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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1.4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保修的方式履行建筑、安装总承包责任。

第2条:

承包范围

2.1乙方承包范围:

2.1.1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的内容,根据国家、盛市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的要求进行施工,除甲方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

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照明及相关配套(包括配合发包方售楼的有关通道、防护栏)等工程(详见附件一)。

2.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甲方可指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委托乙方施工:

2.2.1大型土石方、地下室通风、首层住户大堂装修、户内豪华装修、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入户门、防火门、人防设备、楼宇白蚁防治、高低压配电、弱电工程、空调通风、煤气、智能化系统及周边防范、电信(包括宽带网)、电视、电梯及监控系统、幕墙、消防、市政园林工程、幕墙、中央空调及配套工程的专业设备安装等项目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承包,由甲方与专业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乙方须承担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施工的责任。

2.3甲供材料、甲定乙供材料:

2.3.1等为甲供材料,详见附件。

2.3.2等为甲定乙供材料,详见附件。

第3条:

工程质量标准

3.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验收合格标准。

3.2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计。

保修期限按照200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第4条:

保修期

4.1本工程保修期为:

1、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年限。

2、防水工程5年。

3、管线设备工程2年。

4、装修工程2年。

4.2保修期内的返修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详见附件《保修期内维修工作管理的约定》。

第5条:

工期

5.1总工期:

天(本工期为从甲方下发的开工文件起到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

5.2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正式开工令为准。

5.3节点工期:

5.4合同文件中提及的工期,应包括劳动假日、公众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和恶劣天气日子。

第6条:

承包方式

6.1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形式由乙方承包,即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包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的形式进行总承包施工。

6.2在施工期间,其它有需要由乙方承包施工的项目(合同外项目),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计费和付款依本合同的约定执行,总工期应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第7条:

合同价

7.1合同暂定总价

本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后45天内报送工程预算书及详细完整计算底稿(含电子版)送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资料后45天内,甲乙双方按经甲方审核的工程施工图纸核对的工程量及按本合同附件计算本工程造价,然后双方可签订调整本合同建筑、装修、安装工程暂定造价的补充协议。

7.2计价方式

7.2.1除合同另有约定,计价方式如下:

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说明,结合实际执行的施工方案(须甲方及其委托的监理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国家、盛市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包括乙方造成的浪费)。

7.2.2土建工程套用;

装修工程套用;

安装工程套用;

按规定取费,地区类别按类地区,计价费率有浮动范围的取中值。

本工程人工、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等)、机械单价按工程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以加权平均计算,其中土建、装修工程材料不上下浮,安装材料下浮%。

甲供材料的材料价不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经甲方指定价格的部分水电材料,其材料费不参与总价上下浮(以施工过程中甲方定价联系单为准),其余人工、材料、机械费均按本款约定参与总价上下福

在乙方有效履行了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之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按甲方指定专业发包工程总造价(电梯工程为电梯安装费,外电工程为低压部分,不含发电机及环保工程、泵房供水设备工程)的%计龋在乙方有效履行了甲供材料管理义务之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甲供材料管理费,甲供材料管理费按甲供材料总价值的%计龋总承包服务费及甲供材料管理费在结算时支付。

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收取服务费、配合费、协调费、甲供材管理费、采保费等。

第8条:

合同生效

8.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8.2合同订立地点:

8.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8.4本合同文本正本贰份,甲方、乙方各壹份;

副本陆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叁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9条:

其它约定

9.1甲方付予乙方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

若乙方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乙方与其工人之间的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2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须符合国家或盛市等的规范要求,且须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索回已经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因乙方未履行上述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9.3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9.4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9.7

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定义

按通用条款增加以下条款:

1.1本项目:

指发包人开发的位于的项目。

1.2本工程:

是指建筑、装修、安装工程。

1.3工程关键线路:

指本工程经过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的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

1.4材料及人工费价差、利润:

定义按的解释。

1.5"

建筑面积"

的定义及计算规则:

按执行。

1.6图纸:

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纸。

第2条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

2.1附件包括:

第3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盛市及的地方法规。

3.3适用标准及规范: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4条图纸

4.1施工图纸提供日期:

按工程进度提供。

4.2图纸及资料提供套数:

甲方免费提供施工图一式八套。

甲方在发放最新的施工图纸及变更通知时,乙方除保留一套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外,应同时把已取消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退还给甲方。

乙方另外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除非绝对是为了执行本合同的必须外,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让第三者使用或知悉图纸、规范及其他由甲方提供的文件。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5条监理工程师

按通用条款增加以下条款:

5.1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

5.2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本项目监理部全程进行监理工作。

5.2.1监理工程师已取得甲方授权,可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召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的日常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先经甲方批准;

调解各单位之间的争议。

(2)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3)经甲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及标准的,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工整改、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和标准。

(5)工程款支付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并报甲方书面批准。

(6)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期给予延续,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并报甲方书面批准。

(7)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并报甲方书面批准。

(8)一切与工程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书面批准。

(9)经甲方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其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

没有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同意,这些人员不应再承担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合同中存在的含糊及歧义向乙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或校正时,则须经甲方书面盖章同意后监理工程师才有权发布此类指示,否则此类指示无效。

5.2.2监理工程师对以上所有内容的同意及批准,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规定的责任,但是经甲方书面确认的除外。

其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甲方盖章追认的除外。

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

5.3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

甲方若更换上述人员,应在更换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乙方。

甲方现场代表作出的所有签证内容与事实相符且不与合同条款相抵并经甲方盖章,方可作为结算的有效依据。

5.4甲方代表的任何指令、签证,与本合同的约定有冲突的无效,除非经甲方盖章追认。

甲方代表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

第6条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按通用条款

第7条项目经理

7.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

.

7.2没有乙方项目经理签字或签章的一切文件,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有权拒绝接受,或可视为无效文件。

7.3乙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项目管理人员架构表》经双方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乙方更换管理人员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7.4如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事前征得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书面同意。

7.5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乙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但经乙方盖章追认的除外。

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

第8条甲方工作

8.1开工前提供红线范围内施工用电、用水接驳点各1个。

水电容量应满足施工现场实际需要,参照施工方案或甲方计算容量。

8.2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8.3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组织有关技术交底并提供工程范围界线、工程基点及测量基础,进行现场交验。

8.4协助督促承接甲方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将竣工资料交由乙方汇总。

8.5组织本工程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8.6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召开有关的工地会议,组织竣工验收。

8.7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办理工程结算。

8.8及时审批并封存乙方提交的样板,所有样板一经确定,将作为验收的标准。

8.9按照进度计划及时组织专业分包单位和甲供材料进常

第9条乙方工作

9.1委派乙方项目经理并书面(须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通知甲方,乙方的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乙方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施工例会,代表乙方作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

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

若乙方项目经理易人,须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9.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管理资料。

对违抗及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管理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9.3每月25日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

进度计划"

第10.5款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甲方提供月进度计划、完工报表;

如有工程事故,应在24小时内提交工程事故报告给监理工程师及甲方。

9.4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在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管理中应履行总承包的以下义务和责任:

⑴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合理安排施工现场各专业单位的临时设施和材料存放的场地。

⑵乙方应将负责维护的道路提供给甲方、其它分包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

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指令免费向本工程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乙方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设备、设施;

每三层向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水、电接驳点。

水电费由乙方按国家和地方标准向分包单位收龋

⑶在各专业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图纸以及甲方要求对各专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监督,对各专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均负总承包管理责任。

⑷乙方应审核各专业单位的竣工资料,并负责收集整理成册,各专业单位的竣工资料应在各专业工程竣工前提交给乙方,若各专业单位资料不符合要求,在乙方提出整改意见直至符合要求后乙方方可接受,竣工资料的完整性经监理单位和质监站认可后移交甲方,且最终应能被项目当地城建档案馆接受。

甲方有义务督促专业单位向乙方提交竣工资料。

⑸乙方对本工程的竣工质量负总承包责任,保证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

⑹负责现场垃圾的清运,施工现场其他分包单位的垃圾运往乙方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由乙方每天定时清理。

乙方不清理的,甲方另行委托他人清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9.5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甲方止,乙方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在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负完全的照管责任(二次装修的除外),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在未移交前自行照管。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及遗失,责任人予以赔偿。

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甲方的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乙方不再负此照管责任。

9.6乙方统一管理施工用水、用电(包括对分包单位水电进行管理)并负责交费,负责现场临时水电的接驳及临时水电线路的铺设,每月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及用水、电损耗量(按当月实际使用量分摊)乘以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局规定的施工用水、电单价(含税金),在交缴费月的下一个月5日前,乙方依据、发出的水、电费缴费通知书,向、缴交水、电费,逾期不缴者,按照、的规定缴交滞纳金。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交纳而造成停水、停电时,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和经济损失。

若水电费由甲方垫付的,则甲方在工程款中扣回。

9.7乙方同意在甲方提供现有的现场条件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工程的持续施工。

9.8乙方应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公众的便利。

(2)公用道路及场所,以及属于甲方或任何单位所属的道路的进出、使用等。

(3)甲方的售楼业务,并提供配合工作。

(4)按甲方要求配合样板层施工。

(5)根据甲方要求按时移交销售园林施工场地。

以上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中。

9.9乙方必须于甲方组织的第一次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前2天将有关需答复问题书面交甲方、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

乙方接到甲方施工图纸后,应组织经验丰富的技术员对图纸深入熟悉和审查,通过审查预见施工薄弱环节和隐患,针对性地研究确定施工方案及措施。

甲方提供给乙方经甲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如果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大样图与结构图、结构图与建筑图存在明显矛盾,乙方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

9.10免费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满足需要的现场办公室(约300m2左右),并承担上述临设的一次性水电等设施和费用,不包括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电费、电话费)。

9.11乙方应保护好施工场地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

有必要时,乙方可提出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定同意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9.12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中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保证各层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并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的罚款等法律责任;

乙方须按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时将施工垃圾运往垃圾填埋点,清洗施工场地,达到除虫、整洁的效果;

交工前应对建筑物进行清洁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现场的广告、宣传、标语牌须经甲方批准,方可张贴悬挂。

9.13乙方所有发向监理工程师的函件均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表格或形式。

该表格形式和要求由监理工程师给予说明。

9.14按甲方的要求须积极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并提供场地给甲方。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乙方的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运走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9.15乙方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份现场清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并保持该部份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

9.16乙方应对工地一切作业和施工方法及现场管理的适当性、可靠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总承包责任。

9.17乙方应建立并健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根据施工要求、设计变更、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验收规范以及本地有关专业规程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和工程隐蔽验收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方的原因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果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发现乙方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图纸及规范要求,乙方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工期不得顺延。

9.18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及甲方对销售环境的具体要求做好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确保现场人员及过往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乙方或其分包单位所雇用的工人及因乙方施工造成第三者的损害或赔偿,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对于这类损害和赔偿,乙方应保障并持续保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且保障甲方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赔偿费及其它费用。

乙方在本工程实施期间,若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除及时消除影响外,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19乙方所需场地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核批后方能使用。

在本工程竣工时,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0天内,乙方应将场地清理干净退还甲方,余泥垃圾运往垃圾填埋点。

若逾期10天仍未清场的,除按所占场地面积每天15元/m2缴纳场地占用费给甲方,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清理场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须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20乙方联系工程所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质监站、安监站)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但办理监督登记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9.21乙方开工后按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内容在本合同内容约定的时间内承诺进场的设备机械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许可,不得撤出该施工现常

9.22乙方的公司总经理必须出席由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重要协调会。

乙方的项目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

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不签发开工令,项目班子主要成员调离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调离工地,监理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由乙方负责赔偿。

9.23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有关监理文件要求进行工作,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9.24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出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须切实执行并承担相关责任。

9.25配合甲方办理或办理应由乙方办理的完成本工程必须的或与本工程内容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书等手续,并承担当地政府规定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

9.26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乙方未履行合同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9.27购买乙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此类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9.28如乙方或其分包单位或服务人员对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或甲方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者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导致乙方或分包单位不当得利的;

由于乙方或其分包单位没有(或不投入)足够资源(或能力),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或拖延工程进度,使工程无法按合同要求依期完工,且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督促而没有起色的;

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承包商进驻现场,乙方在接到甲方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必须退出现场,并将现场移交给甲方,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9乙方在收到工程施工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要求,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分阶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和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清单、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供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严格执行。

9.30乙方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31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如乙方没有将工程款使用于本工程,造成停工、窝工,甲方有权停付下一期工程进度款,乙方在甲方指正后如仍不改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无偿在甲方限期内退常

9.32乙方进场后可能由于现场客观条件的限制,须接受部分、分期取得施工工作面,并配合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协调交接工作。

9.33乙方对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外市政设施和绿化负有保护的责任,如有损坏,应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无偿予以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9.34乙方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因其自身运输材料、设备对可能引起的路桥加固、损毁后修复、人员伤亡等承担一切责任。

9.35乙方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的机械设备,方案须经甲方书面确认。

乙方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因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的要求时,经过甲方和乙方协商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更换设备、或重新安拆设备、或增加设备等。

9.36乙方在本工程实施期间需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用照明设施、用水设施、施工围栏、施工便道,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如果采用措施不当,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9.37无论工程材料和设备是甲方提供还是乙方自购,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质量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品用于本合同工程,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9.38乙方在本工程实施期间运输散体物料需对运输车辆改装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39乙方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因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规定白天不准行车或晚上城市主干道不准行车而带来的不便由乙方自行协调,乙方不能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更不能据此延误工期。

9.40乙方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影响(包括施工噪音等)可能引起的赔偿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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