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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采购、委外制作、检定、校准、维护保养、使用过程。

3.定义:

检定:

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并证实计量器具是否完全满足规定要求,而做的全部工作。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监视和测量装置:

凡能用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量具、仪器、仪表、标准物质和专用测量设备等,统称为监视和测量装置。

它包括:

用于产品检验的测量设备、比较标准、带有测量功能的工装、试验软件、监视过程参数的仪器、仪表等。

4职责

4.1总经理

负责检测装置采购申请的审批。

4.2质量部

4.2.1负责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归口管理工作。

4.2.2负责组织对公司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的验收、分类、登记、标识、台帐以及装置送检等工作。

4.2.3负责对各部门在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组织对失效装置所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审。

4.2.4装置采购申请的确认及制作专用检测装置。

4.2.5负责MSA系统的实施。

4.3物流部

 根据采购申请编制采购计划和实施采购(包括自制专用检测装置所需材料)。

4.4技术部

负责装置采购申请的确认,负责设计专用检测装置(包括测试软件)。

并协助质量部编制B类装置的校准规范和C类装置的验收规范。

4.5使用部门

  各使用部门正确使用和保养、维护装置,确保测量结果准确;

若对装置的精度或准确度有质疑,则即时书面通知质量部。

4.6综合部

 各部门根据需要和规定,提出计量检测人员的培训申请,由综合部负责安排实施。

5要求和实施过程

5.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分类

本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分为三类,分别为A类、B类和C类。

5.1.1 A类:

用来监视或测量产品合格与否或重要技术参数的装置(由重庆市计量技术研究所或其它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定)。

5.1.2 B类:

属自行校准的装置。

此类装置由质量部制定校准规范并进行定期校准。

如:

自制专用检测装置。

具体的装置名称见附录7.4。

5.1.3C类:

此类装置仅起显示或其它辅助作用,如仅起显示作用的表头。

5.2装置的配备

5.2.1 装置的选择

应依据测量任务及相应的准确度要求,选择合适的仪器或装置,使之能完成测量任务并达到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

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生产需要性;

2)性能适宜性;

3)物理状态适宜性;

4)零部件耐用性;

5)设备可维修性;

6)环保性;

7)安全性;

8)设备成套性;

9)节能降耗性;

………。

5.2.2 装置的购置

5.2.2.1 通用装置

5.2.2.1.1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装置采购申请。

5.2.2.1.2装置采购申请由技术部和质量部进行确认,并送分管副总审核。

5.2.2.1.3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5.2.2.1.4采购申请审批后,由物流部编制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5.2.2.2专用装置

5.2.2.2.1根据测量工作的需要,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质量部确认,技术部审核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5.2.2.2.2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自制装置的设计。

5.2.2.2.3物流部负责所需材料的采购。

5.2.2.2.4制造部负责组织制作。

5.3 装置的验收

5.3.1 A类

质量部负责组织对新购装置进行初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装置验收单》。

根据验收的结果发出送检通知或重新采购的通知。

具体内容见附录:

7.1流程图。

5.3.2 B、C类

5.3.2.1 质量部制定B类装置的校准规范和C类装置的验收规范。

5.3.2.2质量部负责根据B类装置的校准规范和C类装置的验收规范组织对B、C类装置的验收。

根据验收的结果进行建档或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的通知。

5.4 装置的检定和校准

装置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装置的检定和校准周期,见附录7.4。

5.4.1A类装置

5.4.1.1凡属新购装置,初步验收合格后,由质量部送到法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5.4.1.2装置的周期检定或校准,由质量部根据《年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及时发送《监视和测量装置送检通知单》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按通知中的要求将装置送至质量部,由质量部执行送检。

5.4.1.3有下列情况时,采用委托相应的法定检定机构上门到公司进行检定的方式。

1)大型装置;

2)不能较长时间中断生产的装置;

5.4.2B类装置

5.4.2.1装置的周期校准由质量部根据《年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及时发送《监视和测量装置送检通知单》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按通知中的要求将装置送至质量部,质量部根据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5.4.3C类装置

不需检定或校准,只要求它保持完好、能正常工作。

由质量部根据《年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及时发送《监视和测量装置送检通知单》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按通知中的要求将装置送至质量部,质量部根据验收规范进行确认。

5.4.4装置的升级或扩大检定、校准范围

5.4.4.1装置的升级

当需要对装置进行升级时,按相应升级后的类别对装置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a)升为A类的装置需送法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应按升级后的内容或项目进行检定。

b)升为B类的装置需按按升级后的内容或项目进行校准。

c)质量部根据结果进行更换档案并对其重新标识。

5.4.4.2装置的扩大检定、校准范围

a)对A类装置需扩大检定范围时,应及时送法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应按扩大范围后的内容或项目进行。

b)对B类装置需扩大校准范围时,应及时更改校准规范(增加新增内容的校准办法)并进行校准。

c)质量部根据结果更换档案并对其重新标识。

5.4.5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装置应随时进行检定或校准:

5.4.5.1大型装置搬迁后;

5.4.5.2当对装置的精度和准确度发生怀疑时;

5.4.5.3装置经修理后;

5.4.5.4装置长时间外借返回时。

5.5装置的状态及其标识

5.5.1装置的状态必须进行标识。

本公司规定装置的状态采用标签的形式进行标识,状态分五种,分别用不同的标签来加以区分,它们是“合格证”、“限用”、“准用”、“停用”、“报废”。

5.5.1.1经市质量技术研究所或及其它授权的法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后,装置原精度等级符合要求,且外观完好、相关文件齐全,则贴上“合格证”标签,并在“合格证”标签上标出有效期。

5.5.1.2经过法定机构检定精度达不到要求,修理后仍达不到原精度的装置,应贴上“限用”标签,且该装置不能再适用于做原精度等级要求工作,只能用于相应精度等级要求的地方,并作好记录。

5.5.1.3对装置中的B和C类,在自校合格或常规检查并确认完好后,应贴上“准用”标签,并作好记录。

5.5.1.4对有故障和超过有效使用期的装置,在修好及检定合格前,应贴上“停用”标签,以免误用。

5.5.1.5对不能维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装置,经批准同意后,应贴上“报废”标签,并移出生产场地。

5.5.2装置的唯一性标识,采用编码方式,见附录7.6。

5.5.3 装置的状态及唯一性标识应贴在其明显的地方,不能贴状态标识的装置,应把标签贴在其包装盒上,并在装置适当的位置帖上公司装置的唯一性编号。

5.6装置的发放

5.6.1新购或定制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合格或校准后应对其登记、建档、标识,然后通知入库,入库后通知使用部门领用。

5.6.2对使用中的装置,定期检定合格或校准后,应对其重新进行标识,并通知使用部门领用。

5.7装置的台帐

5.7.1对装置进行编号,确定装置的身份代码,编号原则见附录7.6;

5.7.2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卡》;

5.7.3填写《周期检定记录》;

5.7.4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总表》;

5.7.5每年的1月份上旬应编制《年类监视和测量装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表》。

5.8 装置的使用及环境条件

5.8.1 A类装置的使用及环境条件按装置的使用说明书或相关的操作规范执行。

5.8.2 B类和C类装置的使用按操作规范或使用说明书执行。

5.8.3 做到定岗定员,禁止非法操作和随意调整装置,以避免装置的损坏和校准失效。

5.9装置的维护和保养

5.9.1装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由所在部门负责实施。

5.10 装置的处置

5.10.1装置的退货、换货、再采购及重新设计或制作

5.10.1.1A类的新购装置检定不合格和B、C类的新购装置验收不合格,则由质量部发出通知,物流部实施退货及再采购。

5.10.1.2B、C类的新制装置验收不合格,则由质量部发出通知。

技术部进行改造或重新进行设计制作,直到验收合格。

5.10.2装置的维修

此种方式适用于使用中的装置。

5.10.2.1对A类装置

a)当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报修及扩检范围、升级申请表》后交质量部,质量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判断是否损坏;

若损坏,则由物流部对外联系,进行维修,维修后按5.4条款要求执行检定或校准工作。

b)当装置送法定机构检定不合格时,则物流部负责对外联系维修事宜,維修后按5.4条款要求执行检定或校准工作。

5.10.2.2对B类装置

当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校准不合格时,则由质量部负责组织维修,维修后再按5.4条款要求执行校准工作。

5.10.3装置的限用

当装置发生下列情况时,使用部门应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启用、限用、停用、报废申请单》,并传递到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确认和审批。

1)装置不能完全满足现有产品生产检测的需要。

2)装置维修后部分功能失效。

3)装置维修后准确度达不到原来的等级。

A类装置由质量部和技术部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启用、限用、停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鉴定意见,B类装置由质量部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启用、限用、停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鉴定意见。

最后经分管领导审批。

5.10.4装置的报废

1)装置经维修后主要功能失效。

2)装置损坏不能维修或维修已无必要时。

3)对“装置的限用”已无必要时。

4)已确认不生产的产品品种的检测装置。

A类装置由质量部和质量部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启用、限用、停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鉴定意见,B类装置由质量部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启用、限用、停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鉴定意见。

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报废。

质量部负责更新该装置档案,并对该装置重新进行标识;

使用部门负责对该装置进行隔离。

5.10.5装置的重新启用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使用部门应填写《监视和测量装置启用、限用、停用、报废申请单》,并传递到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确认和审批。

1)因某种产品品种的恢复生产,需恢复对此装置的重新使用;

2)原装置的检测能力能满足现有产品的部分检测任务;

3)原装置经过改造,检测能力能满足现有产品的检测任务;

4)故障装置已修复,并能恢复原有检测能力;

A类装置由质量部和技术部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启用、限用、停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意见,B类装置由质量部在《监视和测量装置启用、限用、停用、报废申请单》上签署意见,经分管副总审批后,按下列方式进行操作:

1)A类装置:

a)已过有效期的必须送检;

b)未过有效期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送检;

c)送检的事宜具体由质量部负责;

2)B类装置

a)已过有效期的必须由质量部发出送检通知,质量部按原装置的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b)不能正常工作的装置修复后按原装置的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c)需进行改造再利用的装置,由技术部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由质量部组织改制;

使用部门协助进行改造;

然后由质量部按制定的新校准规范进行校准。

装置经过上面步骤的重新检定或校准合格后,质量部负责更新该装置档案,并对该装置重新进行标识;

质量部通知使用部门可以使用或重新启用该装置。

5.10.6其它

5.10.6.1随采购装置而带来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要求供方提供其检定证书;

若属A类装置,则应送法定机构检定,并将其纳入正常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

若检定不合格,参照本程序5.3执行。

5.10.8.2当发现装置有缺陷和无效(即未处于校准状态)时,装置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

用该装置,并及时更换合格的装置进行工作;

质量部需组织对原装置所检测数据的有效性,按《失效监视和测量装置生产的产品评审报告单》进行评审,判断是否对检测的数据进行复测。

并作好记录。

5.11检验、校准人员的资质及培训

5.11.1检验、校准人员的培训按《人力资源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

5.11.2对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要定期进行复查、确认;

办公室统一或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公司或部门内部的相关人员资质的复审、确认的有关事宜;

办公室应作好相关记录,复审合格后,相关人员方可继续从事此项工作。

5.12 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5.12.1 所有装置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记录由质量部统一保管,使用说明书和装置附带的技术文件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具体要求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5.12.2装置档案及检定、校准记录的原始数据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保存。

5.12.3合同条件下,顾客需要有关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有关资料时,质量部负责提供,经市场部提供给顾客,以证实其能力满足顾客需要。

6相关/支持性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QP/SMT11.2-1

《记录控制程序》QP/SMT11.3-1

《人力资源配备控制程序》QP/SMT7.2-1

《培训工作控制程序》QP/SMT7.3-1

7附录及质量记录

7.1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流程图》

7.2 《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卡》QR(QP/SMT4.8-1)1

7.3《周期检定记录》QR(QP/SMT4.8-1)2

7.4 《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标识》QR(QP/SMT4.8-1)3

7.5 《监视和测量装置分类、标准周期指南》QR(QP/SMT4.8-1)4

7.6 《监视和测量装置启用、限用、停用、报废申请单》QR(QP/SMT4.8-1)5

7.7 《监视和测量装置编卡原则》QR(QP/SMT4.8-1)6

7.8 《监视和测量装置送检通知》QR(QP/SMT4.8-1)7

7.9 《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总表》QR(QP/SMT4.8-1)8

7.10《失效监视和测量装置生产的产品评审报告》QR(QP/SMT4.8-1)9

7.11《监视和测量装置报修、扩检范围、升级、降级申请表》QR(QP/SMT4.8-1)10

7.12《监视和测量装置验收单》QR(QP/SMT4.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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