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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却违反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个大的承包原则。

所以,农民的心理不托底,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没地方去告,法院不受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导致土地承包经营的随意很大,想调就调,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对土地的投入越来越少,说不上哪天把地就收回去了。

可以说,94年珲春出台的那个政策,给我们现在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留下了许多矛盾纠纷隐患。

因此,立法的目的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什么呢?

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大家都知道,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

所以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准买卖。

现在有的农民认为,只要我承包了土地、这地就是我自己的了。

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

现在每个农民家里都有三个本:

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一个是集体土地使用证、还有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宅基地上的土地允许你使用,没有所有权,承包的土地只有生产经营权。

而房屋呢,是所有权。

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那么,究竟谁具有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呢?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怎样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也引起了许许多多的是是非非。

有的说村民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有土地承包权?

要地者说,我搬到了这个村、户口也迁来了,什么行路款、卫生费都交齐了、尽了村民义务,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该享有土地承包权。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什么是村民委员会、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什么是村民?

相互之间有什么不同。

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其成员在这个共同体中享有平等的经济利益权、劳动权、分配权。

成员共同创造的财富(固定资产、生产资料、开垦的土地)都属于这个共同体,也就是生产资料共同享有集体经济组织。

那么村民委员会呢?

是村民自治组织、也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它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但也有一定的关联性。

所以说,村民委员会不等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不等于全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呢?

是原生产队沿革下来的村民小组。

也许有人明里不说,心里却在说,你净胡说八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委会。

如果谁抱有这种观点我认为是不对的,我这么说是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对发包主体的阐述中是这样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如果你认为村委会就是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大家都知道,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平等的,承包的土地面积都应该是一致,为什么一个村内每户的家庭承包面积却不同呢?

原因就是他们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

有的人少地多,平均承包的土地面积就多,有的人多地少、承包的面积相对就少。

有的组每人平均0.5公顷、有的0.4公顷、有的0.3公顷……不等。

从珲春的农村土地承包形式上看,一切都由村委会替代了集体经济组织,就是“组由村管”的管理模式,但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是哪个组的还是哪个组,而不是村委会的。

既然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了,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难理解了。

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那么,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加强户籍管理,避免出现“户在人不在”的现象。

户籍随着房子走。

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其他村购房落户,他只能算是新居住地的村民,而不适这个村某个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但这种情况也要分别对待和确认。

一是这个人落户时,是否经过这个村某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讨论,是否接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组员或户代表同意吸收为本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给予确认,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才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

我以前上山下乡的时候也当过生产队长:

……购房迁入是没有土地承包权的,特别是环城村,外来建房落户的很多,如果都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都要地,你给得起吗?

现在土地部门加强了管理力度,外来户是不给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买卖房产也是()。

前几天新的村组织有个80岁的老曲头跟我说,他们组有一个外来户,每天代组里要地,说是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了应该给地,老百姓不认可,说我们小组没开会讨论让他加入我们队。

就是买房子落的户。

我们凭什么给地,我们组的东西(资产)他出过力、出过钱吗?

谁说应该给,就让他来分好了,反正我们不给。

如果有这样的案例,一定要慎重,一是查看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看其是否讨论通过了这户是否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看参会人员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有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名同意。

三是村里修路、卫生、供电等外来户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只能证明他交纳了必须的生活费用支出,不能等同于尽了村民义务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入股。

所以,我们在调解此类矛盾纠纷时,即要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会议记录,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和调解。

总的一条,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男女平等的权利、土地资源的保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等条款。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指导部门是谁呢?

就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包合同的管理是我们街道经营管理站来负责。

下面要讲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章:

家庭承包。

共32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农村家庭,确切地说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家庭,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最基本的成员单位,在生产队当时挣工分时,虽然各挣各的工分,但年终决算分配是以家庭来核算分配的。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那么,谁是发包方呢,是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在珲春第二轮发包时,全部实行了“组由村管”,也就是村委会发包的,但土地性质没有变,仍属于各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民小组),第一轮发包都是各个生产队也就是各集体经济组织。

发包方的权利一共有四项,一是发包的权利;

二是监督承包方是否履行承包合同约定;

三是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你主张你的权利就必须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所以,发包方还要承担五个方面的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们确立了发包方的义务,那么发包方又有哪些权利呢?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有关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合同和承包年限在这里就不讲了,大家都知道。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下面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局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自然增长、生儿育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吸纳为本组织成员的……)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有不少农民到韩国务工,当时把承包地以口头形式自愿把承包的土地交回组里,组里收回以后对外进行了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老人节等活动经费。

从去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韩国的经济也不景气,这些人纷纷回国,重新要求承包经营土地,组里以自愿交回为由拒不归还这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虽然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间不得要求承包土地。

但双新村这种情形是应当归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什么呢?

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的规定,是有前置条件和一定程序的,就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支边村张冬梅例子)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这里讲的承包收益的继承,并不是土地的继承。

土地是集体所有不是个人私有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经营户全家消亡的土地应该回收,如果还有一个人,就应该保留继续到承包期满。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从目前珲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看,可以说是无序的,基本上都违反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哈达门的到敬信去种地,英安的跑到三家子。

当然,土地承包方是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自己说了算,但不能违反这五个方面的原则。

出现的这种现象怎么办呢?

首先,要规范流转的程序。

承包方的土地要流转,应该公示。

提出流转的时间,流转价款等要约,在合理的公示期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要接转的,可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另一种情形是,未经过公示。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可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了优先权。

(如果没有主张优先权的,依据这两条进行解决)。

不是本组织农民不想种,而是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从近几年我们司法所调解的土地承包纠纷中,有许多是合同不规范,没有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只是口头约定,产生了矛盾纠纷查处无证据所以,我们现在有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会后各村可以根据需要,我司法所领取,依法规范流转合同,避免和减少因流转再发生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书面合同)

说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在的流转,矛盾纠纷的发生率不高,主要是在国家实行减免农业税和直补款以前流转的,矛盾纠纷特别多。

记得大榆树村有几户农民把自己承包的水田转租,给了三家子的农民耕种,实行减免农业税和直补政策后,双方产生了矛盾纠纷。

承担人主张享受直补的权利,转租人不同意给。

那么,国家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实行直补,直补应该给实际种地人没有错,但转租人(原承包人)他不给也没有道理。

我们可以算一笔账。

比如土地流转价款当时双方约定的每公顷是1000元,农业税和统筹款由承租人承担。

那么,我们就不能界定为每公顷是1000元,而是1000元+农业税100元+统筹款300元,实际流转价款应该是1400元。

取消了农业税、统筹税、承租人仍继续给转租人1000元,而且还享受直补、不交税和统筹。

咱们假设直补500元+应交统筹300元+应交农业税100元=900元,实际上承租人只用了100元就承租了一公顷土地,1000-900=100元。

那么流转土地的原承包人呢?

失去了直补500+减免税100+统筹300元也等于损失了400元,心里能平衡吗?

针对这种矛盾纠纷怎么办?

按照政策和合同法来执行吗?

那转租人可就亏大了。

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流转价款约定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到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这样的司法解释是有法律依据的,经济合同法第三章二十七条规定“订立合同………

在实际土地承包经营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矛盾,比如:

孩子的承包地份额被爸爸流转了,孩子现在要求自己种,怎么办?

这种情况就要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解释。

从表面上看,一家之主,也就是父亲或母亲没经过家庭成员共同商量,就把子女份额的承包地流转了,显然超越了代理权限,这样的流转只能承认他本人份额的土地面积流转有效,其他成员的无效。

但是土地流转的时候,子女已经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18岁),明知道爸爸或母亲把土地给转包了,已经认可,并且别人种了好几年了。

这是认同的表示,父亲或母亲与别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就应视为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从44条到50条,共7条,主要是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指家庭承包以外的农村土地)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这里指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与家庭承包不是一回事。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从51条到61条,共11条。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指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明确的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土地承包纠纷法院都受理,法院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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