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了历年真题的考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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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0宪法

1.公民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但要合法);

人身自由(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劳动、休息权,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4小时且至少休息一次);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申诉、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201040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法人: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财产和经费;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指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抵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行为形式合法。

5.要式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自然入之间的借款。

4.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被代理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①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未经追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本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④第三人知道,由第三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

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

代理人知道违法,被代理人不反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

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监护关系消灭。

5.债的发生根据,法律事实,主要有: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合同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

3、债因提存而消灭:

债权人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适用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采取的消灭债务的方式4、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如两个公司合并5、免除:

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6、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201050物权法

1.物权,通常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的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通常情况下,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不动产指需要登记的财产,所以转让、变更等操作在登记时发生效力;

而动产指不需要登记的财产,所以转让、变更等操作在交付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于担保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财产享有的用于补偿缺欠债务的权利。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

物权法规定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作为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

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为抵押,但是土地所有权应属于国家不得抵押,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转让或出资入股,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那是普通诉讼时效了。

(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箅。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箅.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060建筑法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到为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6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将被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划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正是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心内容:

①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②均需要注册;

③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④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⑤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

4.建筑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禁止肢解发包: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提倡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6.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

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联合承包:

1.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7.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8.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09年以来,一二级建造师考试考核违法分包的方向全部集中在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工程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而劳务分包不需要认可;

2、主体结构不允许分包,但主体结构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全部分包;

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但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全部分包。

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时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洼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

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9.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2.质量控制3.成本控制4.安全管理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201070招标投标法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箅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口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2.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的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3.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共同投标协议: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以联合体各方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也可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据此,联合体各方是在中标前签订投标协议的。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既可以是相同专业的不同单位,也可以是不同专业的单位,如果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各方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并不需要合并。

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投标报价。

4.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开标程序:

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6.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掊确定。

7.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O万元人民币。

银行保函中,保证人为银行。

8.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9.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文件的出售:

1)招标人可出售招标文件2)文件出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招标文件可以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发出公告或文件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文件的更改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要求:

1)原则性要求2)对技术的要求3)对时间的要求: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

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但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不包括评标

201080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2.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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