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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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收本、收息、贴现销卡等业务。

(四)储蓄、信贷柜员制。

储蓄类业务(含金农卡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

信贷类业务(通过信贷业务流程发放的贷款、贴现、转贴现业务;

贷款的收本、收息、贴现销卡等业务)。

(五)储蓄、对公、信贷柜员制。

储蓄类业务(含金农卡业务、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代收付类中间业务);

对公类业务

(含对公现存、现取、本机构内转账);

信贷类业务(通过信贷业务流程发放的贷款、贴现、转贴现业务;

贷款的收本、收息、贴现销卡等业务)。

第四条行社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机构的业务种

类、日均业务量、人员数量和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

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将前台柜员合理进行劳动组合,确定合适的柜员制管理模式。

第五条行社应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各

个操作环节之间的责任划分。

对综合业务柜员实行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实行综合业务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营业机构创建“标准基层行社”一般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

(二)营业机构安全设施齐全,必须符合安全保卫规定,客户办理业务时,能够对柜员处理业务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

(三)营业机构必须配备适合柜员工作的环境设施,使柜员能集中精力办理业务,原则上应在每个柜员间安装隔离板,形成每个柜员相对独立的操作间。

(四)营业机构每个柜员配置必需的出纳、记账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五)营业机构必须安装监控系统,并逐步实行行社总部远程联网监控,配备专门人员值班,保证做到业务操作过程全部在监控之下进行。

行社总部监控资料要保管三个月以上。

(六)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和风险监控机制,建立健全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七)建立健全符合综合业务柜员制模式要求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便于操作的柜员考核机制。

第七条综合业务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作风扎实,无违规违纪(含社会性质)等不良纪录,从事临柜办理业务工作一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相关岗位操作流程,能准确、迅速、灵活、独立处理日常业务,持有与所授权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格上岗证,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

(三)必须通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账务核算基本规定

第八条综合业务柜员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单人临柜,单收单付。

(二)凭码操作,离柜签退。

(三)输入密码,实行回避。

(四)账款自核,人机核对。

(五)账折(单、卡)见面,当时核对。

(六)一笔一清,前不清后不理。

(七)人员变动,办理交接。

(八)互相制约,授权操作。

(九)款、章(不含结算专用章)、证、卡自管,专人专箱,自管自用,离柜收起,营业终了,装箱入库。

(十)及时记账,账款相符。

(十一)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

(十二)加强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内外账务六相

符。

第四章授权管理

第九条各行社应根据辖内营业机构实行的柜员制模式不同,结合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要求,制定严格的授权制度,制度应明确授权职责、授权业务的范围以及各授权级别的限额,并按机构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中配置授权模版。

第十条根据业务风险大小,应将业务授权分为对业务种类的授权和对交易金

额的授权。

对业务种类的授权,应采取本地授权的方式;

对交易金额的授权应采取本地授权和异地授权相结合动态叠加的方式,超过本地授权限额的应提交异地授权。

第十一条授权人进行业务授权时必须认真审核交易内容,授权人须及时查验

原记账凭证,确保授权交易合法、合规、真实,符合规定方能进行业务授权。

第十二条授权人授权时必须亲自操作,不得将柜员卡和密码授给他人代其进行授权操作。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库存、尾箱现金应根据业务量大小进行核定,并按业务量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核定、调整时应下发“库存、尾箱现金限额核定通知书”,考核时以“通知书”为依据。

第十四条库存现金按照柜员设置现金尾箱,实行一柜一箱,自管自用的原

则,每个尾箱核定限额,营业中现金不足时,经库管员进行调剂,柜员之间不得自行调剂,超出限额的及时缴存入库。

款项交接时由主任或主管柜员监交。

第十五条库存现金必须设总、分登记簿,“总簿”由库管员管理使用,营业

终了,汇总各柜员“分簿”,并与综合业务系统核对,据以登记。

“分簿”由各柜员负责,营业终了根据本日收付传票结计本日库存金额,与综合业务系统核对,同时盘点库存现金碰库,做到当日结账,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办理现金业务时发现差错,柜员应立即全数返还客户复点,当面点

清,并登记“款项差错登记簿”由客户签字确认。

柜员发生的长短款,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坚持按规定登记和报告制度,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与客户之间的款项纠纷,柜员不得私自处理,必须交由机构负责人处理。

第十七条营业终了,各柜员结计现金需经主管柜员清点无误,总分簿及账款

核对相符并签章确认后,将现金扫数装箱入库。

第十八条建立查库制度。

行社总部和机构负责人要按照查库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尾箱现金,并登记查库情况。

第六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营业机构的库存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领发,做到账证分管。

第二十条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谁负

责的原则,柜员一次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数量原则上为一本。

按序号顺序使用,坚持销号制度。

柜员间不得擅自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柜员离岗时应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交接手续,在有关登

记簿中登记并签章,以明确责任。

交接时,应由主任或主管柜员监交。

第二十二条营业终了,柜员根据当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内重要空白凭证结存数,与实际结存份数核对相符后,经主管柜员清点无误后,随现金装箱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制度,每次检查现金库存都要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为必查内容。

 

第七章 印章、柜员号和密码管理

第二十四条业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种业务印章采用“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办法。

按柜员分别配备相应的业务印章。

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蓝色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

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

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岗,应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收;

临时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主任或主管柜员监交。

(三)柜员办理业务时,应一律加盖经办人的个人名章。

个人名章不得授受他人代盖。

(四)各类业务印章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

非营业时间,一律装箱加锁入库。

(五)各种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或因年久字迹不清需更换时,要在“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并及时上交行社总部,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六)各类印章应按柜员设置,编号控制,不得随意更换,不得交换使用。

(七)各类印章(含个人名章)按照规定范围使用,随用随盖,不得预签。

第二十五条柜员必须按规定设置密码,不得过于简单,实行一人一号(操作代码),柜员密码必须相互严格保密。

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做好登记。

柜员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交接,并即时变更密码。

第八章安全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远程联网监控系统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理,参数设置不得随意变更,XX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监控探头必须做到每个柜员装有一个监控探头,其他探头必须覆

盖所有营业网点内外,不得留有盲点。

第二十八条行社总部应落实领导代班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监控系统对综合柜员业务操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监控资料保存和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柜员对外办理业务时必须序时逐笔处理,一笔一清,防止差错,对制度规定必须复核的业务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一手清。

第三十条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不得单人在营业机构对外营业;

各柜员之间不得私自串班、顶岗;

不得自己为自己办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柜员发生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及账务差错,必须立即向主管柜员和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积极查找。

未能及时查清的,应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空库、溢库,不得以长补短。

第三十二条柜员在办理错账冲正业务时应详细说明原因,经主管或以上级柜员审批后办理冲正交易,并登记“会计差错登记簿”。

第九章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审批、备案制度。

营业机构在实施综合业务柜员制前必须向行社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终端和柜员的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等情况。

行社除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外,还应对申请营业机构进行实地验收。

对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的营业机构由行社总部审批,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柜员应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凭证、账簿和

报表。

各类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格履行会计档案调阅、保管和销毁的规定手续。

第三十五条柜员不得携带自有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业务凭条必须由客户自行填写,不得代客填写,严禁以客户身份自行存、取款或代他人存、取款。

第三十六条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

实行柜员制的劳动组合,必须明确专人对柜员业务操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的安全控制。

第三十七条检查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会计核算质量与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并积极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柜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防止各类差错与经济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检查监督是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序时性、连续性的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管(监督)柜员不得参与综合业务柜员的顶岗(替班)工作,切实保证检查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检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九条检查监督人员发现差错应督促其认真纠改,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柜员修改业务差错,发现重大差错、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检查监督的责任划分。

主管(监督)柜员监督审查后的账表凭证,在以后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差错,应按先追究或处罚当期主管(监督)柜员、再追究柜员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行社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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