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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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章程Word格式.docx

(一)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员工,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六)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创新和医疗卫生服务。

(七)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及服务。

(五)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依法接受教职员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是与学校或学校授权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

按照学校岗位构成,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执业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任免、工资福利待遇、考核结果、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树立良好道德风尚,遵守学术规范。

(五)履行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十九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为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设置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依据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特聘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学生提供专业教育、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三十条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课程进修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员,依据学校依法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治理体制

第一节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医科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卫生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等人才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决策程序等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节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建立学院(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据各自章程组建产生、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广州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广州医科大学监察室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为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与支持学校办学。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校务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学校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节学术治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教学资源和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不端行为。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十一)评定学校所设立的各类研究基金、研究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二)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预算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其章程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广州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学伦理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四)通过研究生导师资格获得者名单;

作出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位授予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广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节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各党政管理机构依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教辅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资源、档案资料、网络通讯、后勤保障、医疗保健等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可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置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或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十一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校另行制定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单独设立(不归属学院管辖)的教学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教学科研机构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享有与学院同等职权的教学机构(不归属学院管辖)行政负责人履行与学院院长同等的职责;

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长授予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院行政和党组织的正副负责人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建、统战、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第五十六条学院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全校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专项性事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

第五节附属医院

第五十九条学校附属医院包括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第六十条直属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直接隶属管理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直属附属医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职责,并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

医院党委负责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一条非直属附属医院是与学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但与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并通过评审认定的附属医院。

学校与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运营模式按照所签订协议执行。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国家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医疗卫生、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五条学校校友是指在广州医科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员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广州医科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广州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和运作基金。

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学校办学,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广医”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的图案,下方有“1958”字样;

外环上方是校名,下方是“广州医科大学”的英文大写。

校徽主色调为白色和蓝色。

图示: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为红色校名和校徽。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歌是《广州医科大学校歌》,郑南作词,郑秋枫作曲。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8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党委书记、校长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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