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百丞税务营改增政策深度解读之金融建安生活服务电力资源篇老会计人的经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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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

(1)如果纳税人为个人,则即使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个体户或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如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等)如果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3)年销售额未超标准,但是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因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一样,税负自然也有区别,上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纳税人类型。

4、纳税人身份转换。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5、扣缴义务人规定。

外国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中国具有征税权。

此时,若外国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则境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6、合并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合并纳税。

7、增值税核算。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核算核算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第二章:

征税范围1、营改增的行业范围。

营改增行业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具体范围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

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4、境内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所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5、非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增值税。

6、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包括: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业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五档,包括:

17%、13%、11%、6%、0%。

其中,营改增的项目未涉及13%这一档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本实施办法尚未明确)2、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收率一般情况是3%,是存在不是3%的特殊情况的。

例如:

本实施办法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地产项目征收率也是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为5%,但减按1.5%执行等。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本章是本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最要的部分。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类。

增值税计税办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其中: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扣缴增值税计算公式。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

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销项税额的概念。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5、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6、进项税额的概念。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7、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类型。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取得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生活服务业,都可能会因为发票获取困难,而使得一些本来应该抵扣的进项税额缺乏依据,从而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会有所上升。

8、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

营改增后,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肯定会大幅度降低企业税负,会得到企业的大力支持。

但是,仍保留如下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包括了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附件2的注示,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因贷款服务不能抵扣,所以银行借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抵扣的链条看,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当然是应该抵扣的,但是从条文分析看,贷款服务所含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这可能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息单据还暂不能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此处规定对广大企业是不利的。

9、兼营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划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15、销售额的概念。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例如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就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并入建筑服务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

16、销售额的外币折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7、兼营的处理。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本实施办法取消了之前营改增政策所提出的混业经营的概念。

21、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特别说明:

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②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五章:

税收减免1、税收减免选择权。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

2、税收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六章征收管理1、征管税务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在这一点上,体现了可操作性,虽然营改增了,但是与不动产相关的销售和出租,还要由地税局代劳。

2、退税管理。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对建筑公司而言,沙石料很难获得发票,建筑公司可要求销售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公司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金,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5、征收管理。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小结通过本实施办法的学习,我们可以看出: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两大亮点是实行“双扩”。

1、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百丞税务营改增政策深度解读之金融篇

 百丞思考:

金融服务适用税率已确定为6%,但由于销项计税范围扩大、进项抵扣事项非常少,想要达到税负不升返降的效果难度较大。

二、销项税额

(一)征税范围百丞思考:

此处仅从销项角度出发,列举与金融企业相关性较大的事项如下:

1、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百丞思考:

最后一条需要引起金融企业的绝对关注。

营业税时期,购进金融商品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营改增之后,新增的条款“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则预示着金融企业之前很多可以挂靠“购进行为”而不缴纳流转税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之前山东省单独下发的“债券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规定也随之意义全无。

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一定的瑕疵,该条款中“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描述,使企业对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非固定利润或者非保底利润”存在无限遐想,尚需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该条款中,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被单独列支出来,营业税管理时期的重灾区在营改增之后估计会备受税务机关的青睐。

(3)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的范畴、以及如何区分界定转让和购进行为一直是营业税征管的一大难点,营改增之后,由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行为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该问题也基本得到解决,但是对于既未发生转让行为也未取得固定收益的金融商品如何缴税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2、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3、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三、进项税额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两条可结合来看。

首先,从销项的角度考虑,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一直备受金融企业关注,此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否代表金融企业也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贷款企业?

该问题尚待明确。

其次,从进项的角度考虑,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对于费用为主要支出项的金融企业来说,又少了很多可以抵扣的进项。

3、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分两年六四分进行抵扣。

此处需注意四点内容,首先,金融商品转让正负差仍不允许跨年折抵;

其次,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得到明确;

再者,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后,差额征收增值税仍需以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

(二)销售不动产

 (三)合法有效票据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之前山东省地税局以2011年11号公告对于合法有效票据增加有法院判决书、裁决书两项内容,该政策中未提及,如后期山东省国税局不增加法院判决书、裁决书两项内容,银行的抵债资产在处置时将受到较大影响。

五、免税收入

(一)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对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的免税政策顺延营业税的政策,连截止期限也与之前营业税的政策一致。

(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

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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