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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经典案例

篇一:

供应商“围标”案例

供应商“围标”案例

“围标”或称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

在此,笔者结合招标实例,就如何防止投标供应商“围标”问题谈一点看法,与各位同仁商榷。

案例一:

某市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工程招标,拦标价为70.5万元,共有4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70.26万元、B公司70.36万元、C公司70.40万元、D公司58.68万元;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具体方法是首先产生评标基准价,即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然后下浮8个百分点作为合理低价下限,低于此值的报价视为不合理报价,最后对入围的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按此评审方法,上述工程的评标基准价为4家公司的算术平均值67.43万元,下浮8个百分点即合理低价下限为62.04万元,其结果是D公司58.68万元的低报价出围,而A公司70.26万元的高报价中标。

这显然是A、

B、C三家公司高报价“围标”所致。

案例二:

某市局密集架招标,采购数量为460m3,采购预算为55万元,共有4家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29.86万元、B公司59.17万元、C公司42.98万元、D公司57.93万元。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其具体计算方法为:

以所有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得基本分40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在基本分上加1分,最多加1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

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按此评审方法,报价分的评标基准值为47.49万元,与其相比,A公司报价低37.12%,报价得分为50分;B公司报价高24.59%,报价得分为15.41分;C公司报价低9.50%,报价得分为49.5分;D公司报价高21.98%,报价得分为18.02分。

此案中,A公司虽然报价最低(比中标的C公司报价低30.53%),但由于B、D两家公司高抬报价,几乎完全抵消了A公司应有的报价优势,使A公司报价得分仅比C公司高0.5分,加上其他不利因素,A公司最终与中标失之交臂。

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围标”有两个明显特征:

一是围标者的投标报价普遍都高而且有的很接近,只有事先设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一些;二是投标人较少,而且绝大多数是参与“围标”的投标人。

如何能有效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呢?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优化招标环境要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层次和范围,适当延长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力争使更多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竞争。

投标供应商偏少时(尤其刚好为三家),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而没有报名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以确保形成有效竞争。

标人不足三家的,应及时予以废标,防止采购代理机构或投标供应商“找人”陪标。

改进保密措施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

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

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采购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限;取消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

完善评标办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特别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定价格招质量,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死合同价,然后只招质量,质量最好者为中标候选人。

健全配套法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未对“围标”、“串标”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现在有必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性指标。

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使“围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

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无所遁形,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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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标价“拦标价”是指拦截和阻挡建设工程造价偏差的科学合理价格,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范围,是评标报价的一把尺子。

“拦标价”设置上限值和下限值,在商务标的评审中作为判断报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拦标价”规定了在投标报价活动中,各投标企业的报价数额必须落在“拦标价”范围内,超出或低于“拦标价”的,在评标现场就需要接受评

标专家组的质询。

投标人要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

理由不充分的,自动出局;质询通过的,可以中标,但要列入各级造价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范围。

篇二:

招投标环节典型案例

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20起工程建

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典型案件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查处了一批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的典型案件。

截至201X年3月底,全国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21766件,其中涉及招标投标环节的3305件,占15.2%。

案件查处情况表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环节腐败案件仍然易发多发。

主要表现在:

有的领导干部滥用决策权、审批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的业主单位或中介机构把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有的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技术指标参数等保密事项,擅自改变招标条件或定标办法;有的评标专家在评标中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压低其他投标人的评分;有的投标人之间采取“投标联盟”、“有偿陪标”、“轮流坐庄”等方式串通投标,有的挂靠多家企业、借用他人资质围标串标。

此次公布的20起招标投标典型案件是:

1.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小学教学楼装修和操场维修项目违规评标案

201X年,北京市丰台区第五小学委托丰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就该校教学楼装修和操场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达到中标目的,与区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阴激文串通,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

评标前,阴激文唆使评标委员会校方代表胡毅彤给金陵公司打最高分。

评标中,阴激文将其他评委打分情况泄露给胡毅彤,胡毅彤在阴激文指使下调低了其他公司分数,使金陵公司中标。

事后,阴激文送给胡毅彤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权金城”会员卡。

丰台区财政局作出撤销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理决定。

阴激文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胡毅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原负责人卫林杰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中受贿案

201X年至201X年,卫林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为临汾市鑫信城建设担保有限公司、临汾市尧成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投标担保、代收担保费、开具保函等,收受回扣人民币48665元。

在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能过程中,先后收受河南省惠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等人贿赂人民币12万元。

卫林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X年12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副盟长、盟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或索取贿赂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其中,要求锡盟网通公司不经招标投标,把公司家属楼建设工程直接交给锡盟翔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白志明向翔达公司经理杨某索要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楼房一套;未经招标投标,主持会议直接将武警锡盟支队搬迁工程交给翔达公司承建,向杨某索要贿赂人民币100万元。

白志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X年12月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辽宁省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二期道路排水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案

赵祺在担任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兼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7万余元。

其中,在负责开发区二期道路排水基础设施7个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为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授意招标代理机构与太平洋公司进行实质性谈判;向太平洋公司张某泄露标底,指使张某寻找单位串通投标,4次收受张某贿赂计人民币5.5万元。

赵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X年11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5.上海市金山第二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沈永峰

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1X年至201X年,沈永峰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其中,在负责金山第二工业区平整土地、市政道路等工程发包、管理中,采取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邀请关系企业陪标、直接发包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上海劳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等多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30余万元。

沈永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X年8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6.江苏省溧阳市原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赵海庚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1999年至201X年,赵海庚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

其中,在担任溧阳市社渚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通过指使他人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镇党委会决定代替公开招标投标等手段,帮助个体工程老板虞某承揽镇计生大楼土建等工程,收受虞某贿赂折合人民币13万余元。

赵海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X年8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7.浙江省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原总经理陈遵举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201X年至201X年,陈遵举利用职务便利,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87万元、港币5万元、黄金奥运鸟巢模型1个、99

克金砖2块、200克金条1根。

其中,在机场消防现场用房、集体宿舍等工程招标中,授意下属操纵招标投标,使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收受三门建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贿赂人民币27万元、99克金砖2块。

陈遵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X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8.浙江省温州市铁路新客站配套工程串通投标案201X年至201X年,温州市九瑞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经理杨旭暖、无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经理王贺民、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荣弟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龙湾区相关市政建设工程公开招标过程中,采取联系多家企业串通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议定买标人等方式,在温州市铁路新客站配套工程等多个项目中中标。

201X年5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依法判处杨旭暖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依法判处王贺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依法判处郑荣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9.安徽省怀远县世行贷款项目串通投标案

201X年至201X年,怀远县城关镇负责蚌埠市综合环境整治项目(世行贷款项目)中的城西道路及配套雨水管网工

篇三:

串通投标案例

案例一:

—、基本情况案由:

串通投标被告人:

王银明,男,建筑公司经理,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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