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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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
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
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
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
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
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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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
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双方对话应予录
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
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
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
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
“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
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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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
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
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
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一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
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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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三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
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四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
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
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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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
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二十六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
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二十七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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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
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
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
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总容量在
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欧;
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
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
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第二十九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
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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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
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一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
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
电
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
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
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
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二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
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
雷器等,35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
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
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三条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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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
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
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四条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
量,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五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三十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
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
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三十七条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
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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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第三十九条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列数值。
表2-2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和周期
序
号
名称
电压(kv)
周期
交流耐压
(kv)
耐压时间
(min
)
泄漏电流(mA)
附注
1
2
3
4
5
6
7
8
9
绝缘棒
绝缘档板
绝缘罩
绝缘夹钳
高压试电笔
绝缘手套
橡胶绝缘靴
核相器电阻管
绝缘绳
(6-10)/35
35
35及以下
高压/低压
高压
6/10
每年一次
每半年一次
44/三倍线电压
30/80
80
三倍线电压
40/105
8/2.5
15
105/0.5米
≤9)/(≤2.5
≤7.5
1.7-2.4)/1.4-1.7
高于额
定电压
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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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
第四十条容量在560KVA以上及有多回路高压开关柜的用
电单位配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
容量在560KVA及以下的用电
单位(特别重要的单位除外,可实行值班与检修相结合的形式,但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第四十一条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三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口头、电话命令必须记录或录音。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3.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工作票应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专人签发。
工作票签
发人不能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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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得从事修理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
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在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四十七条变配电装置的巡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
变配电所,每周至少巡视一次。
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
每月一次夜间闭灯巡视。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
天气恶劣时(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
新投入运行或修理后投入运行时;
满负荷或超负荷时;
电压变化在±
5%以上时。
3.变配电所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巡视检查和夜间巡视,并做好记录。
4.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不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不得靠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
第四十八条倒闸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电力调度或主管技术人员的命令执行。
倒闸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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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技术等级较高并对设备较
为熟悉者作监护。
单人值班的变配电所联锁可靠的简单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单人值班时,操作票根据发令人口述填写,复诵无误后再执行。
第四十九条凡在厂区(生活区)动土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动
力部门联系,并提供动土地区的范围和深度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条施工前,动力部门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电缆走向、
深度、安全净距及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第五十一条厂区地面所设地下电缆的标桩、指示牌等任何人
不准移动或拔除,凡批准动土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地
面平整好,标桩、指示牌恢复原状,并通知主管单位到现场共同检查验收。
第五十二条地下电缆沿线的地面上不准堆放重物,严禁倾倒
垃圾及有腐蚀性的液体,禁止在地下电缆上面进行任何建筑。
第五十三条架空线路的运行管理。
1.新投入运行的架空线路,在经过第一次大雨之后,应对杆塔基础进行填土夯实。
2.架空线路上的防雷设施,应与架空线路同时进行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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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于污秽地区的架空线路,应根据污秽性质及等级,进行定期清理和反污秽技术措施。
4.在树木生长季节,应加强对架空线路巡视检查,修剪树枝,保证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净距符合规程规定。
5.架空线路在过负荷或气温变化较大时,应检查导线弧垂、交叉跨越距离及接头的接触情况。
第五十四条架空线的巡视检查:
1.架空线路应定期巡视和检查,其周期应根据运行状况、地
区环境及重要性等综合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35kv及以上架
空线路,每月至少一次,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每季度至少一次。
2.根据架空线路所承受负荷情况及绝缘子污秽情况,应适当进行夜间巡视。
第五十五条35KV及以下高压架空线路,应定期测定绝缘子
的绝缘状况,测定周期根据环境状况以1~2年为宜。
同时测量导线连接点的接触电阻。
第五十六条对电气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应定期进行停电清扫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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