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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

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八)引导农民自主创业。

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九)放宽准入领域。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

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十)放宽登记条件。

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要求。

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四、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

各地要根据创业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

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

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有利于创业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商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单位另行制订。

  (十三)加强信用社区建设。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银发〔2008〕238号文的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

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取消反担保。

  (十四)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对创业的支持。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创业优惠政策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

  五、完善创业服务

  (十六)积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申办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创业服务公共网站、远程创业培训平台和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等,开展远程创业辅助培训和网络模拟创业实践等活动。

  (十七)加强创业培训工作。

通过实施创业培训补贴等办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农村劳动力、复员退役军人等参加创业培训。

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

推广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模式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技术,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能力。

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

鼓励青年创业,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至2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促进青年创业者成功创业。

实施创业师资培训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建立省级创业师资培训基地,每年组织培训200至300名创业培训教师。

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引导大中专和技工院校开展创业培训,建设模拟实验室,开设创业辅导课程。

  (十八)加强创业项目开发推介。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机制,开展创业项目宣传活动,定期定点或流动巡回展示创业项目、创业产品、创业服务组织和创业成果;

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创业项目,并定期向社会推介。

  (十九)开辟创业服务绿色通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创业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初次创业者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服务。

  (二十)加强创业基地建设。

各地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和产业转移园区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和就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辅助、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跟踪指导、就业指导、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成1所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在此基础上,全省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六、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一)改善行政管理。

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三)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鼓励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十五)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

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

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十六)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强化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领导。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外经贸、银行、税务、工商、物价、国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订创业发展规划,制订和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完善信贷扶持措施,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使创业者得到真正的实惠。

  (二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从2009年起,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工作组织一次全面督查;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将省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六日 

“权力腐败问题”标准表述

“权力腐败”背景:

所谓权力腐败,是指党或国家机构的一级组织,党或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为满足私欲、谋取私利或局部利益而实施的严重违背党纪政纪,违犯国家法律、侵犯党和国家、人民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蜕化变质行为。

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

我国“权力腐败”问题的现状:

我国当前权力腐败问题有以下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在行政管理中把权力当作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

监守自盗,挪用挤占国家的专项资金;

采购物品收受回扣,侵占公款;

走私贩私,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

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的;

以赌博或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的,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特别是违规发放与核销贷款;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

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

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

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

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在征地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管理、环境污染、库区移民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收受商业贿赂。

有些领导干部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从个人的私利出发,以个人好恶恩怨取人,利用手中职权安排提拔子女、亲友、亲信、同乡,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排斥异己;

拿职位送人情,搞交易,拉关系,甚至变相卖官。

二、在行政管理中把权力当作为生活作风腐化的桥梁。

少数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依仗手中的权势和占据的领导岗位,在生活上迷恋灯红酒绿,腐化堕落,大搞以权谋色。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美色为诱饵,进行权色交易。

这部分人把人民给予的权力当成自己捞取钱财、获取美色的桥梁。

在工作交往上把权力变为吃喝玩乐、挥霍浪费的机会。

部分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紧紧与吃喝联系在一起,好象不吃不喝不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致使动用公款吃喝玩乐之风越演越烈。

有人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因而你用权请我,我用权请你,出现一宴接一宴,天天赴宴大吃大喝,甚至贷款吃喝,送礼、三陪都由公款支付。

变相公款旅游、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集资建房和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

三、在行政管理中把权力当作为获取名利的条件。

在权力腐败中,部分权力已经介入意识形态领域,当权者把手中的权力变为捞取政治地位和资本的手段,以手中的权力和金钱为动力,弄名利地位,弄官衔待遇,弄先进劳模,弄文凭职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成绩,大搞浮夸。

我国“权力腐败”问题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利己主义不断蔓延。

以商业贿赂为特征的权力腐败行为的主要根源是一种市场行为的利益导向。

一方面,由于现行的行政大权落在一小部分管理人员手中,他们手中掌握着“生杀大权”;

另一方面,买方与卖方之间的竞争,买方中一部分会在利益的驱动下,用获得所拥有的超额报酬中的一部分,以贿赂(红包或回扣)的方式来争夺。

对超额报酬的估计与正常报酬的预期两者之间的差额越大,越存在行贿的经济基础。

二、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和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以及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建立之中,许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订出来。

不健全、不完善的政治经济体制本身就是滋生腐败的土壤,而不健全、不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更使得腐败有机可乘,有空可钻,腐败必然蔓延,为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由于部分地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等方面的许多改革措施还没有到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完全实现,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这就为少数人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

二是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不规范,存在随意减免税费的弊端;

三是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行政权力不当介入,产生严重腐败问题;

四是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力。

种种事实表明,“小金库”已经成为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经济源头。

五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一把手”搞腐败,带来的危害性更大。

对“一把手”监督不到位,对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部分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中,放松对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的学习,腐朽思想恶性膨胀。

从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可以发现,很多人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是他们走向腐化堕落的总根源。

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屡屡做出违反政策的事情;

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对党章、党规、党纪视而不见,滥用职权、专横跋扈;

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不能正确对待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淡忘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热衷于穿名牌、坐好车、住豪宅;

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不懂得“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心存侥幸,肆无忌惮地去搞腐败;

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发生动摇,沉湎于封建迷信和低级趣味之中;

由于不注意学习,他们缺乏道德修养,才会不顾人格,干出追求感官刺激的种种丑恶行为。

四、对党政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腐败问题认识不足、治理不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是产生腐败案件的温床。

腐败案件的发生,与长期以来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有着密切的关系,不正之风催生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而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又使得各种不正之风愈演愈烈,使更多的干部身陷其中,不能自拔。

虽然每年都有一批腐败分子被查处,但从量的角度,对腐败的查处率仍低于腐败的滋长率;

从质的角度,惩治严厉不足,宽软有余,一些腐败分子仍存侥幸心理,弄虚作假,查住自认倒霉,查不住白捞好处。

五、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提供了机会,同时又成为派生其他腐败的源头。

很多严重违法案件,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到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问题。

比如,一些案件之所以成为典型的群体性腐败案件,与一些人以人划线,搞“小圈子”有关,而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跑关系、进圈子,对上送钱送礼,都是为了一个“官”字,是一种买官卖官的行为。

从案件查处的情况看,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的腐败分子的买官卖官行为,已经超出了政治范畴,成为一种经济性的交易行为。

我国“权力腐败问题”的对策:

一、深化体制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

政府系统的腐败行为,集中发生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和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

要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问题,必须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

反腐败要靠教育、要靠法制,还是搞法制靠得住。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遏制腐败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和内容,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从根本上消除滥用权力的问题。

一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现在,一些行政机关仍然掌握着大量的行政审批权,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

今年,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下决心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

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特别要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完善监管制度。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实行“阳光”审批,推行网上审批。

加快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

二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基本制度,市(地)级以下政府要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务公开。

学校、医院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公交等公共事业部门也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

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后将公布施行。

这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要加强各级政府网站建设,通过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政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监督行政行为。

三要健全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体制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现在有些被查处的大案要案,社会上早有反映,群众也有不少议论,是不难了解清楚的,但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酿成严重后果。

我们一定要在建立健全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过错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做到防微杜渐。

今年要在全国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抓紧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科学评估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

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

审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商业贿赂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毒化社会风气。

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继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治理商业贿赂,务必取得明显成效。

一要加大查办商业贿赂大案要案的力度,形成对腐败分子的强大威慑。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对权钱交易、商业贿赂比较严重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案件,要重点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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