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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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区域协调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境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支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医药出口基地、石油石化产品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基地建设。

对建设征地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费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对出口农畜产品及农畜加工产品的企业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境外检疫、检验检测费用,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4.支持境外营销网点建设项目,对自建或收购并投入使用的营销网点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应对项目,对本年度已结案项目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给予适当补助。

6.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1.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

鼓励出口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产品、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生产企业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支持农产品新品种培育项目。

重点支持企业为扩大出口进行农产品新品种培育,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出口品牌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所进行的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品牌宣传和推广、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等活动,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支持企业专利申请项目。

对取得国内外专利的进出口企业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三)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1.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对能明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扩大生产能力而实施的进出口企业技术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2.支持进出口贸易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当年进出口完成情况,对业绩较大的贸易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支持先进技术及实用设备引进。

对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实用设备,特别是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设备,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支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项目。

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外包项目、创建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公路运输项目。

对因铁路运力紧张而采用公路运输的进出口企业,当年发生的公路运输费用,对其超过铁路运费的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6.支持售后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对企业为销往国外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并在国外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和境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采取前期费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1.前期费用,对企业发生的项目设计费、咨询费、可研报告编制费、资料翻译费、境外招投标等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贷款贴息,对从国内银行取得的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

(五)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

对国际知名、有实力的企业在我区投资建成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等,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

支持外经贸厅、财政厅组织或参加国际间经贸学术研讨会、论坛以及赴境外进行人才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

对新疆国际商务中心建设和完善外经贸信息网络项目的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

重点支持为促进我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由外经贸厅、财政厅组织开展或审核批准的重大外经贸发展战略及规划课题研究费用。

(九)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十)其他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使用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区域协调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我区境内登记注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实施该项目必要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相应的经营业绩、具有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

(六)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第八条申请使用区域协调资金,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及项目申请表(表格附后);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3.项目投资及相关费用支出凭据,申请贴息项目提供贷款合同和付息清单,境外项目提供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项目申请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立项批复;

7.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凡符合该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企业(单位),均可以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上报。

申报程序如下:

市县所属企业、单位申请使用区域协调资金时,先向市县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州市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

第十条上报项目纳入本年度区域协调资金项目库进行管理。

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区域协调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和评估论证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评审制度。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拟支持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3个月内,向当地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自治区外经贸厅会同财政厅采取实地验收或委托地州市验收等方式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接受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委托验收的地州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

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正式发文通报验收结果。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区域协调资金一般采取分批拨付方式下达,首次拨付80%,剩余20%于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地州市财政局,地州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五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家企业只能支持一个项目;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或最多两年的贴息支持。

贴息额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其他项目补助额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支出额的50%。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可从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支出,保证促进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外经贸厅应建立资助项目的事先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绩效评价机制;

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外经贸厅按时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并接受两部的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

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认真组织本地项目,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予以承诺,按规定向外经贸厅、财政厅报送总结报告,如实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权按照项目计划(方案)自主使用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不受干预,对因行政干预造成的损失有权向上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申诉。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真实性予以承诺,并按规定向当地外经贸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及评审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任何一方干预,并根据委托向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真实、可靠的资料和评审论证报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外经贸厅对区域协调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采用重点抽查、委托地州市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本细则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如发生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在全疆范围内通报,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区域协调资金等违法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资格,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将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资格,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外经贸发〔2001〕第38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签字)

单位详细地址

电话及传真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名称

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海关编码

上年度经营

状况

出口额

万美元

出口每美元成本

元/美元

进口额

万美元

利润

万元人民币

资产总额

万元人民币

资产负债率

项目简介: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其中:

设备投资

货币资金投资

投资来源

企业自筹

万元

申请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

万元

金融机构贷款

其他来源

申请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用途说明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地州市外经贸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自治区财政厅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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