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企业批发类发行企业销售业务核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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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批发类发行企业销售业务核算
出版企业批发类发行企业销售业务核算
有关发行企业销售出版物实现销售收入的核算,《办法》规定:
在售价法下,按实际售价,借记“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账户,按码价与实际售价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账户,按码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账户;期末,根据“商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折让”等明细账户的本期发生额计算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账户,贷记“应交税金”账户;同时出版物销售成本也在期末结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和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等账户。
在进价法下,按实际售价,借记“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账户;期末,根据“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户的本期发生额计算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账户,贷记“应交税金”账户;期末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账户。
(一)同城销售业务核算
【例1】某图书批发公司批发销售图书给当地一家零售书店,数量100册,每册50元,折扣率70%,当日以支票结算,并且已经办理发货手续。
该批发公司采用售价法核算其业务,该批书购进折扣率为60%。
实际售价=100×50×70%=3500(元)
销售折让=5000-3500=1500(元)
销项税额=3500÷1.13×0.13=402.65(元)
(1)销售业务发生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 3500.00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 15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5000.00
(2)期末计算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402.65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2.65
(3)期末结转成本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当初购进时的进项税额=50×100×600÷1.13×0.13=345.13(元)
当初购进时的进销差价=50×100×(1-60%)=2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5000-2000-345.13=2654.87(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654.87
商品进销差价——进项税额 345.13
——进销差价 2000.00
贷:
库存商品——图书 5000.00
实际工作中,发行企业可将成本计算步骤设计成“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单”,在计算单上完成已销商品进销差价和主营业务成本的计算,然后凭计算单编制记账凭证。
【例2】 承[例1],假设该批发公司采用进价法核算,则作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发生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 35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3500.00
(2)期末计算销项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402.65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2.65
(3)结转成本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成本计算=5000×60%÷1.13=2654.87(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2654.87
贷:
库存商品——图书 2654.87
有关销项税金的计算和入账时间,对于批发企业来讲,实际工作中因为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所以每进行一笔交易都要计算一次销项税金,而不是等到月末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各明细账户的发生额统一进行计算。
《办法》中有关发行企业销项税金的计算办法和入账时间更适合零售企业,因为零售企业零售时不必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只能月底统一计算。
(二)异地销售业务核算
[例3]北京某图书批发公司,5月14日销售一批图书给上海某书店图书1000册,每册35元,折扣率为70%,代垫运费560元,发票及运单已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5月24日,接到开户行转来的收款通知,货款(含增值税)及代垫运费25060元全部收妥入账。
该企业采用售价法核算其业务,该图书购进折扣率为60%。
(1)开出增值税发票,办理托收手续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 25060.00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 105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35000.00
银行存款 560.00
借:
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 2861.64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61.64
(2)接到银行收款通知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 25060.00
贷:
应收账款 25060.00
(3)结转销售成本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8584.07
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14000.00
——进销税额 2415.93
贷:
库存商品——图书 35000.00
(三)直运业务核算
前面提到,已知直运业务不通过库存直接发往购货方,因此,进行核算时不使用“库存商品”账户;而使用“物资采购”账户来表示商品没有入库这一环节。
并且直运出版物购进和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已经列明商品的购进金额和销售金额,故而商品销售成本可以按照实际进价成本,按销售批次随时结转,不必等到期末。
因此,下面例题将采用进价法核算。
[例4]北京某书刊批发公司向上海某出版社订购图书1000册,每册40元,折扣率为50%,该批图书由上海出版社代垫运费1000元,直接发往河北某图书批发企业。
北京、上海和河北三方都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款。
(1)承付银行转来上海某出版社的托收凭证、专用发票和运费收据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物资采购——图书(40×1000×50%÷1.13) 17699.1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1000×50%÷1.13×0.13) 2300.88
应收账款 1000.00
贷:
银行存款 21000.00
(2)直运销售的图书折扣率是60%,北京图书批发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额24000元,税额2761.06元,连同运费1000元一起,通过银行向河北某图书批发企业办理托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 24000.00
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 2761.06
贷:
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2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61.06
(3)同时结转销售成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7699.12
贷:
物资采购——图书 17699.12
(四)销售中异常业务的核算
1.销售退回的核算。
发行企业出版物销售后,购货单位发现品种、规格、质量等,因与购销合同不符等而提出退货,经销售部门同意后办理退货。
若财务部门没有作账,则不必再作任何处理,只需回开给购货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连同存根联和记账联一起注明“作废”字样;若财务部门已经作了账务处理,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开给购货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起,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并办理退款。
若已经结转销售成本的,还要冲销“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例5]北京某图书批发公司5月14日销售一批图书给上海某书店图书1000册,每册35元,折扣率70%,代垫运费560元,发票及运单已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5月24日,接到开户行转来的收款通知,货款(内含增值税)及代垫运费25060元全部收妥入账。
该企业采用售价法核算其业务,该图书购进折扣率为60%。
假设货款结算后,购货方上海某书店由于质量原因提出退货要求,销售方北京某图书批发公司同意退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货,归还货款,款项已付。
销售方分别作会计分录如下:
(1)若尚未结转成本前,只需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35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 10500.00
银行存款 24500.00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61.64
贷:
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 2861.64
同时红字冲消库存商品明细账销售数量。
(2)若已经结转销售成本,还要同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库存商品——图书 35000.00
贷:
商品进销差价——进项税额 2415.93
——进销差价 14000.00
主营业务成本 18584.07
此时,不必冲消库存商品明细账的销售数量栏,作入库处理。
2.销售退补价的核算。
发行企业发生销售退补价,一般由于计算或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多计或少计货款。
这时,只需调整“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以及税金,不需调整“库存商品”账户和“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例6]某书刊批发公司销售图书2000册,每册40元,折扣率为66%,货已出库,并且与购货方结算货款完毕。
不久接到购货单位通知,发现因笔误将60%误填为66%,将多收货款及进项税480元予以退还,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关单据,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480.00
贷:
银行存款480.00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22
贷:
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 55.22
【例7】承[例6],若供货方因笔误将66%填为60%,则少收货款480元,财务部门根据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关单证,向购货单位补收货款,款项已收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48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480.00
借:
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 55.22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22
3.销售中购货单位拒收商品、拒付货款的核算。
发行企业异地销售中以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外地销售出版物,在商品发出、办妥托收手续,并已作收入入账,购货单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或实际收到的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会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拒收商品。
当财务部门收到银行转来的“拒付理由书”时,暂不作账务处理,应会同业务部门及时与购货单位联系并查明原因后,根据不同情况协商处理。
(1)对少发货物的处理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补发货物,收到货款后作正常销售处理;一种是不再补发,作销售退回处理。
(2)若属于发错货物的,一般应按销售退回处理。
但若经协商后,购货方同意购买错发的出版物,则不必进行特殊处理。
(3)若属于多计货款,则按销售退价处理。
(4)如果属于品种质量问题引起的,也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作销售退回处理;一种是再给予购货方一定折让。
现将给予折让的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例8]北京某图书批发公司5月14日销售一批图书1000册,每册35元,折扣率70%。
货款及增值税已经全部收妥入账,该企业采用售价法核算其业务。
假设购货方发现图书的质量问题,由于货款已经结算,购货方拒收该批图书,经双方协商后,购货方同意接受供货方再给总定价20%的折扣即7000元,购买该批图书。
供货方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让 7000.00
贷:
银行存款 7000.00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5.31
贷:
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