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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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26号
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
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承担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监管,规范检验行为,促进检验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现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予以公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是指通过考核分类评价的方式,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监部门的部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第五条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动态调整的原则。
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第二章分类评价内容
第七条省级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质检总局制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第九条根据考核结果,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考核评价结果为100分以上(含100分)的确定为Ⅰ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96-100分(含96分)的确定为Ⅱ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96分(含80分)的确定为Ⅲ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80分以下的确定为Ⅳ类检验机构。
第十条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可通过对其工作状况进行考察和书面材料的审查,确定是否委托抽查和许可工作,不进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1.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4.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查和许可工作的;
5.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三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的;
6.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三章分类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省级质监部门按照《评价细则》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核评价,确定检验机构的类别。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合质监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如实提供检验数据。
第十四条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和许可检验以及检验机构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
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指派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
第十五条专家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专家组成员为熟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熟悉监督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家。
第十六条省级质监部门对现场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拟定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类别,并将检查情况和确定的类别告知被检查的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质监部门按规定时限将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分类情况报质检总局。
第十八条质检总局对省级质监部门考核评价结果为Ⅰ类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必要时也可以对Ⅱ类检验机构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与各省级质监部门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不一致的,相关省级质监部门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按照抽查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省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后必须经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根据检验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优先安排考核评价为Ⅰ类和Ⅱ类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对考核评价为Ⅲ类的检验机构,在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期间应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考核评价为Ⅳ类的检验机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安排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发现检验机构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20日起实施。
附表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
被考核机构的名称:
考核日期: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材料
考核方法
检查记录
得分
一、基本情况(10分)
1、有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产品标准。
(3分)
1、方案;
2、细则;
3、标准。
1、无相应方案、细则,或不是最新版本的扣3分;
2、无相应标准或不是最新版本的扣1.5分。
2、承检项目所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3分)
1、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记录;
2、检验记录。
每发现一台承检项目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的,扣1分。
3、应具备符合监督抽查、许可证检验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且能正常运转和使用,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
(4分)
1、仪器设备管理程序文件;
2、设备台帐档案;
3、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记录;
4、仪器设备。
1、现场查看设备情况,每缺少一台仪器设备,扣2分,无法正常使用,扣1分,精度不符合要求,扣0.5分;
2、管理文件不齐备扣2分,各类记录不全扣1分,台帐、档案不全扣0.5分。
二、抽样工作(18分)
1、抽样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人员资质。
(4分)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2)抽样人员应为本单位在岗签约人员。
1、抽样单;
2、在职人员花名册。
每发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2、抽样单的填写情况,包括抽样单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
(7分)
抽样单
(1)抽样单信息填写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分;
(2)抽样单内容填写错误的,每一例扣1分。
3、样品的确认情况。
(4分)在流通领域抽样,应与生产企业进行样品确认。
1、样品确认通知书;
2、样品确认证明材料。
样品未与生产企业确认的,每一例扣1分。
4、拒检企业的确认、未抽到样品的企业认定情况。
(3分)
(1)企业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并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
(2)对因停产、转产、破产等原因无法实施抽查计划的,应提供受检企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
1、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
2、拒检认定表;
3、未抽到样证明材料。
1、拒检企业认定未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每一例扣3分;
2、对因转产、停产、倒闭等原因无法实施抽查计划的,无相关证明材料或未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每一例扣1分。
三、样品管理(12分)
1、样品验收、标识、流转、贮存及处置等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
(4分)有样品接收、标识、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置的程序规定,并有相关记录。
1、样品管理程序文件;2、样品管理记录;
3、样品。
缺少样品管理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每一例扣1分。
2、样品的保留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4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检验结果异议期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保留到异议期满3个月后。
1、样品保管规定;
2、样品管理记录;
3、样品。
样品保留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一例扣1分。
3、样品的贮存条件保障情况。
(4分)样品贮存条件应符合有关要求。
1、样品;
2、样品贮存环境。
样品贮存条件不满足有关要求的,每一例扣1分。
四、检验过程(18分)
1、检验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标准所规定的情况。
(6分)应按有关规定、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不得随意增减检验项目。
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
2、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检验报告。
增减检验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标准的,每一例扣1分。
2、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实施情况。
(6分)正确选择适用的检验方法,且按照选定的方法实施检验。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检验报告;
3、检验原始记录;
4、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1、使用标准不正确的,每一例扣1分;
2、未按标准正确实施检验的,每一例扣1分。
3、检验原始记录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以及更改规范性的情况。
(6分)
1、检验原始记录;
2、检验报告;
3、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1、原始记录信息不正确、不完整的,每一例扣0.5分;2、原始记录内容更改不规范的,每一例扣0.5分。
五、检验报告(20分)
1、出具检验报告的及时性情况。
(2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1、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
2、监督抽查实施计划;3、检验报告;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的,每一例扣1分。
2、检验报告的标识唯一性情况。
(2分)
1、检验报告;
2、检验业务管理记录。
检验报告缺少唯一性标识的,或标识不满足唯一性的,每一例扣1分。
3、检验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情况。
(10分)检验报告信息应当与抽样单、原始记录内容相对应。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检验原始记录;
3、检验报告;
4、抽样单。
1、检验报告信息不完整的,每一例扣0.5分;
2、检验报告内容不正确的,每一例扣2分;其中有判定错误的,每一例扣5分;
3、检验报告信息与抽样单、原始记录内容不对应的,每一例扣2分。
4、检验报告结论用语的准确性情况。
(3分)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应当准确、符合有关规定。
1、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方案;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结论用语不符合规定的,每一例扣1分。
5、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情况。
(3分)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1、检验报告;
2、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一例扣0.5分。
六、检验结果的确认及异议处理(10分)
1、检验结果告知受检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