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三支一扶法律篇笔记 行政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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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三支一扶法律篇笔记 行政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行政主体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

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四、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及公务员相对的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五.行政相对人的种类、权利与义务

1、国家机关

2、其他国家机关(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

3、社会组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一切社团性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中国公民,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参加行政管理权、请求权、受益权、知情权、隐私保密权、自由自主权、平等权,建议、批评、控告、检举权,复议、申请、诉讼、申诉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遵守行政法律法规;

服从行政管理;

协助行政管理。

★第三节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的、能够引起某项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是为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能力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基本要求是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适当。

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

(1)确定力。

(2)约束力。

(3)公定力。

(4)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与委托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成立与合法的要件及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要件。

(3)客观方面要件。

(4)功能要件。

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适当。

(4)程序合法。

3.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

(3)告知生效。

(4)附条件生效。

第四节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就已经发生的事实,针对特定的对象处分权利义务的具体决定

特征:

1、行政性

2、特定性3、处分性、4、单方性、5外部性

分类:

1、依职权行为与依申请行为。

2、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1、授益行为与负担行为、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2、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1)分类:

不履行法定职责、超期履行、不予答复。

(2)构成要件:

负有法定职责、有履行的条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或答复。

(3)考点:

分类与构成,受案、举证责任、判决、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

(1)成立与生效

A、成立要件:

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容上有法律效果的明确意思表示,程序上已经送达。

B、生效:

符合成立要件、不存在无效因素、有附款生效的满足生效条件。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

A、合法有效:

合法、合理(健康的人),维持

B、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无公定力---------无救济时效限制确认

C、违法(可撤销):

一般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有公定力------有救济失效限制(死刑需枪毙)

D、不成立:

尚未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没有效力,尚不能救济(未出生)

E、不当:

合法但不合理,可以变更为合理(生病的人)

F、需废止:

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经实现,无需继续存在(合法废止)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7、行政征收

㈠.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

(l)税收征收,

(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㈡.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

行政征收:

强制、无偿------财产所有权。

征收土地房产的应当补偿。

行政征用:

强制、有偿-------财产和劳务使用权。

需要对被征用者补偿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①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

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

②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

而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

③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地使用,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征收是无偿的。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

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

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需同相对人协商。

8、行政许可

㈠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审查------批准从事特定行为

㈡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②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相对静止为前提依申请外部性授益性书面具体行政行为

㈢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调控;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㈣行政许可效力的处理

撤销:

违法准予许可的撤销

撤回: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合法收回

吊销:

相对人违法的使用许可

注销:

撤销、吊销、撤回均是撤销掉许可资格,仍需注销其许可证件的效力

9、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

㈠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确定、认可、证明。

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房产权属登记、车辆登记、婚姻登记)和行政事实行为(案件事实确认)的行政行为。

㈡.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主要有:

(1)确认;

(2)认可;

(3)证明;

(4)登记;

(5)批准;

(6)鉴证;

(7)行政鉴定。

㈢行政监督检查

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义务的监督检查,独立的行政检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复议或诉讼

(1)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2)特征:

①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

④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别监督。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检查。

(3)以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其主体和任务为标准,分为专门行政监督和业务行政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

(1)检查;

(2)审查;

(3)调查;

(4)检验;

(5)勘验;

(6)鉴定。

10、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对人进行行政制裁

种类与设定

自由罚:

行政拘留(最严厉)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财产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体

申诫罚:

警告

其他处罚: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处罚的形式主要是: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处分的形式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

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处罚由享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

处分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2)制裁的对象不同。

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

(4)行为的性质不同。

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

而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3.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它包含:

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

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③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着教育的作用。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它不仅要求形式合法,而且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内实施,要求在内容上合法。

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

(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5)一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苛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

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

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

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

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11、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①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

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④行政强制的法律实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①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拘留)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划拨、拍卖、拆除等)。

②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人身:

强制执行拘留

直接执行

财产:

划拨、拍卖、拆除等

行政强制执行

代履行: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义务不履行

间接执行

执行罚:

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无需单独授权)加处罚款或收取滞纳金促使义务人履行

 

有法律规定:

自行强制(公安、国家、税务、海关)

直接强制:

无法律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质监、国土、环保

12、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㈠.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特殊情况的公民-----物质权益帮助)

(2)行政给付的特征有:

①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②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

③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④其内容是赋予特定公民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㈡.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

(2)行政给付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安置;

②补助;

③抚恤;

④优待;

⑤救灾扶贫。

㈢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重大贡献的相对人------物质或精神鼓励、发给奖金奖品、通报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等)

(2)行政奖励的主要特征有:

①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②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促进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③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

④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⑤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形式主要有:

(1)发予奖金或奖品;

(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

(3)记功;

(4)授予荣誉称号;

(5)晋级或者晋职。

这些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适用。

13、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主要有四点:

①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②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③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

④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审判的关系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联系:

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

两者的区别:

①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

②从法律后果上看,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的区别。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两者的区别有:

①两者的主体不同。

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因此而行使的职能不同。

②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

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③两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

④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对之不服,仍可起诉;

而行政审判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局判决。

第五节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l)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资讯公开制度:

(2)公开调查制度:

(3)通知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

(5)听证制度:

(6)时效制度:

(7)职能分离制度(8)辩论制度(9)回避制度(10)行政救济制度:

第六节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特征有:

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②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

③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主观上有过错。

在实践中,行政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1)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2)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通报批评;

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④返还权益;

⑤恢复原状;

⑥停止违法行为;

⑦履行职务;

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⑩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②赔偿损失;

③行政处分等。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②接受行政处罚;

③履行法定义务;

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⑤赔偿损失等

第七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

(2)职权性;

(3)监督性;

(4)程序性;

(5)救济性。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几种情况是:

(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

(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

行政复议受法定期的限制。

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单和方便

行政复议是以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方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或者开庭审理的方式

三、1、行政复议机关:

指承担行政复议职能,,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形式行政复议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国家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

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具体复议工作的机构,它是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门机构,包括:

专职复议机构,兼职复议机构,专职复议人员,

第八节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l)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刚;

(3)合议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原则,(7)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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