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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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报领导同意后,下发通知;
(二)到县(市)、区民政局听取专项汇报;
(三)查验优抚资金台账
(四)与县(市)、区民政局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五)对监督检查工作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年终进行总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限期整改;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事项监管
殡仪服务单位、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单位、各乡镇(街道)。
(一)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二)殡仪服务单位专业资格证书工作人员上岗情况,专用车辆等使用情况。
(三)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后续管理是否规范,绿化面积、安葬(放)方式、墓碑尺寸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法经营销售等。
(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一)不定期检查:
对殡仪服务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二)定期检查:
对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乡镇(街道)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数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报送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等措施。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抽查则不予专门通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
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涉及国土、林业、工商等其他部门的,依照程序移交。
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救灾工作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一)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因灾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开展一次救灾资金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求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进度每月上报一次,并不定期实地查看进展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救灾资金专项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续处理。
(二)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监督程序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采取“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评议,乡(镇)政府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
2、对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救助时段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5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因灾倒损住房户的恢复重建监管程序
1、根据村里上报倒损房户情况,实地调查审核,确定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
2、倒损房恢复重建户每半个月上报一次恢复重建进度,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年底前恢复。
3、县(市)、区民政部门待其建好后,给予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救灾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群众有反应的张榜公布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三)对申请倒损房恢复重建对象,中途放弃恢复重建的,取消补助。
(四)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通知;
2、社会团体填报年度检查材料(自查);
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
5、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1、问题轻微的,及时予以纠正。
2、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3、发现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采取年度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2、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年度检查材料(自查);
5、登记管理机关公告年检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3、发现有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监督管理
经市民政局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通知;
2、非公募基金会填报年度检查材料(自查);
4、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年检结论;
1、问题轻微的,及时予以纠正。
2、对年检不合格的,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
3、发现有违反《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从事此项工作负责牵头的民政部门;
承训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军分区系统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预测人数、动员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所属承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警备区系统负责利用征集新兵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指派专人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承训学校(机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校长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顺利完成培训任务。
3、监督检查方式
(一)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进行,必要时市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本级所属人员培训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三)实地抽查承训学校和机构;
(四)召集退役士兵学员座谈;
(五)召开检查考核情况反馈会。
按属地管理,职能分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过错责任,由其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牵头协调联系不经常,部门合力办事效率不高,
当年度无故不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组织报名形式不够多样,未指导退役士兵填写有关参加教育培训申请,退役士兵本人无法知晓教育培训政策的;
(三)教育培训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承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四)未择优选择承训学校,专业设置不科学,教学计划针对性不强,难以满足退役士兵就业需求的;
(五)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教育培训经费的;
追究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适情通报批评相关单位;
(二)被挪用、截留、冒领等教育培训相关经费,责令追回;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视情取消其双拥模范城(县、区)评比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承训机构和学校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或安排相应经费时按规定予以扣减并视情消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5%以上的;
(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后,未帮助推荐就业的;
(三)虚报、冒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职业技能鉴定
费、住宿费或截留、挪用生活补助费等情况的;
(四)教育管理制度不严,教学秩序混乱,引发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区划地名工作的监管
各县(市)区民政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和使用地名的各类单位和各类实体。
(1)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2)界线、界桩和地名标志的设立及维护情况
(3)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1)实地察看与网络察看相结合。
(2)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性检查相结合。
1、实地察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现状;
2、实地察看街路地名标志设置和各类建筑物、公共场;
所、居民点和交通导向标志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3、经常性从网络、各类媒体、图书出版市场和各类户外广告发现使用非标准地名线索;
4、借助市长热线、数字城管管理平台作用,适时做好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按规定持相关执法证件到实地进行巡察;
2、对存在违规的,先行口头通知纠改,对不能按时纠改的,发放书面违规告知通知书,要求其限期纠正;
3、限期内不纠正的,执行相关行政处罚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对福利企业资格的监督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全市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县级民政部门福利企业管理情况和福利企业档案材料;
(2)福利企业月资格认定情况,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情况,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情况。
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和全市福利企业。
(一)查看县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相关档案材料。
(二)实地走访福利企业,查看残疾职工“四险”缴纳,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一)市级民政部门检查各县级民政部门。
(二)实地勘察福利企业,对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福利企业各项指标进行检查,落实残疾职工相关待遇,确保残疾职工权益。
(一)限期整改。
日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的,给以限期整改并函告当地税务部门,停止当月福利企业退税。
(二)注销福利企业资格。
在申报福利企业资格材料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经限期整改的福利企业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