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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1Word格式.docx

第3章装备与管理

第4章井下普通胶带输送机

第5章机巷硐室

第6章装备及措施

第四篇轨道运输

第3章倾斜井巷运输

第4章标准化轨道斜巷技术要求

第5章斜巷绞车的安装维护及车厂的布置

第6章斜巷安全防护措施的安装使用

第7章斜巷安全防护措施的实验

第8章斜巷运输设备

第9章无极绳牵引车

第10章斜巷轨道管理

第11章轨道运输设备、信号及施工防护

第12章窄轨车辆连接器的试验及管理规定

第13章大巷人车

第14章架空乘人装置

第15章架空线、轨道回流线

第五篇钢丝绳、油脂、井下管网

第1章主提升钢丝绳

第2章斜巷提升钢丝绳

第3章油脂

第4章井下管网

第六篇罚则

第1章安全出发条列

第2章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大型设备的科学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特制定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主、副井提升机、2m及以上的绞车、主通风机、水平及下山采取排水设备、压风机、锅炉、强力胶带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3条各矿必须设置主管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的科长或主管技术员,负责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工作。

第4条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改造、大修等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及管理工作,对大型固定设备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的改造方案并落实。

第5条主管领导对大型设备的检查每月至少一次,主管技术人员对大型固定设备的检查每周至少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

第三章设备选型与安装

第6条大型设备的选型设计、技术改造方案应有设计部门、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使用单位共同研讨论证。

第7条机电运输部、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设备生产厂家和用户进行考察。

通过对设备制造工艺、使用性能、价格的综合对比,筛选生产厂家

第8条设备到货后,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根据技术协议对设备主机、附件、配件、专用工具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核对验收。

发现问题,立即向供应部门提出质疑。

安装前,必须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9条大型设备的基础施工必须一丝不苟,放线前必须严格审查图纸,放线后必须有一名专业人员按图纸复核。

施工中确保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

第10条设备基础和隐蔽工程应有机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并留存验收记录。

第11条大型设备安装时要有组织、技术措施和设计安装图纸,专业人员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数据整理。

安装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不能随意修改图纸,如果遇到实际问题,确需修改设计时,直管矿井必须报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审批,兼并重组矿井必须报子公司机电运输处审批。

第12条安装完工后,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预验合格后,矿方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直管矿井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兼并重组矿井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13条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必须想使用单位的机电部门移交有关图纸资料,安装记录等,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1节提升设备

第14条液压站的最大制动油压要根据实际张力差,通过认真计算后调整。

二级制动油压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制动减速要求。

第15条制动器碟簧寿命按50万循环次,各矿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计算碟簧的更换周期。

第16条制动盘必须清洁无油污,闸瓦间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

调整时,确认提升容器空载,将双马提升容器停止交罐位置。

对缠绕式提升机用定车装置锁住滚筒,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且关闭相关的制动油管闸阀。

严谨在绞车运行时调整闸瓦间隙。

第17条盘闸制动器间隙调整后,要重新调整复位弹簧的闸间隙,间隙为1--1.5mm;

平移闸闸间隙调整后,连扳与制动座要有4mm的间距。

第18条每天对制动器检查时,要注意闸间隙的突变,当闸间隙突变时要检查碟簧的情况。

第19条对所有制动器碟簧的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过速、限速装置每月模拟试验一次,过负荷、欠压保护可随提升及技术性能测定同时进行;

安全门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连锁、副井操车系统与提升信号和罐位连锁、井口信号与绞车控制回路闭锁、脚踏制动、过卷、松绳、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减速功能、闸间隙、栅栏门闭锁等保护试验每天一次。

上述检查、实验要认真做好记录。

为落实责任,记录要规范,记录上要有时间、地点、技术参数、检修人员、负责人员、记录人员及签字等内容。

第20条对盘闸制动器,必须完善闸间隙及碟簧失效保护,当闸间隙超过及碟簧失效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当任一副制动器出现故障报警时,应能显示出相应的故障部位。

第21条为提高提升机制动系统的可靠性,应对制动系统加装紧急泄压回路,按钮应设在操作台上司机易操作的位置。

第22条缠绕式提升机调绳操作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各矿必须根据提升容器在井口、井底的托罐方式制定严密的、详细的调绳措施,措施应包括:

组织措施、操作步骤等,主管科长必须现场指导,必须指定一位技术娴熟的人员对司机和操作人员发出各项操作指令。

2、各矿的调绳措施必须有矿机电科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审查签字,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签名。

在调绳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措施规定执行。

3、调绳前,必须对提升机的制动系统、地锁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完好,没有地锁装置的必须加装。

对作用在两个滚筒上的力矩要进行验算,制动力矩必需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32条之规定,必要时调整闸间隙,以增加制动力矩。

同时必须保证提升机电气制动系统能够随时可靠投入使用,并事先向司机交待清楚有关注意事项。

4、调绳前,必须根据调绳长度计算调绳离合器的错齿个数,并进行标记,避免盲目作业。

5、调绳时,两码提升容器必须空载。

对于罐笼提升,若井口、井底承接装置均为摇台,固定滚筒罐笼位置应在井口位置,游动滚筒罐笼应在井底位置,并用地锁锁住游动滚筒;

井口承接装置为摇台,井底承接装置为罐座,固定滚筒罐笼应在井底位置,游动滚筒罐笼应在井口位置,用地锁锁住游动滚筒。

采取可靠措施稳固井口、井底罐笼。

6、再调绳过程中,跳绳闭锁回路及闭锁装置必须可靠,确保调绳整个过程游动滚筒可靠制动,在离合器离合过程中,固定滚筒可靠制动。

必须由专人观察离合器的离合请况,离合器没有完全脱离和齿合,主轴不能转动。

7、再调绳过程中,除离合器离合和主轴转动过程外,其他时间制动手把均必须处于制动状态,关启油路阀门前必须通知司机并确认无误,保证关启阀门时,制动手把均必须处于制动状态。

8、再调绳过程中,如发现机械制动系统失灵,绞车司机必须立即投入电气制动,让提升容器缓慢下降,避免事故扩大。

9、再调绳过程中,主管科长必须对每步操作进行确认,在没有确认前,不能进行下部操作。

第二十三条液压站的滤芯每季度清洗一次,阀芯每半年清洗一次,液压油管每年清吹一次,液压油要定期更换,液压油必须与说明书规定的牌号相符。

使用前必须进行油脂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润滑油、制动油欠压、超温保护实验每天一次。

第二十四条下放重物时,要投入电气制动,当工作闸参与制动时,要注意闸瓦的温度,避免闸瓦产生高温,降低摩擦系数,影响制动力矩,严谨在电气制动不完善的情况下下放重物。

第二十五条电气制动闭环系统和可调闸闭环系统要灵敏、可靠、保证减速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主井淇斗必须采用定重装载,严禁超载。

第二十七条非紧急情况,运行中不得使用安全制动。

第二十八条有人进滚筒作业时,高压开关柜必须断电闭锁,悬挂警示牌,并派人专业监管。

第二十九条提升电动机每两年与备用电动机倒换一次,制动油泵、润滑油泵每月与备用泵倒换一次。

第三十条倒换下来的设备要及时检修,严禁拆卸备用设备的部件移做他用,以保证设备的完好性。

提升及备用电机,夏季要根据绝缘电阻和吸收比的变化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干燥处理,确需要做耐压试验时,必须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电动机累计运行时间达二年的,除常规的检查、测定外,还必须检查轴颈的磨损、转子与定子的间隙、绕组的固定、接线的松动、轴的弯曲等情况,并且要做好记录,存入设备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天轮绳槽能够容纳提升钢丝绳,并给与足够的支撑,要求天轮绳槽的直径比提升钢丝绳的公称直径大7.5%,但钢制绳槽不得超过15%,衬垫绳槽不得超过20%。

第三十二条提升钢丝绳更换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新绳出现死弯。

第三十三条更换提升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进行探伤,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四条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人工检查一次,使用无损探伤仪检测时,检测周期:

新绳投入使用1个月内,每周检测一次,随后每月监测一次,发现钢丝绳损伤当量发生突变或有加速变化趋势时,应增加检测频次。

第三十五条提升容器的尾绳检查每周一次,尾绳连接装置及绳卡的检查每月一次,检查要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多层缠绕的提升机钢丝绳必需每三个月错绳1/4圈,错绳日期和长度要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提升钢丝绳投用三个月后,应每月涂油一次。

第三十八条提升钢丝绳的松绳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

为防止钢丝绳跳动引起的误动作,松绳保护装置串入安全回路要有0.5s的延时。

第三十九条井架及井筒装备要根据锈蚀程度,及时进行防腐处理,必要时进行加固更换。

第四十条提升吊挂装置、防坠装置的检查每天一次,防坠装置各部件的联动情况的实验每周一次。

检查和实验有记录,记录中必须写明楔形连接装置的投用日期。

主提升系统的连接装置严禁使用桃形环,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超过15年。

更换连接装置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楔形连接装置中的钢丝绳每季度抽出并截掉。

第四十一条立井罐笼防坠器实验必须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实验:

1、制动绳式防坠器不脱钩实验,抓捕器沿制动绳下滑距离,严禁超过40mm

2、制动绳式防坠器脱钩实验,抓捕器对制动绳的相对降落高度,严禁超过100mm。

3、木罐道插入式防坠器实验,卡爪插入罐道后的滑行距离,严禁超过250mm

4、制动绳式防坠器或木罐道插入式防坠器的脱钩实验,罐笼对井架的高度,严禁超过400mm。

5、制动绳式防坠器脱钩实验,罐笼带重时,缓冲绳抽出长度,必须为抓捕器自由降落高度的1--1.3倍。

第四十二条提人提升机的低压控制操作电源必须为双电源,并具备互倒功能。

对煤与瓦斯矿井的主井装卸载位置的设备及控制装置,副井井口、井底操作车系统或其它设备及控制装置必须为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

第四十三条主副井提升系统要安装司机对井口、井底位置的电视监视系统。

第四十四条对主、副井井筒装备的检查,管理人员要定期站在容器上面进行,科长或技术人员每月一次,机电矿长或副总工程师每季度一次(车房中有井筒检查记录的,相关人员如实填写)。

第四十五条主井煤仓、定量斗、溜煤筒内要安装空气炮。

如人员进入煤仓、定量斗、溜煤筒内检查或处理堵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安装在主、副井筒内的行人梯子间,机电运输科每季度组织随井筒装备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年有矿组织一次行走检查,矿安全部门、机电运输部门、救护队参加。

检查或处理问题是要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防雷:

1、夏季当地雷电活动时要停止提升机的运行,并拉开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的开关。

2、主回路、控制回路以及建筑物的避雷针接地极必须单独设置,且相距不少于5m。

第二节通风设备

第四十八条各矿通风部门要跟据采掘的需要及时向机电部门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配风量,各矿机电部门要根据通风部门提出的配风量及时调整风机的工况,风机工况要在工业利用区内,严禁风机高负压运转(3000Pa及以上即为高负压)。

第四十九条风机房和机电科要有到风机、反风和风机工况调整记录,记录中必须写明倒风机、反风、工况调整时间及各种参数变化情况及操作人员的签名。

第五十条运行通风机每月与备风机倒换一次,倒换下来的风机要及时检修与保养,并将风机倒换情况及时报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

进入风机内部检查时,必须切断风机电源、挂停电牌并安排专人看管,有刹车装置的一定要可靠刹车,无刹车装置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叶轮转动,主供电回路、备用供电回路和主控回路及备用控制回路要配合每月的风机倒台进行试验。

第五十一条轴流、对旋风机进行反转反风时,必须将风机停稳,带刹车装置松开后,进行反风送电,反风设施每季度和反风前要检查一次,并记录存档。

第五十二条每月对风门绞车牵引钢丝绳及连接装置、风门限位开关、供电线路、电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有记录,确保绞车操作灵活、运行可靠。

第五十三条牵引或吊挂风门的钢丝绳,当一个捻距断丝超过25%时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风门、防爆门要经常维护,其必要灵活,漏风量要严格控制,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五十五条除故障紧急停机外,倒换风机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六条风井的供电线路禁止“T”接其他负荷,风井变电所运行风机所在母线段不准外接其他负荷。

风门绞车、风机监控盘及保护、控制等电源必须为双电源,并具备互倒功能。

正常情况下,严禁风机和线路交叉运行。

第五十七条风机房温度巡检仪检查试验要求每天一次;

风井变电所配电盘各种保护装置,风机的运行工况改变时必须重新整定一次,保证各种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3节排水设备

第五十八条水平及采区泵房的水泵吸水管必须有不少于两处一米的短节,以便在水煤淤住笼头时拆除短节,上提笼头。

吸水管路的法兰盘要统一,以便拆除短节后尽快合拢吸水管路。

第五十九条当一个泵房内的水泵全部采用无底阀排水时,引水装置要有高压水和压缩空气两种动力源。

压缩空气的取得确有困难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高压引水的可靠性。

备用引水装置开泵实验要求每月一次。

当一个水仓清挖时,必须保证每台泵的吸水管路都能与另一个水仓联通。

第六十条工作泵要轮流到换,备用泵要保持完好,并保证能随时开启正常排水,检修泵要及时检修。

井下必须(不得)存放备用电动机,若水泵停机时间超过一个月,投用前必须对绝缘电阻进行测定,必要时作干燥处理,确需耐压试验时,必须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

要安装电机温度监测装置,主排水系统逐步实现自动控制。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排水设备全面检查,水泵进行联运实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六十一条泵房出口密闭门要能关闭严密,密闭门处的轨道应易于拆除,在平时没有设备出入时,该处轨道处于拆除状态,密闭门下严禁设置电缆沟。

第六十二条在每台水泵的位置,要安装有与变电所联系的信号装置。

第六十三条排水管路不漏水,防腐良好。

管内水垢厚度不超过管子厚度的2.5%,否则,应及时除垢。

排水泵盘根松紧要适度,有滴水但不能成线,泵轴的窜轴量在2--6mm为宜。

第六十四条水平及采区水仓入口处必须加装不少于两道手摇式翻板式篦子,并按规定设置侧水战。

第六十五条井筒新增压风管路、瓦斯抽放管路等应能满足应急排水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采掘探放水措施必须经矿机电运输部门会签,严禁在排水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探放水施工。

第六十七条下山采区排水除按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下山采区排水设计应与采区设计同步进行,并报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审批

2、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随意更改设计内容,必须更改的,需将项目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批,整个工作结束后,必须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验收。

3、要完善密闭门、配水闸门等设施。

在没有完善之前,必须在泵房出口和吸水井周围备足堵水物资。

4、司泵工、维护人员必须熟悉两条以上的避灾路线

5、下山采区排水系统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4节压风设备

第六十八条各矿压风机原则上安装在地面,确需安装在井下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下确需要压风机,直管矿井必须报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审批;

兼并重组矿井必须报子公司机电运输处审批。

2、严禁使用三角带传动。

3、空压机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工作地点至少配置四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少于0.5m³

的灭火沙以及洒水管路。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5、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等可燃物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中。

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定期由专人送到地面。

6、空压机有溢油或漏油现象,必须立即处理,地面严禁有积油现象。

7、固定空压机:

(1)必须有独立的回风流,并进入专用的回风巷,无专用回风巷不准在井下安装空压机。

(2)在空压机硐室的进、回风侧设置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电气》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要求,硐室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缸体及储气罐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20°

C,空压机与储气罐严禁同处一室。

8移动空压机:

(1)各矿原则上不允许井下使用移动空压机,对于临时使用的小型移动空压机,必须保障设备性能完好,保护齐全,运行要有专人看护,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井下动用明火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地点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六十九条同类型、同材质的释压阀使用前,必须进行一只压力试验,以后至少每年进行一只压力试验,安装后编号管理。

第七十条压缩机油领用时,要查看油脂报告,闪点不低于215°

С,每批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闪点试验。

第七十一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按规定周期到有资质的单位试验。

使用中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安全阀、温度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校验后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有铅封和标签。

第七十二条安全阀校验时,必须准确地向效验单位提供设备的额定压力

第七十三条主管部门要对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统一编号登记,注明校验日期、整定数值、使用设备等。

第七十四条空压机与储气罐之间的管路上要安装止回阀。

第七十五条冷却水要有降温措施,必须保证冷却水进水口温度不超过30度,回水口温度不超过40度,冷却器及气缸水套结垢厚度不超过1mm,否则应及时除垢。

第七十六条空压机各种保护的模拟实验每天一次,安全阀手动排气试验每周一次,自动排气试验每月一次。

使用的螺杆压风机本体安全阀无法手动实验的,必须在空压机出气口及阀门之间安装带手柄式安全阀,各种实验记录用专用记录本记录。

第七十七条中间冷却器、储气罐每班至少放油水一次,对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的井下空压机储气罐放出的油水要用容器收集,严禁设集油坑。

每三个月至少对储气罐内部清垢一次,空气滤清器的清洗每三个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有记录。

第七十八条空压机要轮流倒换运行,停用机要及时检修。

各单位必须制定压风管路的管理制度,保证风动设备所需风压。

第七十九条空压机运行过程中必须由专人看管,并做好记录。

第5节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八十条锅炉及压力容器按照所属地移交的原则,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购置锅炉时,必须根据实际供热面积机集团公司燃料种类等原始条件,进行正规的选型计算,并上报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

第八十二条购买锅炉及压力容器时,要求厂家提供产品质量证书、鉴定证书等有关资料。

第八十三条2t/h及以下的锅炉,热效率应达到65%以上,2t/h以上的锅炉,热效率应达到75%。

第八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由省、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有与之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3、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八十五条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认真签订施工合同,安装、改造、大修后的锅炉及附件必须达到《锅炉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压力容器焊工证。

焊工施焊项目必须与焊工证的考核项目相符,并持证上岗。

未取得压力容器焊工证的焊工,不得焊接锅炉承压部件和压力容器。

第八十七条新安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需重新投用的锅炉或锅炉受压元件及压力容器修理后,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规程规定进行水压试验,正常运转的锅炉每6年必须进行一次实验。

第八十八条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在施工时,必须据实填写各种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要有详细记录档案,工程结束后连同各种记录、资料一并移交锅炉使用单位。

第八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九十条锅炉、空压机冷却器化学清洗工作必须按照《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井行。

凡在集团公司从事化学清洗工作的施工单位,又被清洗单位对其清洗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准进行相关清洗工作,有股拿证件的复印件存档备案。

清洗单位资质必须具备:

1、河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证”;

2、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化学清洗人员资格证、现场对清洗液化验人员资格证。

第九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内外部进行全面检查,化验分析水垢的性质,据此写出化验清洗报告。

存档备案

第九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后必须中和纯化。

第九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必须具备以下六种资料作为验收依据:

1、锅炉化学清洗协议书;

2、锅炉化学清洗工作单;

3、锅炉化学清洗操作情况记录;

4、锅炉化学清洗报告;

5、锅炉化学清洗验收记录;

6、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第九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与上级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搞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内外部检验、运行状态检验及水压试验(锅炉正常情况下外部检验每年一次;

内部检验每二年一次;

承压部件水压试验每6年一次),及时解决检验中提出各种问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九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电接点压力表、水位计及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进行冲洗和试验。

第九十六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必须到有资质的单位校验、压力表每半年至少一次,安全阀、温度表每年至少一次。

第九十七条安全阀校验时,必须准确地向效验单位提供设备的额定压力,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第九十八条校验后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有标签和铅封。

第九十九条主管部门要对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统一编号登记,注明校验日期、整定数值、使用设备等,并做到账卡与实物相符。

第一百条投入运行的锅炉严禁使用生水,必须有可靠的软化水设施,锅炉的水质必须符合《GB1576-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要求,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第一百零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重视司炉工和水质化验员的技术培训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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