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签订的内退协议是否无效实用word文档 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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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签订的内退协议是否无效

篇一: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1993年第111号国务院令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有关内退规定,结合目前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甲方从照顾老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意为乙方办理企业内部退养。

为保障乙方内部退养后的基本生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已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并申请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内退生效时间为年月。

二、乙方内部退养的内退补贴。

1、乙方离开原工作岗位,自内部退养之月起享受甲方给予的内退补贴,内退补贴标准按照内退前的月工资标准予以发放,

为每月元,且乙方享受的内退补贴至正式退休之月止。

2、乙方的内退补贴自内部退养之月起至正式退休之月止由甲方按月发放。

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1、内退人员依法享受社保及公积金的待遇,按照北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在乙方的应发内退补贴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甲方按月足额缴纳。

2、乙方在办理内部退养当年以上年度乙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次年以后以乙方的月度应发内退补贴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低于北京市规定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北京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3、甲、乙双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的调整以及年度缴费基数的调整时点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内退前已经享受公司补充医疗政策的,内退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治疗,按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其余部分按照公司补充医疗政策享受部分报销。

五、内退前已经享受公司企业年金的,按照内退前的相关标准予以执行

六、内退人员享受公司一年一度体检及相关节日慰问福利,其他相关福利按照内退前的相关标准予以执行。

七、乙方若出国定居或死亡,甲方停止支付内退补贴,甲、乙双方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八、乙方的职称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需由公司进行统一保管。

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外借给其他任何单位。

九、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甲方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需的证明资料。

双方应相互协助,按照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乙方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停发内退补贴。

十、乙方在内退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名誉和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乙方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甲方相应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劳动合同一同保存,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条款之外,劳动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

十二、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篇二:

关于职工内退问题

一、企业内退政策

序:

企业职工被强迫买断工龄后,因年龄都有在40,50的岁数,找工作十分的难。

上有老,下有儿女,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落,谁又不想早点拿到退休费,而过晚年。

我的提义是;企业买断的职工男的50岁,女的45岁,养老保险金,交了15年的,可以退休,这解决了40,50职工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的和睦。

和家庭的和睦,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

男60岁女55岁。

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

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

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

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内退人员问题(由来)

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

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

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可见,内退是企业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然而,“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

目前,在一些中央特大型企业内退人员问题已经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表现在多数存续企业自身无法实现正常经营,难以有效解决内退人员面临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如果通过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资及业务收入反哺存续公司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应当说,如何避免存续企业的困境和内退人员问题的扩大化,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当妥善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

对于当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及待遇差距问题如何进行化解,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一)内退人员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从改制历史看,国有企业在解决“内退”人员问题时,大多数地方和单位在改革中严格执行了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的3个条件:

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领导批准。

但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减员增效”指标,以吸纳新鲜血液、增强活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理由,对一些未达到内退年龄的职工做工作,动员其申请内退,甚至在做不通工作时干脆对未达到“内退”年龄的职工直接办理“内退”或以“内退”对待处理。

还有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动员职工内退时夸大改制风险,诱导或强行分配内退指标,并放宽国家关于内退人员的年龄限制。

这些历史上不规范的操作方式为日后的内退人员管理埋下了众多隐患。

2、在部分中央企业集团,随着上市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内退人员与上市公司职工的收入和生活待遇差距越拉越大,内退人员存在收入偏低、配偶下岗、子女就业困难等实际困难,要求企业提高生活福利待遇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

3、相当一部分内退人员赋闲在家,他们心态复杂、精神空虚,加之他们就业能力低、渠道狭窄,对当初选择内退感到后悔,不少企业内退人员提出返岗要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4、由于以上因素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案件与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思想观念、对政策的理解、社会环境影响、个人现实问题等种种因素影响,对立情绪比较明显,习惯于利用上访等一些非理性的方式。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省(市)曾经发生

过内退人员到本省上市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乃至到企业集团总部或国家相关部委群体性上访,而且上访频繁。

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解决,会对上市公司声誉与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并有可能产生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极容易激发社会矛盾。

(二)解决内退人员及其管理问题的指导原则

1、必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精神,尊重内退人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力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它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内退人员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遗留性问题,企业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精神,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努力解决存续事务人员问题。

2、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确保企业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内退人员问题

国有企业如不着手解决内退人员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企业不稳定,甚至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将难以实现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目标。

篇三:

对于聘用内退人员的注意事项

“对于聘用内退、退休及已参保人员的注意事项”

公司有一建立“劳务关系”的人员。

42岁,工作性质是技术顾问。

现在他与公司的合作方式:

不用在公司坐班,公司也没有给他参加社会保险,据了解他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现在“挂”在一个外服公司,由他自己缴纳。

他根据公司的要求临时提供技术服务,接受劳务费。

此人之前是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身体原因辞职。

现在身患糖尿病。

现在打算聘请他到一个施工场地提供技术支持,该场地工作环境较差。

担心若他因身体不支出现病情恶化等情况时,

公司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意见】:

1、首先,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内并没有成文法律明确界定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概念仅出现在相对成熟的法学理论中。

2、在不明确他的劳动关系是与哪个公司建立、他的年龄没有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他还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建议福达公司不应自己单方面认为与他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3、若公司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他的劳动关系明不在公司(即他究竟是与哪家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参加社保?

),结合上述第1、2条分析意见,在发生重大工伤、人身意外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裁判为与之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而造成对公司不利的法律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同工不同酬的风险、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

综上分析,本法律顾问从上述个案出发,结合公司今后还有可能录用未能在公司参加社保的人员的情况,整理成以下的《注意事项》,供公司人事部作为办事流程对照,或作为决策时参考信息:

一、法律风险说明:

使用已在其他单位参保且不能把社保关系转入公司的人员(无论公司自己如何定义这些人员,比如定义为“劳务合作者”,但又无法证实该人员

的实际劳动关系在何方,或者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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