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纪律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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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期满拟解除察看期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只是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要保护学生相应的权利。

第六条违犯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真诚悔改,有主动改正错误的表现;

、在集体违规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规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有其他真诚悔改及立功表现。

第七条违犯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应从重处分;

、对有关人员采取收买、胁迫、威胁、报复等行为,或者干扰调查;

、态度恶劣、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无故拖延赔款、退赃;

、因同类违纪行为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

、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用其它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组织、策划集体违规违纪;

、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

、违纪行为查实后小时内未上交检讨书或认错态度不深刻的;

、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策划、制作、张贴和发散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有较好认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反有关法规,组织和带头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群体性事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带头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私自在互联网上上传诋毁学校声誉、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文字、图片、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被处以治安罚款、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等非法占有行为者,除退还非法所得外,视其不同情况,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初次作案价值在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初次作案价值在元以上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初次作案价值在元以上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初次作案价值在元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作案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获得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邮寄财物者,视具体情节及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以各种名目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协同作案或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除进行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次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元以上或多次损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存放麻将等赌博或变相赌博工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斗殴,符合第九条者,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滋事斗殴的肇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策划结伙打群架为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劝架”为名,促使殴斗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校内学生参与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饮酒后寻衅滋事者、持械参与滋事斗殴者、进入他人宿舍寻衅滋事或动手打人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校园并进行殴打者、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为滋事斗殴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从重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结束后私了者,从重处分;

、第二次参与打架的主要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打架事件中用语言、行为等方式促使事态进一步扩大,或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打架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大学生应行为文明、举止得体,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文明规范。

有下列情况按规定处理:

、在校内涂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侮辱和诽谤他人,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用照(摄)相机、手机、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拍摄、窥视他人隐私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在校内有与大学生形象不相符合的不文明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攀爬窗户或围栏等设施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不得在校内饮酒(存放酒瓶),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严禁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纸张等物品,或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寝室,严禁使用明火(如打火机、蜡烛、酒精炉、酒精块、液化气罐等),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旦造成后果,违纪学生自行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严禁存放或使用除手机充电器以外的任何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毯、电锅、电吹风、电熨板等)、灶具,违反以上规定者除收缴违章电器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严禁私自拉电线、网线、插排,使用劣制插排等产品,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不得随意挪用、损毁消防器材,一经发现,赔偿相关损失物品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严禁在公寓区内饲养动物;

严禁在公寓区内摔玻璃瓶、高空投掷废物、燃放鞭炮等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公寓在规定时间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

未经准假,封门后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允许,进入异性寝室、带异性进入寝室或有异性进入寝室,或知情不报且有关联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寝室与异性混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寝室或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因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者导致其他纠纷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

、就寝后喧哗、打闹、玩扑克等,影响和干扰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借居空寝室,不得私换寝室,不得出租、出借寝室内床位,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公寓中心许可,不得在公寓区内张贴、分发关于招聘、商品买卖、租赁等小广告,不得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进行交易,学生不得在公寓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违者除没收经营物品及收入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不经履行手续,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寝室钥匙不准转借给他人,严禁擅自换锁或加锁,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学生公寓走廊和楼道的公共区域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不得擅自增减和调换室内公共家具,违者应及时调回原处,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不遵守学校统一住宿安排或妨碍、拒绝、阻止学校统一住宿安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不按时清扫寝室或破坏寝室环境的同学,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抛洒物品等行为而引发的集体事件,一经发现,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旷课(早操、晚自习)累计超过一定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擅自连续离校天(或累计旷课达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连续离校天(或累计旷课达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擅自连续离校天(或累计旷课达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擅自连续离校天(或累计旷课达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擅自连续离校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纪律散漫,学期内旷早操、晚自习次数累计达到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在特殊节假日或学校因管理需要,在禁止请假的时间内擅自离开学校者,视其事后承认错误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集会时或在公共场所肆意起哄、打闹、摔砸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禁止吸烟,在教案区、学生宿舍、食堂等室内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在校园其它室外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在上课、自习等学习时间做与学习无关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在建筑物、墙壁、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粘贴、乱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学校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转借、冒领、冒用、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在教案区或宿舍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其他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对下列违纪行为,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各类宣传品者,没收其相关物品,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非法经营者(非法获取不正当收入、传销等),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扰乱课堂教案、考试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辱骂、打击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引入校外人员,犯此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藏匿、毁坏、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犯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拒绝、阻碍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冒名顶替,提供假证明或涂改、故意涂损证件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且对所犯错误没有较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后果的,参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色情、非法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有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危及他人隐私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社会公德,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犯就业工作相关规定,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犯学校其他管理规定(如宿舍、图书馆、教室、课堂、门卫等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由各相关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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