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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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申请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三条申请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当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五)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六)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

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者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申请,应当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第

(一)、(五)项和有效业绩证明。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变更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申请表(附件4);

2.变更后的企业章程、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者文件;

3.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企业注册资金变更

1.变更申请表;

2.原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三)经营地点变更

2.办公场所产权或者租赁证明及产权证明;

3.原资格证书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者董事会任职文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工作简历;

3.原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五)技术负责人变更

2.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及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六)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

除提供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七)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供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需交下列材料:

  1.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第四章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新设立、资格延续、资格升级的企业,在准予行政许可后20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

申请变更的企业,在办理完资格证书变更后10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延续、升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档案内容包括:

机构基本情况、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者执业情况、市场经营情况、经营业绩、合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

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并按年度向社会公示。

许可机关不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状况进行抽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初审机关报送本季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在资格延续、升级时报送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向初审机关报送的相关信息一致。

申请资格延续、升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提供虚假信用档案信息情形的,记入信用档案信息,其资格申请不予批准。

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许可机关、初审机关应当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被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许可机关、初审机关应当将相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核查。

有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被查实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机关不予受理,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许可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许可机关、初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准备资格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

《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二)附件资料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提供材料内容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者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三)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

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四)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提供材料内容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五)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新申请暂定级资格之前,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人员注册到本单位,否则不予受理;

(七)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注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超过60周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

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八)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乙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九)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供近三个月内完整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者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十)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十二)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十三)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

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一)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二)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法人代表或者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当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许可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申请补办报告;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格证书增补审核表》(附件5);

(三)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者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2.《专职人员实地核查表》

3.《陈诉申请表》

4.《变更申请表》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增补审核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日印发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报企业:

(公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填表须知

一、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二、本表用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表二填写近三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六、表六和表七中的技术经济人员名单,按工程、经济系列依序填写,同系列人员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七、表五、表六、表七、表八、表九及表十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八、兼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在表中只填写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及机构的基本情况。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企业

名称

现资质等级

批准时间

申请

类型

新申请□升级□

延续核定□重新核定□

指标

类别

考核指标

审查标准

审查认定值

达标情况

综合

1、注册资本

2、机构章程

―――

―――

3、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4、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5、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6、技术、经济专家库

7、升级年限

人员

1、技术经济负责人

2、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

3、标准要求的注册人数

4、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业绩

代表工程业绩(亿元)

诚信

记录

1、是否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是□否□

2、是否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是否存在串通招投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4.专职人员是否在本单位实际履职

5.所上报业绩是否均为真实业绩

6.是否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是□否□核验人签字: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初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

1、初审部门的印章应为本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部门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本表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许可机关,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

综合指标、人员指标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许可机关审查。

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机构此次填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时企业也不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机构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成立时间

年×

营业执照注册号

现等级及取得时间

开户银行及账号

银行×

注册资金

万元

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是否本单位

专职人员

学历

电话

技术经济

负责人

职称和执业注册资格

从事工程管理年限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

人,其中具有3年代理资格以上的人数×

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

人,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营业

范围

主营:

(以营业执照为准)

兼营:

资金及经营情况

资产总额:

×

万元

资本金:

流动资金:

所有者权益:

法人资本金:

所得税:

负债总额:

个人资本金:

净利润:

万元

资产负债率:

营业盈余:

资本收益率:

现资质

等级

证书编号

此次申

请级别

延续核定□重组核定□

近三年内

代理经营

情况

近三年内代理

招标的工程累万元

计中标金额:

二、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主要代理项目

序号

工程

名称

委托单位

招标代理内容及代理起始日期

招标代理工程中标金额(万元)

中标通知书

编号及发出

时间

委托单位联

系人和电话

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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