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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同意后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佛山市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收集使用操作程序》的规定,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出现新增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

当合同期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时,新增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应计入服务成本内,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布成本费用收支和水电费分摊等情况。

不得将非小区业主产权的康乐设施等有偿服务中发生的费用转嫁业主承担;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经约定,可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情况,审核费用分摊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样式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服务区域显着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自有车位、车房(含人防工程车位)的服务费实行按基准价加浮动幅度,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基准价为1元/建筑面积m2·

月;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此基准价和规定上浮幅度内(下浮不限)作出具体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地方公布的规定,结合小区停车设施条件、管理成本等,收费方式可按平方米或每个车位与业主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本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已含车房(车位),并约定按购房总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另收车房(车位)服务费;

同一停放场地存在已售和出租车位的,所处场地的公共水电等费用应合理分摊,出租车位分摊费用由出租方支付,不得将费用全部划归已售车位的业主负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已竣工并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尚未出售或已出售未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物业交付使用并经业主办理装修申报手续后,物业管理企业可分别向装修企业收取2000元,业主1000元的装修按金。

业主自行装修施工的按每户收取装修按金2000元;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装修按金前,应与装修企业及业主以文本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规处理、按金退还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按金装修完工后,如未造成楼宇和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在一个月内如数退回按金;

业主在装修期内如需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水、电、气)施工的,在办理相关报批装修手续后,物业服务企业在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施工期限内,确保每天两次派出熟悉装修业务人员到现场做好巡查记录,并为业主提供装修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业主做好装修工程验收的前提下,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企业或业主(具体由业主与装修企业商定),每天收取不超过5元的装修管理费。

拆改墙体和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不得再收取装修管理费。

其余装修期的巡查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清运费。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暂定在每户不超过300元内由双方协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根据法定产权面积按月计收,不得预收;

房管部门已出具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示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以套内面积计收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折算方式;

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收。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不包括公共水电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共水电费分摊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173号)执行;

物业交付使用后,公共水电费按所在楼宇户数分摊,另有约定除外;

电梯电费按本梯使用总户数分摊(包括未售出部分),分摊的具体计算方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

第十六条规范搬运服务收费价格行为,搬运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从事搬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在标价内协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人员办理小区出入证收取的工本费不得高于5元/证。

证件有效期应与装修工程期限一致。

遗失、破损或调换施工人员需要重新办证的,应按不高于5元/证收取。

第十八条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小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发展商应当为每户免费配置3张小区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机动车按一车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

原没有配备智能化出入管理系统的在住小区,增设智能管理系统需召开业主大会,并经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安装,安装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维护费用计入管理成本。

小区出入证及机动车出入证(含IC卡等)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证不高于50元的制作成本与业主约定后收回证件工本费;

非本小区住户租赁车位及因遗失、破损需要重新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证(IC卡)不高于50元的标准收回工本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按协议约定标准执行;

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协议期满,或有20%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确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新的收费标准并取得准予备案回执后,才能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对收费未达成共识时,经双方出具委托书后,可委托有价格成本审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本审核;

如有必要,还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上门维修门窗、水龙头等),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进行或成本监审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备案的;

(五)不执行本办法第九条、十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合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佛山市物价、建设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价〔2006〕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佛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二、佛山市业主自有产权车位(房)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

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佛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单位:

元/建筑面积m2·

物业类别

等级

基准价

备注

一、无电梯住宅

一级

1.10

1、结合小区绿地复盖率、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物业规模、物业使用时间及浮动幅度等实际情况约定收费标准。

2、小区绿地复盖率按建设规划部门设计规定计算。

3、各区结合本地实际,在上下不超过30%的幅度内制定本区具体浮动幅度后向社会公布。

二级

0.77

三级

0.44

二、有电梯住宅

1.71

1.32

佛山市业主产权车位(房)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单位:

车位(房)类别

最高浮动幅度

最高指导价

一、首层架空

1.00

不高于基准价

二、地下式(含人防工程)

上浮60%

1.60

三、二楼及以上

上浮40%

1.40

四、上盖为非永久性棚架

下浮20%

0.80

五、露天停放

下浮40%

0.60

六、独立车房(有墙分隔)

按车房所在楼宇住宅物业服务费的50%计收。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

一级

项目

内容与标准

(一)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已入住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

共用

设施

设备

维修

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

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量化小中大的额度,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

维护

公共

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

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五)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

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

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

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

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

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

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

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

绿化

管理

1、绿化复盖率达30%,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级

6、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已入住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5%以上。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3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每3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

8、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1、按幢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1次;

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

楼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

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

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

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积水。

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

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期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1、绿化复盖率达20%,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4、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三级

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

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已入住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

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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