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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Word文档格式.docx

南、北地域发展差异与宋元明历史进程之间究竟存在何种联系?

唐宋变革和晚明、清繁盛之间社会发展的真实状况又如何?

这些问题相当复杂,恐非一己一文所能论说明白。

笔者重点聚焦于南、北地域差别及社会关系的变异,再做如下尝试性探研。

  一、元朝的北制本位与北制因素的诸表现

  继辽、金、西夏等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之后,蒙古铁骑南下,建立了统一南北的元王朝。

在元世祖采用汉法的同时,也构建起蒙、汉二元复合体制。

这也是君临南、北不同质文明的适应性产物。

因军事征服时间先后,反映地域差异的北制及南制(或因素),还相对呈现为前、后两种形态。

元朝建立之际的北制及南制,应分别指蒙古草原旧制(包括契丹、女真旧俗遗留)和原金朝统治区的中原汉法。

两者在忽必烈即位后的十余年间已大抵完成整合融汇,共同构成了元朝的基本制度。

平定南宋统一全国以后,则呈现新的北制与南制(或因素)的并存。

此时的北制,即为承袭蒙古草原制度、金朝后期汉法制度以及若干契丹、女真旧俗遗留的混合体;

南制指反映江南社会经济状况的原南宋体制。

本文所讨论的北制及南制,主要是指平定南宋统一全国的后一种形态。

  根据萧启庆教授的研究,元统一以前的南宋与金朝、南宋与蒙元对峙的150年间,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差异突出,“经济、人口的逆退及南北不平衡的扩大都是金、元统治的后果。

在社会方面,金、元统治不仅造成中古、近世质素并陈的现象,也扩大了南、北区域社会的差异”。

④吸收萧教授等前贤的研究成果,笔者进而认为,元统一后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差异依然存在,甚至在国家制度或体制层面亦呈现南、北制因素并存博弈的状况。

  姑且不论蒙古草原旧俗被大量保留并在较多领域居核心主导,即使统一南北以后,承袭金朝后期汉法制度与蒙古草原制度混合体的第二种“北制”,更是始终充当元帝国广袤国土的制度本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长期发挥着支配作用。

除政治方面的贵族会议、军官世袭、滥行赏赐、民族等级、行省等“北制”形态外,相对于江南南制因素的北制,在社会经济关系等领域又有如下较突出表现:

  

(一)职业户计制与全民服役

  经历唐宋变革,秦汉确立的编户齐民秩序出现松动,宋代以主户、客户附籍,租佃关系亦纳入国家户籍。

官府税收和差役,只征及主户,劳役则大大减少。

元代职业户计制率先实行于北方。

从蒙古早期单一游牧民到诸色户计,似带有社会分工的进步趋向,但又大量蕴含游牧贵族主从奴役惯例;

诸色户计大多来自被征服百姓的强制编组供役,不可避免地夹带着草原游牧民至上和其他职业户仆从的色彩,其征服奴役属性显而易见。

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以及打捕鹰房、也里可温(景教徒)、和尚(僧人)、先生(道士)、答失蛮(穆斯林)、儒户、医户等等,都必须按照户计名色为官府或贵族提供劳役。

⑤元诸色户计与秦汉“编户齐民”在全民当差上有所相通,但又有不同。

秦汉“编户齐民”多是有民爵的平民,有民爵者即享减免刑罚等权利;

⑥元诸色户计没有民爵,甚至没有唐均田民享封的“勋官”,⑦对官府或贵族的从属性较强,当差服役的强制色彩亦较突出。

元人郑介夫云:

“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

⑧大体正确。

百姓按诸色户计世袭当差服役,与唐宋时期“农民脱离贵族或国家的束缚”的趋势格格不入,⑨也意味着对官府的人身依附再度强化。

  

(二)贵族分封与驱奴私属制

  元代蒙古诸王及功臣分封制度又重新盛行,北方尤为严重。

贵族议政、巨额赏赐等也长期遗留。

驱奴又较多存在,实为蒙元征服掠奴与金驱口旧制相混合所致。

⑩所有被征服者都被泛泛视作黄金家族的奴仆。

于是,有关“奴告主”、“籍没”、“藏亡”等北俗又较多渗入元代法律中。

(11)私属民专为使长劳役,不受官府控制,在蒙古人及汉人中同样比较普遍。

尽管不断吸收汉法,分封制与驱奴私属制得到部分改造或限制,但两者的较多保留,毕竟与唐宋变革中“官私贱民依附关系的蜕变”(前揭张广达文)背道而驰。

  (三)官营手工业重新繁荣与匠户世袭制

  肇始于成吉思汗征服的官营手工业局院,规模大,役使工匠多,机构繁杂,效益低下。

尤其是使用驱奴和匠户,生产关系陈腐。

尽管某些匠户“应役之暇”亦可还家工作,(12)但官府局院强行侵占人力和市场,对民间手工业和商品经济颇多妨碍牵制,显然是对唐宋时期业已发达的民间手工业的倒退。

  (四)自耕农略多的土地占有与税粮计丁及劳役恢复

  由于金猛安谋克户南徙和屯田军计口赐田等影响,元代北方耕“百亩之田”的自耕农及中小地主居多。

北方民户税粮,也模仿唐租庸调法,计丁征收。

(13)杂泛力役还没有唐每丁20天的限制。

贵由、忽必烈修筑和林、大都曾役使上千民户。

(14)汴梁路总管张庭珍修黄河堤防“大发数县民”,“直役一月,逃罚作倍”。

(15)成宗初皇太后修建五台山寺,“工匠夫役,不下数万”。

(16)表明北方杂泛力役,前后相承,且与丁税共同构成赋役领域的北制因素。

  概言之,元职业户计制、分封、驱奴私属、官手工业及“计丁征派”的赋税劳役等,或部分承袭辽、金,或主要来自蒙古旧俗。

其形态各异,但无例外体现百姓对官府或贵族的主从依附。

此乃元朝北制因素本位的基本内容。

诚如萧启庆教授所云,金元北方汉地的一些制度“近似中古”,(17)尚停留在唐朝旧制形态。

有必要补充的是,金元,特别是元朝北方汉地制度,实乃唐旧制与蒙古及契丹、女真旧俗的混合体,大抵退回到北方唐宋变革以前的状况了。

  二、元统一后北制向江南的推广与南、北制因素的博弈整合

  元朝统一中国,结束了南北分裂,也给经济文化交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元朝社会经济整体上的发展进步,唐宋变革成果在元明的延伸,都有赖于国家统一条件下南、北制因素的融汇互动、博弈整合。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元统一后上述博弈整合并非简单的先进带动落后,它呈现为北制向江南的推广、南制因素遗留及部分上升且影响全国等较复杂的互动过程。

  

(一)北制向江南的推广

  首先是行省制与主奴从属俗的移植。

平定南宋后,效仿陕西、云南等行省模式,相继设立了四川、江浙、江西、湖广及河南五行省。

元行省可直接溯源于金行尚书省和蒙古燕京等三行断事官,行省制在江南的推行及其对最高政区建置的改造,同样凸显其北制属性。

还用北方式的宣慰司、路、府、州、县及录事司体制替代南宋路监司和州县。

又在江南推行投下食邑及户钞制。

达鲁花赤,群官圆署及匠官、站官、打捕鹰房官等诸色户计管辖机构等也推广于江南。

  忽必烈等将草原主奴从属俗带入君臣关系及官场秩序。

至元十六年(1279)九月,忽必烈诏谕:

“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

”(18)在忽必烈看来,宰相等臣僚,都是奴仆,应该勤于职守,效犬马之劳;

否则一概诛杀籍没。

仁宗加封答剌罕、御史大夫脱欢散官的圣旨说:

“他是老奴婢根脚有,台里在意行来”。

(19)按草原习俗,奴仆与近贵又混合难分。

主子既可对奴仆随意殴杀,又可给予富贵或重任,一概依主子意志为转移。

基于此种惯例,世祖朝王文统、卢世荣、桑哥、郭佑等正副宰相,一度权势颇重,但终难逃被诛厄运。

元顺帝又步其后尘,被他杀掉的一品大臣据说有500余人。

(20)捶击笞责官员臣僚,更司空见惯。

如真金太子曾用弓击打权相阿合马的头,“把他的脸打破了”。

权相对下属官员责打,也颇常见,且推行于南方士人中。

世祖朝桑哥柄政,因“至元钞法滞涩”,特派礼部尚书刘宣等,“乘传至江南”,“径笞”行省左右司及诸路官。

兵部郎中赵孟頫亦因赴官署迟到,被断事官拉去受笞。

(21)顺帝时还有虞集因拟写文宗诏书伤害妥懽帖木儿而被“以皮绳拴腰,马尾缝眼,夹两马间,逮至大都”,“两目由是丧明”的传言。

(22)传言或不太可信,但应说明此类刑罚已施于南人士大夫之身。

上述捶击笞责官员,虽然不及明廷杖那么残酷,但在侵辱士大夫人身肉体方面则如出一辙。

  其次是诸色户计制的移植推广。

《至顺镇江志》卷3《户口》云:

  润为东南重镇……北南混一,兹郡实先内附,兵不血刃,市不辍肆。

故至元庚寅籍民之数,与嘉定等。

  土著,户一十万六十五。

民八万四千八十三,儒七百三十七,医三百,马站二千九百五十五,水站七百六十一,递运站三十一,急递铺二百四,弓手二百九十二,财赋四千四百八十五,海道梢水三百七十四,匠三千五百八十六,军二千一百六十五,乐人九十,龙华会善友二。

  侨寓,三千八百四十五。

蒙古二十九,畏吾儿一十四,回回五十九,也里可温二十三,河西三,契丹二十一,女真二十五,汉人三千六百七十一;

民□,儒八,医五,阴阳一,站二十六,急递铺二,打捕一十四,匠一十八,军三千三百六十七,怯怜口二十三,□九,乐人四。

  客,户五千七百五十三。

民五千一百六十九,儒九十二,医二,马站七,□□,□□,财赋九,梢水一,匠一十九,军二百一,乐人二。

(23)

  镇江路原属宋两浙西路,地处长江南岸。

上述记载可窥见诸色户计推行江南的真实情况:

  其一,所载“侨寓”、“客”两类,当主要是指蒙古人、色目人和中原汉人移居镇江路的。

据清刘文淇《校勘记》,“侨寓”是指“久居其地而有恒产者”,“客”是指“暂居其地而无恒产者”。

(24)无论“侨寓”和“客”,都含民、儒、医、阴阳、站、急递铺、打捕、匠、军、怯怜口、乐人等职业名色。

“侨寓”类另特有蒙古、畏兀儿、回回、也里可温、河西、契丹、女真、汉人等种族名色。

这和前四汗“乙未年”“抄数”、“壬子年”“再行抄数”和世祖至元八年抄籍中的诸色种族、职业户计等,(25)大同小异,或可以说是前述北方诸色户计的翻版。

鉴于此,《至顺镇江志》所载“侨寓”、“客”类中职业户计名色及种族户计名色,当是随蒙古、色目、汉人等“北人”寓居镇江路而直接移植来的。

这些“侨寓”、“客”类,合计9598户,大约相当于“土著”、“单贫”、“僧”、“道”类户总数的9%,部分改变了镇江路原有的族群成分。

  其二,所载“土著”、“单贫”、“僧”、“道”四类,应是本地“南人”。

四类户籍同样出现民、儒、医、马站、水站等十六七种名色。

其中,有些是照搬北方户计名色,如民、儒、医、匠、军、乐人、僧、道、驱等。

而“军”应指谓新附军及通事军等。

(26)诸如马站、水站、递运站、急递铺等,是依据江南驿道水、旱混存等,把站户一分为四;

(27)弓手、财赋、海道梢水三名色,又来自原捕盗差役、江淮财赋府官佃户和运粮船户等特殊规定;

龙华会善友则是指白莲教徒。

这些户计名色,虽在北方多未曾见到,但依职业定户计的原则又一脉相承。

  其三,前揭土著、侨寓、客、单贫等类共含驱口4427人,其中,随北人移入的驱口计4189人,土著等南人占有驱口238人,侨寓内含怯怜口23户。

与同书转载的宋理宗朝镇江府户籍比较,已不再以主、客户反映租佃关系,倒是充分折射出驱奴习俗、职业户计服役和族群等级。

  类似情况,在《至正金陵新志》、《大德昌国州图志》和《至元嘉禾志》中,也有较多的反映,还增加了“土土哈户”、“哈剌赤户”、“平章养老户”等投下户及“淘金户”、“贵(赤)户”等。

(28)表明当时北方诸色户计制向江南移植推行并不限于镇江路一隅,而是比较普遍的。

  匠户等在江南的推行,比较特殊。

元廷曾于至元十七年十一月“诏江淮行中书省括巧匠”。

至元二十四年五月,又“括江南诸路匠户”。

(29)南宋遗民郑思肖说:

“诸州置机房,抑买江南丝,白役机匠,鞭挞别色技艺人,亦学攀花织造段匹,期限甚严。

……北人深叹讶江南技艺之人,呼曰巧儿”。

(30)《通志条格•户令•搔扰工匠》、《至顺镇江志•赋税•造作》、《至正金陵新志》卷6等记述详赡,几乎像是为其做诠释说明。

此种北来的官府手工业和匠户制,与南宋私人手工业截然不同。

尽管不太可能把江南手工业者全部纳入官营局院,但一概编入匠户籍册,被迫提供匠户劳役是毫无疑问的。

郑思肖称其“白役机匠”,可谓一语破的。

  第三是劳役制、籍没制和儒户制的推行。

在诸色户计制移植江南的同时,杂泛力役也接踵而来。

昔里哈剌“(至元)二十五年除太中大夫、杭州路达鲁花赤。

杭州,故宋之旧都,民欲惰而好侈,逐末而忘本,不闲于政令,不任于力役。

公抚绥而教戒之,弗革者惩之,其民安焉”。

(31)所云“欲惰而好侈,逐末而忘本”,符合元初杭州工商业繁荣和城市经济发达的实情。

“不闲于政令,不任于力役”等句则披露:

江南百姓早已告别官府“力役”,此时慑于官府“抚绥”、“教戒”及惩治,又不得不重新承受北来的力役。

诸多史实证明:

江南的确推行了杂泛力役。

如世祖末镇南王再征交趾,海北道19州“担负远向者,无虑千万夫”。

(32)成宗朝刘国杰讨八百媳妇,“大起丁夫,运送军粮”,“其正夫与担负自己粮食者,通计二十余万”。

(33)汉水岸之象鼻嘴“官筑仓于上,岁役民数千人修完之,民不胜扰”。

(34)湖州路长兴县尹梁琮“发民筑防,延数十里,高袤及丈,日急其程,如水朝夕至者”。

(35)征发力役多是野蛮强制,甚至“聚数百人于庭,鞭笞拷掠,责其成于一二日之间”。

(36)正如平宋初长兴县尹梁琮为纠正溺男婴俗檄文所言:

“若新国也,未知吾元为律,倚市门子犹不敢弃,况兹天民长赖给上力役者”。

(37)“给上力役”乃“吾元为律”之法度,江南“新国”亦须遵循。

  籍没,通常是指官府登记没收罪犯的家属、奴婢、财产等。

秦汉籍没颇盛。

唐籍没缩小为“反逆相坐”。

(38)宋太宗后多改“配隶边远州郡”,南宋弃而不用。

(39)元代籍没却推行天下,适用于谋逆、妖言聚众、隐藏玄像图谶、私藏兵器、贪污受贿、私贩榷盐、伪造宝钞等罪。

(40)籍没也较多移植于江南。

如大德元年(1297)温州路平阳州陈空崖坐禅说法,“妖言惑众”,中书省奏准“将陈空崖为头来的四个人敲了,断没媳妇、孩儿、家产”,(41)是为谋反作乱之籍没。

至元十六年正月,南宋降臣李谅讼王立杀其妻子,忽必烈曾“诏杀立,籍其家赀偿还谅”,(42)是为诉讼补偿受害者之籍没。

元末上海县“豪民朱、管坐戮死,籍其家”,(43)是为土著豪民之籍没。

至元十六年二月,饶州路达鲁花赤玉古伦擅用羡余粮4400石,“杖之,仍没其家”;

桑哥被诛后,其江浙行省党羽杨琏真加、沙不丁、乌马儿等妻室亦籍没,“并遣诣京师”,(44)是为蒙古、色目人在江南做官犯罪之籍没。

大德七年正月,“命御史台宗正府委官遣发朱清张瑄妻子来京师,仍封籍其家赀”,(45)是为南人官员犯罪之籍没。

元籍没与民间“奴或致富,主利其财,则俟少有过犯,杖而锢之,席卷而去”的“抄估”惯例,(46)颇多相似。

实质上是驱奴仆从役使在国家层面的延伸。

(47)北来的籍没制度,对租佃雇佣及商品经济相当发达的江南,负面影响是深重的。

  再说移植于江南的儒户制。

从诸色户计制出发,我们对元代儒户,可以有一些较新的理解与诠释。

正如《元史》卷8《世祖纪五》至元十年四月丁酉载:

“敕南儒为人掠卖者官赎为民”。

卷9《世祖纪六》至元十三年三月戊寅“敕诸路儒户通文学者三千八百九十,并免其徭役;

其富实以儒户避役者为民,贫乏者五百户隶太常寺”。

蒙元儒户,源于甄别陷于流离或奴籍之儒人的“戊戌之试”,被掳儒人等是否解脱,是否入选儒户,抑或富者收系民户当差,贫者拨隶太常寺礼乐户当差,完全取决于官府验试和皇帝一道敕令。

所谓拨隶太常寺者,即礼乐户,简称乐户,汉魏以来就属于备受歧视的贱民。

入元,礼乐户亦为诸色户计之一,“子孙犹世籍”。

因怯怜口、驱口等大量存在,元礼乐户的卑微似不十分突出,但仍称“乐工贱伎”。

(48)从儒户起初多来自被掳儒人及部分拣充太常寺礼乐户的层面看,郑思肖“九儒十丐”之说,并非完全的空穴来风。

儒户先天带有受大汗保护或恩典的性质。

元统治者对待儒学和儒户,主要是释奴、免役之类的保护或恩典。

儒户制作为诸色户计及全民当差体制的组成部分,意味着儒士以学儒读经而与僧侣等同伍,借此和大元皇帝建立起保护与被保护、君主与臣仆间的主从关系。

儒户在受到保护和享受赋役等优待的同时,也随之带有部分仆从的色彩。

拉施德《史集》曾如是说:

“[成吉思汗]在其在位之初,就在最高真理的佑助下,使所有这些部落都听从他的号令,使[他们]全都作了他的奴隶和士兵”。

(49)这也可以称得上蒙元全民当差、全民奴仆的法理源头。

前揭郑介夫所云“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则是对此种法理进行诠释的汉人“版本”。

这种政治文化环境下的儒士地位,自然与宋代“与士大夫共治天下”不能同日而语。

显然,儒户制起初就属于蒙元“北制”的范畴,其在江南的推行移植,尽管因免除劳役而能发挥保护儒学文化功用,但又把保护与被保护、君主与仆从间的主从关系渗透到江南士人中来了。

  

(二)南制因素遗留与南、北制博弈

  诸多研究表明,蒙古平宋战争以招降为主,较少杀戮,江南先进农业、原有的土地、租佃、赋税、繁荣的手工业、商贸及海运、理学、科举等制,遂得以基本保留或延续发展。

这些又构成与前述北方制度有异的南制因素。

  江南农业、手工业及租佃制的持续发展。

元代江南农业在南宋的基础上得到一定的发展。

尤其是浙西一带的圩田及沙塗田等常能获取高于一般田地十倍的收益。

仅平江路圩田“共计八千八百二十九围”。

(50)江南农业13—14世纪仍在持续发展,缓慢增长。

(51)江浙继续充任全国主要粮仓和财赋地区。

元末杭州丝织业等还出现了少量的自由雇佣劳动。

(52)

  大土地占用和租佃关系在江南依然发展。

譬如延祐间,松江下砂场瞿某“括田定役,榜示其家,出等上户,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

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

(53)二税制及差役亦在保留沿用,“延祐经理”承南宋“经界法”余绪,虽大抵失败,但其“自实出隐漏官民田土”,或被当做日后征收租税的依据。

(54)

  海外贸易及海运。

元代海外贸易的海港、贸易伙伴、中外海船的来往、基本贸易制度等,都承袭南宋。

这是南制因素在商贸领域内最为活跃且影响全局的突出表现。

后又增添两个特别的因素:

宫廷“中买”珠宝和权贵代理人斡脱商介入,既有扩充财政收入的刺激,还有蒙古贵族的利益驱使。

元朝大规模的漕粮海运,大规模的海外征伐,均为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

(55)漕粮海运亦由江南朱清、张瑄倡导主持,海外征伐的军士、船只及技术同样主要来自江南。

故此三者算是南方航海技术、人力、财力等为元统治者所用的“典范”。

日本京都大学杉山正明教授认为,海外征伐和鼓励海外贸易,给蒙元帝国已有的游牧国家与农耕国家混合体带来海洋帝国的性质。

(56)以忽必烈为首的元朝统治者酝酿和部分实施过海洋帝国的美梦,曾经破天荒地在漕运、军事和贸易三领域大踏步地向海洋扩张发展。

尤其是元代海运和海外贸易的高度繁荣及其向东海、南海的开拓发展过程中,南制因素厥功甚伟,还持续影响了明清外贸顺差及白银流入等。

  儒学与科举。

儒学与科举是保留南制因素最多,并在南、北制因素博弈中最能体现南制优长的方面。

因北宋末中原士大夫精英南渡,江南在文化上处于绝对优势,理学北上及官方化,朱熹之学正统地位确立,超族群士人文化圈的形成,(57)北人率多学于南方,或就地贡举,或回乡应试,(58)等等,都是南制在文化上影响渐重的表征。

南方儒士藉北游京师、充任家庭教师等方式,亲近蒙古贵族,在谋求利禄的同时又对蒙古贵族施加先进文化的影响。

(59)而仁宗恢复科举,应是南制因素滋长并冲破蒙古旧俗束缚,得以上升为全国文官选举通行制度的突出成绩。

  书院的半官学化,又是南、北制因素融汇交织演变的一个典型。

书院原本是朱熹等自由讲学,弘扬义理的私学场所,亦是宋学最富有生命力的地方。

入元以后,它却在元朝积极兴办地方儒学和推行儒户制的大背景下,被改造为半官学。

经此改造,江南及北方的书院数量增多,形式上得到了发展,但私学传统逐渐被扼杀,由北方儒户制携带来的保护与被保护的主从关系亦渗入其中,故元代书院已非南宋朱熹时代之书院,实质上已蜕变到与州县儒学大同小异的半官学形态。

(60)

  元统一等重要政治变化之后,原有的南、北方政权各自制度相对于国家整体制度而言,遂转换为南、北制因素,又很快出现南、北制因素或差异的兼容与初步整合。

据萧启庆教授的研究,元朝统一后南、北方的整合成果主要表现在:

全国交通驿站网、统一货币和度量衡促进了全国市场的形成,贸易的发达导致南北经济的互补,道学北传与剧曲南流则是南北文化统合的最大收获。

(61)经过上述兼容与初次整合,南北方之间的交流、沟通愈来愈频繁,相互依赖和彼此密不可分,更是大势所趋。

元中叶以后,科举制恢复,超族群儒学文化圈的逐步形成,大都等城市粮食财赋上对东南海运的极度依赖,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丰硕成果。

由于元政权北制因素的势力过分强大,初次整合的结果,前述户计、官手工业、劳役、籍没、分封驱奴、君臣关系、行省等,都发生过不同程度自北而南的移植延伸,总体上北制因素往往占上风,南制因素依旧居从属。

这与明前期的整合走势相似,而与明中叶以后的那次整合截然不同。

  三、明前期承袭北制颇多与南、北制因素的两次整合

  朱元璋曾以“驱逐胡虏,恢复中华”作为北伐和翦灭元朝的旗号,明朝建立后,也采取过定都南京,惩元末权臣和贪赃之弊,废中书省和丞相,以三司取代行省,创建卫所取代部族兵制以及“黄册”和“鱼鳞册”等新制度,力图较多摆脱蒙元旧制,使国家体制恢复到汉地传统王朝的固有形态上来。

但不容忽视的是,朱明王朝自觉不自觉地继承了颇多的元朝制度。

这与朱元璋、朱棣父子带有个性色彩的南、北政策以及朱棣迁都燕京都有密切关联,客观上更是元朝覆灭后所遗留的社会关系、文化意识等潜在影响使然。

  朱元璋的旧部大都集中在濠、泗、汝、颍、寿春、定远等淮西贫瘠区域,地跨淮水南北岸,“习勤苦,不知奢侈,非若江南耽逸乐者比”。

(62)该地曾经是宋金及宋蒙边境,早在乃马真皇后称制后期即开始受到蒙古军攻略,蒙哥汗四年(1254)起,已有部分蒙古汉军屯戍该地。

而后,有名的张柔亳州万户等即以亳州为据点,长期在泗州一带攻略。

(63)该地世祖末划归河南行省,区划上开始和江南三行省相隔离。

就元明之际的情况看,无论是行政区划抑或风土习俗,朱元璋及旧部起家于南、北方交界之处,文化习性上半南半北,多半像北方人,也往往不被江南人认同为南人。

又兼元末多数苏松“大户”士人党附张士诚,朱元璋始终没有把江南和江南士人当做可信赖的依靠力量,尽管他在某种程度上亦任用刘基、宋濂等部分浙东士人。

总的来说,朱元璋与江南士人一直是合作、对抗相参,有时甚至是对抗多于合作,还以重赋及粮长制等,打击苏松“大户”及士人。

对北方士人,朱元璋则较多属意或眷顾,晚年曾以科举偏袒南士的罪名处死南人主考官白信蹈等,还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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