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正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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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装置、设备、设施投用前的安全检查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1245-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所有新、改、扩建、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事故后恢复开车等项目投用前安全检查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投用前安全检查(PSSR):
是指在工艺设备投用前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检查确认,并将所有必改项整改完成,批准投用的过程。
(二)必改项:
是指投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可导致项目不能投用或投用时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项目。
(三)待改项:
是指投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会影响投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可在投用后进行限期整改的隐患项目。
(四)人机工程:
是指使工作人员与设备、作业工具安全而有效地结合,环境更适合于人员作业,人机界面达到最优匹配的系统工程。
(五)一级操作变动:
是指新建或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后主要生产装置的开工、主要生产装置大检修的开停工、涉及多套或全厂公用工程开停工和重要运行方案调整等重大操作过程。
(六)二级操作变动:
是指辅助生产装置的开、停工,主要生产装置大机组等重点设备的开、停和切换,重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投用,关键控制仪表、电气设备维修等重要操作过程。
(七)三级操作变动:
是指生产装置内主要工艺设备的开、停和切换,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或设备的投用,主要控制仪表、电气设备维修等重点操作过程。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和企业的生产运行部门是投用前安全检查的牵头管理部门,对投用前安全检查过程实施监督。
第七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八条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限上及被列入国家或中国石油集团(股份)公司重点控制的新、改、扩建项目,由企业组织做好投用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后,于投用前30天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交投用申请,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组织投用前检查验收,或由其委托所归口管理的企业组织检查验收,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督察指导。
第十条限下及企业重点控制的新、改、扩建项目,由分厂组织做好投用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后,于投用前15天向企业提交投用申请,企业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联合实施投用前检查验收,并由企业各部门分专业负责跟踪待改项目的整改。
第十一条限下小型及厂控重点新、改、扩建项目、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以及事故后恢复开车(限于一、二级操作变动)等项目,由属地单位组织做好投用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后,于投用前7天向所在分厂提交投用申请,分厂组织投用前检查验收,企业各相关部门实施督察指导。
第十二条限于三级操作变动的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以及事故后恢复开车等项目,由属地车间向分厂提出投用申请后,属地单位组织投用前检查验收,分厂各相关部门实施督察指导。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投用前安全检查是各炼化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工艺设备变更、停车检维修、事故后恢复等项目投用的先决条件。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炼化企业、分厂及属地单位等,均应成立相应的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按照事先编制好的检查清单进行投用前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进度安排,投用前安全检查可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
第十六条投用前的工艺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设备符合设计规范和安装标准。
(二)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技术文件准备就绪。
(三)相关操作与维护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所有工艺危害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解决。
(五)所有工艺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得到满足,所有必改项已整改完毕并通过确认。
第二节
成立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需提前组建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
同时,根据项目的管理级别,分别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或企业、分厂、属地单位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指定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由组长选定。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消防、环保、检维修、人力资源、操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
必要时,还可包括施工、设计、监理人员,以及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
第十九条投用前安全检查相关人员职责:
(一)区域或单位负责人。
指定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
为项目投用前安全检查的实施提供足够的资源;
与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审议并确认所有必改项已完成整改,批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投用。
(二)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
组建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
制定和实施计划;
组织召开计划会、审议会,对检查清单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安排组员的任务与进度;
组织实施投用前安全检查,并对检查质量负责;
与组员共同确认所有必改项和待改项,落实解决方案,跟踪所有必改项的完成情况;
必要时向上级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支持。
(三)投用前安全检查成员。
参加投用前安全检查计划会和审议会;
参与制定检查清单,并对照检查清单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跟踪必改项和待改项的整改情况;
必要时向检查小组组长申请支持。
第三节
检查前准备
第二十条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应针对被检查项目的性质、工艺设备的特点等确认完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
停工检维修没有变更的项目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见附录A;
新、改、扩建和变更项目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见附录B。
第二十一条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投用前安全检查计划会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整个项目概况。
(二)安排完善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内容。
(三)组员任务分工。
(四)明确进度计划。
(五)确认其他相关方的资源支持。
第二十二条组长组织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完善后的审查与确认。
第二十三条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应经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按级别批准、实施,以单位文件形式进行管理并分发至各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节
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员按照任务分工,依据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对项目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填入“投用前安全检查问题汇总表”(见附录C)。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审议会,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和梳理:
(一)各小组组员汇报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审议并将其确定为必改项、待改项,形成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见附录D),确认整改项、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二)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的投用前安全检查,在项目整体投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上,应整理、回顾和确认历次投用前安全检查结果,编制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节
批准投用与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将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交给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负责人审查并批准投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批准投用后,投用前安全检查小组组长应继续组织小组成员跟踪投用前安全检查待改项,并检查其整改结果,直至完成。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针对待改项提出整改要求,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十九条对于涉及变更的整改项,应将相关图纸、设计文件、资料等进行更新并归档。
待改项整改完成后,应形成书面记录,与投用前安全检查清单、投用前安全检查报告一并归档。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条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
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投料试车条件》(油化字[2006]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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