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评价记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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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4条:
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把环保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第27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必须申报登记第30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33条:
使用有毒的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污指标经县环保局检测符合标准要求,已申报登记,生产设备先进,符合环保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符合要求,且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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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14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登记有关排污情况和资料。
第15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
第22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的产生。
第29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剧毒废液。
第30条:
禁止向水体清洗装过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31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32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35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本公司生产及生活用水少,通过环保部门监测达标排放.
污水的排放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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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规定。
第12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13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19条:
企业应优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通过环保部门监测达标排放.
对大气有影响的环境因素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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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3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5条: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7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16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17条 产品应当采取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第18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第21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30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31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第33条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制定了废弃物控制程序,按要求对固废进行分类存放及处理,无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弃物现象,目前未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固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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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13、14条:
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噪音污染防治设施采取三同时制度。
产生噪音污染的企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噪音污染的设施正常使用。
第22-25条:
工业企业的噪音污染防治的申报,适用标准及采取的措施。
通过环保部门监测噪声达标排放,对排放噪声的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采取垫块等措施,保持设备技术性能良好。
噪声类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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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22、23条:
履行节能义务,合理用能,加强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降低能耗。
第32、39条:
开发先进节能技术,提高电能利用率。
制定目标指标节能降耗,各部门按要求实施,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资源类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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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消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企业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15条: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17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
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配备有关消防设施,消除隐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了目标责任状,现场检查符合规定。
火灾的发生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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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
污水的排放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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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清洁生产: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弱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26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
第28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30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提出申请,通过EMS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本公司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先进,污染物的排放量少,程度轻,生产过程中固废能自行回收再利用,并建立了资源消耗考核机制,按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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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指定仓库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仓库现场及管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要求.
仓库防火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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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一切企业单位都应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省政府批准的地区性排放标准,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执行地方性排放标准。
第4条:
排污单位如实申报的排污种类、浓度等经环保部门检测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按环保部门规定执行,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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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第二项:
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污染。
按要求执行.无工业污染现象。
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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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三项:
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第六项: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
要加强污染事故和灾害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十项: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按要求执行.无新污染,生产工艺污染物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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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向主管部门申请,且检测达标,符合要求
污水、噪声、固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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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建设项目时按要求实施,至今无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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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4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第七条中(三)项: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时按要求实施,至今无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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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规定
自2000年七月起,全国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按规定执行.
汽油的消耗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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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W04农药废物:
来自杀虫、灭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杀虫剂、除草剂等)
HW08废矿物油: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中产生的非油(渣)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热处理油、樟脑油、润滑油(脂)、冷却油
HW09废乳化液:
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润滑剂、冷却剂、拔丝剂)
HW12染料、涂料废物:
油墨、染料、颜料、油漆残余物,以及含其成分的废弃包装物。
HW29含汞废物:
含汞电池。
HW31含铅废物:
(铅蓄电池)
HW34废酸:
化学分析及测试(废硫酸、盐酸、硝酸等)
HW35废碱:
金属清洗(废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钾等)
HW36石棉废物:
含石棉设施的保温、保养(废石棉绒、石棉隔热废料)
制定固体废弃物控制程序,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电池/日光灯管/废盐酸/柴有的泄漏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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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现场检查,无哈龙灭火器.
灭火器的废弃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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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按规定执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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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8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16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17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18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22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23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24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50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51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
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本公司危险化学品:
盐酸、柴油,存放场所有标识,健全管理制度,按要求使用和处置,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化学危险品的泄漏、消耗等环境因素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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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3条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27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第3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35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第37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38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41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第47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按规定执行,经检查无违规现象,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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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9条 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11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的排污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向原申报登记的机关变更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污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核。
排污单位不得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排污事项。
第37条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在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之前应当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未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对含有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必须由排污单位单独进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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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Ⅲ类标准:
昼间65dB夜间55dB
经环保部门监测,达标.
噪声的排放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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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Ⅲ类标准
无对空气产生影响的气体排放,经环保部门监测,达标.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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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昼间65dB夜间55dBGB12348-90
3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适用GB12623-90
公司未发生此项活动.
建筑工地的噪声的排放等环境因素
32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GB14761.2-93
年检达标.
汽车尾气的排放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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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Ⅰ类标准GB/6297-1996
3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PH:
(6~9)化学需氧量:
150mg/L色度:
80悬浮物:
400mg/L生化需氧量:
300mg/LGB8978-1996
生产及生活污水排放量少,经环保部门监测,达标.
3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适用GB18597-2001
本公司危险废物排放量少,且排放贮存符合要求。
危险废弃物的排放等环境因素
3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GB9070-1996
烟尘的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放/一氧化碳的排放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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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新标准》
按规定执行,未达到报废标准.
机动车的废弃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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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8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34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49条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51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53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每月计量考核,生产工艺采用循环水,污水排放量少,污染轻。
水污染、水资源消耗等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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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5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燃烧设备燃用煤炭、燃料重油含硫份和灰份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第17条各部门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检,经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停止使用。
污染物的排放已申报登记,且检测达标,正常生产下排污量少,机动车定期年检,及时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