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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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建筑的间距控制进行了调整,特别是旧城高密拆迁用地,只要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适当压缩了间距控制标准,有利于加快旧城改造步伐。
原规定二环路以内(H为南侧建筑高度)调整为,二环路以外调整为;
新修订的技术标准详见第二十条。
(八)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规定了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原规定无建筑退界;
新修订的技术规定详见第二十九条。
(九)新增高层居住建筑面宽控制规定,原规定无此内容;
新修订的技术规定详见第三十八条。
四、修订增加的条款
(一)第八条旧城区及工业调迁企业用地根据实际调整规划容量指标;
(二)第十条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项目补偿建筑面积;
(三)第十三条按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
(四)第十四条旧城区屋顶绿化折算地面绿化的计算;
(五)第十五条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规模标准控制指标;
(六)第二十八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相邻地块之间建筑控制要求;
(七)第二十九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后退规划绿地距离;
(八)第三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五、修订后的技术规定共分八章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兼容性控制;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界;
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七章特殊用地;
第八章附则。
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彭州市中心城规划区(天彭镇、致和镇)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建制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农村新型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制镇为:
濛阳镇、九尺镇、丹景山镇、丽春镇、通济镇、龙门山镇、三界镇、磁峰镇、敖平镇、桂花镇、白鹿镇、葛仙山镇、小鱼洞镇、升平镇、红岩镇、新兴镇、军乐镇、隆丰镇。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程序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兼容性控制
第四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在旧城区未达到800平方米,新城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注:
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除外。
②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③旧城区指中心城规划区(天彭镇、致和镇)二环路以内的地区,新城区为旧城区以外中心城规划区。
④建设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因邻接土地已建设,或为已形成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可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前提下核准建设。
第七条 一般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本规定表二《城市一般地段规划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建设位置特别重要或功能特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第八条 对于旧城区中的高密拆迁用地、工业调迁企业用地及其它为城市建设有贡献的项目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其贡献大小,经论证后,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可在《表二》基础上对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予以5%~15%调整。
第九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十条 对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消防、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规定增加项目的建筑面积: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或等于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而小于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
①公共开放空间要求方便公众进入,终日开放,不改变使用性质。
②要求开放空间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实际可使用的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③由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规定,或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
④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
第十一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门卫(收发)室;
物管用房;
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市政公用设施;
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公厕)等。
规模达到一定条件的,应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等。
第十二条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套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套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50平方米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凡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按《表二》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内绿地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一)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规定绿地的30%。
(二)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时,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且集中绿地的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四)在建设项目用地权属范围外的规划街头绿地,当作为该项目绿化代征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集中绿地,并计入绿地指标计算。
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并对外开放。
(五)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六)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且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规模标准控制表
序号
类别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服务居住区
建筑面积参考值(㎡)
备注
1
幼儿园
<2500
1200
85000
3班(90人)
2500-3500
1700
170000
6班(180人)
3500-4500
2450
255000
9班(270人)
≥4500
3000
340000
12班(360人)
2
完全小学
<8500
3600
120000
6班(270人)
8500-11800
5200
240000
12班(540人)
11800-13600
6700
360000
18班(810人)
13600-15500
8500
480000
24班(1080人)
≥15500
9700
600000
30班(1350人)
3
完全中学
<15500
4800
140000
6班(300人)
15500-22000
6800
280000
12班(600人)
22000-27800
9200
420000
18班(900人)
27800-31700
11900
560000
24班(1200人)
31700-36200
13700
700000
30班(1500人)
≥36200
15800
840000
36班(1800人)
4
农贸市场
≥2000
200000~420000
7000~15000人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
机动车(辆/每户)
自行车
(辆/100㎡建筑面积)
A≥150
90≤A<150
60≤A<90
A<60
经济适用房
农迁房
拆迁安置房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 别
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自行车(辆/100㎡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
办公楼
商业场所
体育馆
20
影剧院
15
展览馆
医 院
车位/100㎡用地面积
1车位/100㎡用地面积
专业市场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十七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
确需建围墙的,要求砌宽度30厘米以上、高度40厘米的种植槽,种植常绿植物,绿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起算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计算。
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各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表4-1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多低层
建筑
旧城区:
新建区:
H且低层相对:
≥7.0米
多层对多、低层:
≥12.0米
低层相对:
6.0米
多层对低层:
8.0米
多层相对:
10.0米
高层位于南侧:
且旧城区≥24.0米,新建区≥27.0米
高层位于北侧:
且≥16.0米,高层
位于东、西侧:
且≥18.0米
次要采光面面宽
且≥13.0米
山墙面宽
且≥10.0米
9.0米
高层
建
筑
且旧城区≥24米,新建区≥27.0米
其中1栋为≤9
层的居住建筑:
10.0米,其他:
13.0米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
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采光面、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300
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0<
α<
600
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相对规定的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对长边规定的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倍控制
α≥600
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对次要采光面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采光面对长边、主要采光面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
α≤600
600<
α≤900
邻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本表600<
α≤900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采光面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采光面相对规定的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3.其他情况按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非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表4-4
多低层建筑
且≥6.0米
低层相对:
6.0米
多层对低层:
多层相对:
8.0米
且≥13.0米
主要
采光面
且≥21.0米
次要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较低建筑高度。
③Hd: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采光面、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
建筑间夹角
按表4-4中主要采光面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采光面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采光面相对规定的倍控制
按表4-4中主要采光面对长边规定的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倍控制
按表4-4中主要采光面对次要采光面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采光面对长边长边、主要采光面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分别按本表600<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五章建筑退界
第二十五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第二十七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表5-1
建筑类型
建筑采光面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低层)
(多层)
多、低层山墙
旧城区
不开窗;
开窗
新建区
高层主要采面
∝≤30°
30°
<∝<60°
∝≥60°
高层次要采面
(≤9层的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低层辅助房
长边、山墙
∝为高层建筑主要采光面与用地红线间夹角。
第二十八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二、除门卫房外的低层辅助用房(如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不应临城市规划道路设置。
建筑高度不大于3米时,在满足消防、日照等条件下,可临围墙或用地红线布置。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二十九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建筑后退绿地不小于4米,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小于6米,且满足第三十条的退距要求;
二、牡丹大道、二环路、金彭东路、天府大道、六七号支渠、成汶铁路等两侧绿带外建筑后退绿地间距按现有形成的建筑退距控制。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
一、多低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1.5米;
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2米;
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二、中高层、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
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
临主干道后退不小于7米。
三、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
1、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2、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
3、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0.0米。
第三十一条 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倍。
第三十二条 位于1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高等级道路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