人亲自组织并参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每少一次扣5分;
年度法规知识考试成绩低于80分扣5分。
2、对有关法规和上级指令及要求未及时或未按要求贯彻、落实或执行不力的扣5分/项。
3、第一责任人未亲自组织或参加上级或本单位环境保护重要活动,扣5分/次。
4、未按要求提取和使用环境保护费用扣10分/次。
302责任到位机构健全,职责到位1、未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或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扣20分,未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委员会扣10分。
2、未明确主管责任人扣10分;
主管责任人兼职较多,不能用主要精力抓环境保护工作的,环境保护重点单位扣8分,关注单位扣5分,一般单位扣3分。
3、未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扣5分,部门负责人不能以主要精力抓环境保护工作扣3分。
4、部门专职环境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或资格不满足要求扣2分/人。
5、未与所属单位签订责任书或签订不全面扣2分/单位。
353工作到位亲自安排、布置和落实环境保护工作1、以记录为依据,第一责任人全年主持召开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或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不少于4次,听取主管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2分;
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未签到的扣1分/人次;
委员到会率不足80%的扣5分。
2、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兑现每少一次扣5分;
未按要求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扣2分/项。
3、未按要求组织项目巡查或巡查不到位扣5分/项目,未按要求上报巡查报告3分/次。
4、未按要求参加上级会议扣4分/次,委托他人参会扣2分/次,未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扣2分/次。
5、以记录为依据,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重要文件、报告未及时明确批示的扣3分/次。
6、对重要问题不研究、解决扣2分/项。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环境处罚或投诉,不及时研究处理的扣3分/次。
35
(二)基础管理1501职责与权限各级环境保护职责与权限清晰,分工明确,各尽其责1、各部门、岗位之间的环境保护职责与权限不清晰、分工不明确扣1-3分,履责不到位扣2分/人;
2、主管责任人未按要求参加上级会议扣4分/次,委托他人参会扣2分/次;
部门负责人未按要求参加上级会议扣3分/次,委托他人参会扣1分/次。
102法规识别与制度建设识别、获取环境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全面、适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1、年度法规知识考试成绩低于80分,主管责任人扣10分,部门负责人及项目部责任人扣5分,其它人员扣2分。
2、以文件为依据,不能提供年度法律法规清单的扣5分;
不能提供相应的法规、标准、规范文本的扣2分/个。
所出示的法律法规不适用的扣3分/个;
不是现行有效的扣2分/个;
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未更新的扣5分。
3、以记录为依据,未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或检查无记录的扣5分。
4、以文件为依据,环境管理基础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奖惩规定、培训教育规定、信息管理规定、检查考核办法等)不健全,每少一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扣2分(转发上级制度、照抄照搬或内容脱离实际视为缺项)。
5、未开展合规性评价扣5分;
合规性评价缺乏支撑性证据的扣2分/个。
6、以文件为依据,单位或所属项目部(单位)受到当地政府环境处罚或投诉的扣5分/个;
受到业主处罚或投诉的扣3分/个;
受到监理处罚或投诉的扣2分/个。
7、单位或所属项目部(单位)构成环境犯罪的,此项不得分。
103教育培训制定年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1、以文件为依据,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中无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内容的扣3分。
2、以记录为依据,未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扣6分,未完成教育培训计划内容扣2-5分。
3、培训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扣2分/项。
4、培训效果不明显的扣2分/次。
5、无年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总结的扣3分。
104重要活动认真落实“六·
五”世界环境日活动和其他上级布置的活动。
1、以文件为依据,未组织“六·
五”世界环境日活动(或上级布置的活动)的扣3分/项。
2、活动未落实或活动效果差的扣1-3分;
3、无活动总结的扣3分。
155检查及隐患整改有计划地实施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1、未按上级要求和结合实际开展环境保护检查,扣2分/次,检查低于规定频次,扣2分/项次。
2、对重点监控项目(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扣5分/个。
3、未编制环保检查表或环境安全专项检查表,明确检查项目及内容或检查证据、资料不完整,扣2分/次;
不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整改意见和要求,扣2分/项。
4、环境隐患及合规性评价中“不合规”未登记,或无整改措施及要求,或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无验证,扣5分/项。
106目标管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对目标实现情况定期总结、分析和评价。
1、以文件为依据未制定年度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指标)的扣10分,对上级控制指标分解不对的扣8分/项,未制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措施的,扣5分。
2、半年或年度工作总结未对目标及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扣3分/项。
3、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指标)的,扣3分/项。
107信息管理信息化建设及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子系统推广应用符合集团(股份)公司要求。
对环境信息的统计与报告要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按时报送环境保护资料,及时交流和沟通环境保护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利用。
1、信息化建设未达到集团(股份)公司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未明确业务管理员的扣5分。
未明确各功能模块责任人的,扣2分/个。
数据录入、更新不符合集团(股份)公司统一要求的,扣2分/项。
未按要求通过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子系统上报数据和资料的,扣2分/项。
2、未上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扣3分;
未上报环境监测计划的扣2分;
未上报环境保护半(:
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年或年度工作总结的各扣5分,未上报环境监测报告的扣5分,环境监测报告上报不全的扣2分/个。
3、未上报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的扣5分;
未上报重点监控项目(单位)的扣5分。
4、未上报年度法律法规清单的扣5分;
未上报合规性评价资料的扣8分。
5、未上报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清单扣5分,对新增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未上报的扣2分/项;
未上报重大环境管理方案的扣2分;
未上报环境管理制度清单扣3分,对新增或修订的制度未上报的2分/项。
6、发生环境事件,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扣5分;
迟报扣2分/小时,谎报或瞒报的此项不得分。
7、环境月报和其他环境信息资料报送,每迟报一次扣1分,每少报一次扣3分。
8、报送的环境保护月报和其他信息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不具体、不真实、不全面、不规范等),每次扣2分。
9、以记录为依据,单位内部信息上下交流不畅或对信息不进行分析、处理和及时反馈的,扣2分/项。
208体系管理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1、未制定年度内审计划扣4分,内审计划落实不到位扣3-5分,内审覆盖面未达到100%、要素审核不全扣3-5分。
2、内审记录不详细、不全面扣3-5分;
无内审结论和通报扣3-5分。
3、未召开内审首、末次会议扣3分/次。
4、不符合项报告未及时整改关闭和验证的扣2分/项。
5、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此项不得分。
同一基层单位(或部门)出现重复性不符合项扣5分/项。
6、不符合项未及时整改关闭和验证扣3分/项。
7、管理评审会议的输入不充分扣3-5分,管理评审决议未及时下发扣3分。
8、决议未落实或没有验证记录扣3分/项。
9、未制定年度体系、土建或机电工程预防措施扣4分/项;
预防措施照搬照抄、未结合实际、无具体内容、缺乏操作性扣3-5分。
10、预防措施中的每项具体措施未落实或无验证记录扣2分/项。
11、未及时收集、研究并修改体系文件的扣3分/项。
109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1、各层次环境应急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8分。
2、以文件为依据,未针对存在的环境事件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的扣8分/项;
应急预案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扣2-5分/项。
3、以文件为依据,无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扣3分。
4、以记录为依据,未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宣贯或定期组织演练、评估的扣2-5分/项,年度演练计划未完成的扣2分。
5、发生环境事件未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或因应急指挥系统失灵、各应急组织未履行职责等而导致事件扩大的,扣5-10分/项。
1010环境信访处理及时有效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或投诉。
1、以记录为依据,所属项目部(单位)对环境信访处理不及时的扣2分/起,对上级督办的环境信访不按期处理结案的扣3分/起。
2、对业主、监理或地方政府环境投诉或处罚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扣5分/起。
3、以记录为依据,未对所属项目部(单位)环境信访处理情况进行督查的,扣215分/次。
11环境事件控制有效控制各类环境事件1、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或一般辐射事故,每起扣10分;
2、发生较大环境事件或较大辐射事故,每起扣15分;
3、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或重特大辐射事故,此项不得分。
30(三)节能减排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另行制定200(四)建筑施工环境管理501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控制组织开展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并对重要环境因素实施控制。
1、以记录为依据,未组织开展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扣8分。
2、以记录为依据,环境因素识别不全扣2-5分,评价不准确扣2-5分。
3、未针对作业活动、设施、环境的不断变化,组织对环境因素进行重新识别和评价,扣2-5分。
4、未建立本单位重要环境因素登记台帐,扣8分;
重要环境因素掌握不全,扣5分/项。
5、以文件为依据,未确定本单位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重点监控项目(单位)的扣10分;
确定不全的扣5分,不准确的扣2分/个。
6、未组织制定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扣3分/项,现有控制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项。
7、对本单位重点监控项目(单位)监管不到位扣5分/个。
152技术管理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1、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无环境保护技术
措施的扣3分/个。
2、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未制定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扣3分/个。
3、环境保护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扣2-5分/项。
103物资设备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1、以记录为依据,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