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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和。

第四条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一)工程造价

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园林景观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结算造价以经过双方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及竣工图按实计量。

1、软景部分:

1.1、合同清单中苗木暂定价部分苗木到场价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包括苗木材料费、苗木起挖、上车费、运费、苗木税费等,即苗木供应商将苗木供应到现场所包括的费用。

苗木栽植费、养护取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取费综合单价包干,包括辅材、苗木的卸车费、人工费、机械费、栽植费、养护费、管理费、利润、综合取费等费用。

原场地移除树木的树根清理、种植土回填、驳岸造型、冬季防寒养护费等总价包干,该费用包括辅材、人工费、机械费、栽植费、养护费、管理费、利润、综合取费所含税金等费用,且该费用以实际施工为记取原则,未发生的不予计取。

1.2、苗木价格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

1.3、若工程需要,苗木假植(含刚栽植的苗木移植)的二次栽植费按合同清单中该苗木栽植费计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1.4、苗木成活率:

大型乔木及灌木要求成活率为100%,其他灌木及地被苗木成活率要求95%以上(按苗木总价计取)。

2.1、硬景、安装部分综合单价包干,在主材无设计变更情况下,主材按照封样,后期施工不再进行认价,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二次搬运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3、本合同综合单价中已包含水电费,水电费由乙方交给总包单位,水电费金额及计量方式由乙方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

(二)结算办法:

1、软景部分

1.1、合同清单计价表中苗木暂定价部分现场人家,单价按照认价单中的苗木实际到场价执行,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数量,调整清单中材料到场价,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其他取费不变。

其他部分苗木按图纸要求规格不再认价。

每次苗木到场双方必须现场签收,签收单应注明苗木名称、规格、数量、密度、金额。

大型乔木须拍照留底,并做好标记。

1.2、原场地移除树木的树根清理、种植土回填、驳岸造型、冬季防寒养护费等费用总价包干,该费用包括辅材、人工费、机械费、栽植费、养护费、管理费、利润、综合取费所含税金等费用,且该费用以实际施工为记取原则,未发生的不予计取。

1.3、如何统计加方式以外的工程内容,需双方重新约定计价方式,并对新的计价方式签字、盖公章确认。

2、硬景部分:

2.1、土建及安装部分已确定的工程价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审定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其中喷泉不锈钢造型、树池不锈钢板等小品为暂定价,施工期认质认价。

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采管费、运输费、未移交前成品保护费、实验检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种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设计变更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内容结算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双方共同确认价格,确认依据为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原清单材料单价,清单中无对应材料单价由甲方认质认价,原则参考本合同造价相关约定,合同预算模版取费计取不变。

2.2、计时工工资以含税综合单价方式计取,技术工工资:

元/工日,杂工工资元/工日,不再计取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工期

1、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工期天。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所有乙方送审签证单及核价单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贰万元及以上除外);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三通一平不到位,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工期顺延;

2.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2.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2.6不可抗力;

第六条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眼呢。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需经发包人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5、合同履行中发标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6、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7、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日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9、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七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大型乔木及灌木要求成活率为100%,其他灌木及地被苗木成活率要求95%以上)。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未能按实结算或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

2、向甲方移交场地不应有堆土及施工泥坑,乙方平整绿化种植场地后,应通知甲方或简历验收后方可种植,终止程序应规范。

3、种植土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计图纸以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

施工及分项验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及项目所在地相关地方法规。

4、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给甲方。

由乙方绘制竣工图及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8、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双方现场核实工程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乙方按规定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八条安全施工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安全生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乙方应对员工不断进行安全教育,并及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4、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九条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进度款支付:

(1)按月支付,乙方向甲方提出当月付款请求及工程量清单经甲方确认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款的70%。

2)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竣工资料交付齐全、正确、有效、手续完备后[ 

]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所对应工程款的80%。

(3)结算审计完成且甲乙双方对结算总价款予以确认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

(4)剩余10%作为质量保修金,分二次退还: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后退还[填比例,但不超过保修金总额的60%];

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在二年保修期(自[ 

]起)满后结清。

(每次支付时扣除乙方未按约承担保修义务而由甲方垫付的、本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

(5)甲方付款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

3、在支付进度款同时,乙方应与甲方结清当期现场施工用水电费、生活用水电费,否则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4、单项工程变更增减合同价款在10万元内的,进度款支付中不予考虑,结算时调整。

第十条保修(养)期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在质保期内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返修,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应予返修,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甲方均有权在乙方的质保金作相应扣除。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

配合甲方完成返修。

2、质保期内,若因乙方施工质量、材料品质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乙方,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解决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自甲方通知发出48小时后,乙方仍无回应行动,视为乙方拒绝维修,甲方可动用质保金另行组织维修,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并委托监理公司与甲方代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隐蔽工程的验收,办理设计变更、签证及验收手续,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2)协调总包单位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场地和水电接驳点,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4)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5)合同签订后[ 

]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

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负责组织监理单位、乙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督促做好交底纪要,交与会各方签署。

(8)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11.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并提前组织好半成品的采购、运输、保护等工作。

(3)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采取施工保卫安全等技术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安全,负责现场设施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4)接受甲方及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对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与施工协调

(5)严格按审批后的图纸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

(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编制工程结算。

(7)工程完工后立即完成垃圾清运。

(8)及时向总包单位支付施工、生活用水、电费用。

(9)按本合同约定做好相应由乙方所做的半成品、成品保护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10)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11)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以致乙方无法继续施工的,付款时间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2.甲方未能履行11.1约定的各项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3.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5%的违约金,作为向甲方的赔偿。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5‰的违约金。

因工期延误或质量不合格影响验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11.2的约定,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1‰的违约金;

并按甲方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12.5.如乙方私自采购假冒伪劣材料以次充好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有关部门的认可,用到工程中去,由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有关人员索赔,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此条款不受质保期时间限制。

12.6.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如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在发生变动之时起12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联系不上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2.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业务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并加计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仍应足额赔偿。

如有特殊情况,则必须由乙方提前申报,并经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

12.8.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12.9.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9.1.在乙方工程款总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12.9.2. 

解除施工合同;

12.10.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

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索赔和争议

⑴综合单价:

本项目是通过竞争性报价最终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如果发包方要求主要材料调整(包括品质的调整),由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的品质提供样品,经发包方确认品质和主要材料价格后按实调整差价部分,其他不调整。

详见编制内容说明及主材单价见清单附件。

⑵措施项目费:

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施工中

施工后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且通过竞争性报价最终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⑶规费:

通过竞争性报价最终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⑷税金: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定额中税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川建函[2005]115号)规定,统一按照3.43%计取,但不包括设备费(如有的话)。

税金=运输粉

6.3合同价款的调整

⑴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以及合同外发包人另行委托完成的工程项目,该部分综合单价按以下办法执行:

a、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最终确定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合同价款,但不再另行计取本合同第6.2条规定的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近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近似的综合单价确认变更合同价款,同时不再另行计取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费用;

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近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或单位子项)目,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SGD-2008),参照原比选报价书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变更单价按8%下浮),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审定后进行确认,但不再另行计取本合同第6.2条约定的费用。

d、由于工程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以及合同外发包人另行委托完成的工程项目按照前述三条调整条款确属无法执行时,均执行[四川省二000土建、装饰、安装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工程类别为四类,取费等级为四级II档,计费后总价下浮8%(主材价差、税金、包干价部分不下浮)。

地材按施工期宜宾信息价计,未计价材料的购买价格均按甲方审定为准。

(2)、植物的种植土应由乙方购买,种植土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实测栽植前场平标高,竣工后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实收种植土回填标高。

种植土价格以甲方审核每立方25元包干价格(含:

购买、运输、回填、人工转运、堆坡造型、细平等费用)结算。

(3)、为保证整体景观效果,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包含的工程(含植物)分包给第三方。

6.4本工程零星使用机械的情况,根据现场使用的时间(50小时以内)由甲方结合进出场费以综合台班价现场签证计算,签证需按公司的现场收方和签证流程执行有效。

6.5签证记工和零星记工,办理现场签证、甲方通知单、技术变更通知单进入竣工结算,签证需按公司的现场收方和签证流程执行有效。

7.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7.1本工程无预付款,合同签定后乙方组织人工、材料、机械进场施工,进场施工一月后甲方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

7.2按清单内容已完合格工程量产值达到500万元时,支付已完产值的50%工程进度款;

7.3在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十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70%的工程款,乙方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经发包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审计)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0%(扣除结算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7.4工程款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7.5质量维护期及保修:

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

在保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支付余款,质保金不计息。

7.6每次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的工程发票;

付结算款时提供的发票,发票金额应包含质保金。

8.乙方供应植物质保期及处理:

8.1甲控乙购植物,乙方质保期均为一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成活率100%。

8.2若质保期内任何一株植物死亡、枝叶枯亡1/2以上,乙方必须无条件及时换植,换植植物质保期自换植之日起重新计算(其他工程和植物的质保金应按7.4条执行),乔灌草质保期参照上一条。

8.3质保期内任何一株苗木侧枝枯萎占总枝叶所占体积的1/3(含1/3)至1/2视为失去观赏性,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更换,若甲方同意保留的,则按结算价的50%办理。

8.4上述质保期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9.施工材料采购及进场要求

9.1.乙方供应材料必须按设计要求送样品到甲方,并标明规格、产地,由甲方统一封样,施工单位按样品采购材料。

每批次到场材料需另报甲方封样。

材料到场须提供相关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甲方对照样品对施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9.2木作制品材料须在工厂完成防腐处理,现场做安装。

10.施工过程管理

10.1甲方驻工地代表为,联系电话:

,本合同工程内所有的文件、变更洽商签证必须由甲方委托授权的驻工地代表及其他相关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后生效。

乙方指定联系电话:

,为该项目的驻工地负责人。

10.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设计内容。

10.3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现场接水、电点,乙方自行接表计量。

10.4实行施工样板管理,包括所有重点的部位、大面积区域、关键的节点、装饰面材、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等。

制作工程样板后,由甲方批准方可继续实施施工。

10.5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定点放线,并予以自检。

不得未经甲方许可擅自移位、减少、增大面积。

10.6地面铺贴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①各层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各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层结合应牢固。

③变形缝的宽度和位置、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等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④不同类型面层的结合以及图案正确。

⑤各层表面对水平面或对设计坡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mm。

不得出现积水,不应出现排水不畅。

⑥面层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⑦各层厚度对设计厚度的偏差,在个别地方偏差不得大于该厚度的10%。

⑧板块地面工程允许偏差:

(在施工时根据相关规范和甲方要求)。

10.7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8本项目的水域部分的工程必须严格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不得出现渗水、漏水现象。

10.9水电预埋及安装,调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10.10对已完工的工程,在甲方验收前,做好保护工作。

乙方须协助甲方做好周边环境绿化、照明灯具等设施的保护工作,做好与其它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乙方(含民工)故意损坏甲方公共设施,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公共设施金额的罚款。

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其他单位或人员对相关设施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0.11后期保护、管理

10.11.1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每天清理施工现场。

对已完工的工程,在甲方验收前,做好保护工作。

10.11.2工程竣工后5天内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并运走,做到工完场清,清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工程竣工验收

11.1本工程绿化、景观部分工程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等国家颁布的相关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其他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封样材料、相关图片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

11.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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