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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关税按征税的对象划分: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税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关税按征收的目的划分;

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关税按计征的方法划分:

从量、从价、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滑动关税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惠制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关税按税率制定划分:

自主关税、协定关税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

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

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

擅转,按查获日;

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

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

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

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

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

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国际通用的协调编码(H.S编码)为基础。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小税种

(二)关税

(1)

范围

备注

1、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最惠国税率不一定是最低的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①种类:

2002年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②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

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2、出口税率:

一栏税率20%~40%

3、特殊关税:

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货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可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二、特定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指定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下免;

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每人每日3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等

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1、申报时间:

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

0.5‰×

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品种规格原因原状进出境查验属实可退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1年;

(从纳税或放行之日起)

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行邮税是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现行行邮税税率分为50%、20%、10%

进口税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小税种

(二)关税

(2)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向海关报明,在规定期限内又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完税价格=境外的(加工费+料件费)+进境的运保费+相关费用

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租赁期间用海关审定的租金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审定的留购价格

③申请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可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用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

(监管年限×

12)】

(类似于按净值征收),税率用申报补税时的税率

7、易货、寄售、捐赠、赠送等其它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①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扣除;

未列明,不能扣。

④如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当扣除。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完税价格×

出口关税税率

二、海关估价法:

1、相同货物

2、类似货物

3、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保费

4、其它合理方法(不适用倒扣的方法)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运费应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

保险费可按”货价+运费”的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输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相关费用等)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不包括买方佣金)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注:

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且有多个价格时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3、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小税种(三)资源税(资源税产品不交消费税)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税率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自用或销售时征税。

1、对外资也征。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征收矿区使用费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注:

进口矿产品不征,相应出口不退

记住:

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一、税目(征税范围)都是初级原矿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

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碳制品不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明由省政府决定征或缓征)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锰矿、铬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未列明由省政府决定征或缓征)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上述省政府决定要

二:

税率实行从量定额税率

报财政及总局备案)

伴采的其它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

注意: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

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适用的单位税额(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适用本单位的税额标准,其它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1、确定课税数量

①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用销售数量

②自用的,用自用(非生产用)数量

2、特殊情况

①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酌情决定减免。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4、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其它同增值税、消费税。

5日预缴,期满1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属于跨省开采,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开采地纳税,按开采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额计算(这条比较城建税记忆,有差别)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4、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纳税地点需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还要注意:

凡同时开采多种资源的要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划分不同资源产品课税数量的,不能享受减、免税规定且从高适用税率。

难点:

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1、销售的,征资源税,增值税

2、自用的,除液体盐连续加工固定盐之外的自用,如投资、福利赠送等,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征资源税;

以平均价格征收增值税

3、若是应税产品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如原矿加工精矿等,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

无法掌握自用原矿数量的,按选矿比或折算比折算原煤数量

4、若是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对自用的不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按加工的应税产品的数量征资源税(如盐的规定)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居民煤炭制品、天然气、食用盐仍适用13%的税率

②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原煤数,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

③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按选矿比折算原矿

选矿比=精矿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

④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稀油划分不清的,按稀油

⑤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已纳税准予抵扣。

小税种(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

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的土地。

2007年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一、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书后再调整

税率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适用税额)20倍

应注意: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超过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一、税法规定的: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

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

生产经营用地及其它用地征税。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不包括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免5-10年

7、对非营利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

(多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10、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11、其他:

1、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2、对林业系统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3、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4、2007年9月10日起,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6、港口码头的泊位用地,免;

露天堆货场用地征,可申请减免7、对矿山、建材行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岩公路免。

矿山还对尾矿输送管及回水系统用地免8、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9、企业的铁路、公路用地,在厂区外未加隔离的免10、火电厂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及供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11、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外公路铁路线、炸药库房外安全区用地暂免,塌陷地、荒山暂缓,报废矿井占地经申请暂免12、自2006-2008年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的独立核算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自用土地、免。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基建项目、集贸市场用地由省级决定征免6、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售出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其他特殊用地,包括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经贸仓库、冷库,房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

8、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占地(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土地),暂免;

1、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具体纳税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土地所在地纳税。

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纳税

小税种(六)房产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

①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谁用谁缴纳②出典的,承典人交;

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④无租使用的,使用人代缴(按核定租金)

⑤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9年要交)

征税对象:

房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不征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一、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时,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额计征。

税率1.2%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

1.2%

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

注意以下情况: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由出租方按租金收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一并计入房产原值;

对于更换的设备和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其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

税率:

12%;

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4%

链接:

个人出租适用营业税3%,个税10%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或4%)

法定减免:

(前四条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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