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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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
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
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
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
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
聘任校长必须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对新聘任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
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可连任。
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最长为两届。
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时代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激励机制。
建立全县校长后备人才库,抓好后备校长的选拔、培养。
后备干部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活动发现、上级考察、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发现、选拔确定。
根据校长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中层干部和新进毕业生中的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为主体。
今后,校长人选原则上要从后备人才中选聘。
第七条校长实行退职制度。
校长年龄男满56周岁、女满53周岁的,改聘为教育督导员,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须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育督导任务。
一定条件下,实行优秀校长延长任职年龄制度。
第三章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校长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有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学校规模和有关规定,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
制订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从本校在职教职工或县校长后备人才库中,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实行校长聘任制后被聘任的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任期同校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的,可以连续聘用。
不被续聘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被解聘的副校长进入县校长后备人才库。
第十条根据有关规定,审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选择地方课程教材的自主权,并负责安排课程。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调动或安排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待聘、解聘。
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
纪行为。
(四)学校教学质量优秀率连续两学年度降低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以高考、中考和检测或抽测成绩为准)。
第六章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校长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非法利益,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三)借本人和家庭成员乔迁、生日及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五)违反人事任免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公款吃喝数额较大或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工作日中午饮酒,非工作日醉酒;
(七)以单位名义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八)计划外支出,造成欠账。
第二十四条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校长在任期内或因提前离岗、调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如出现帐户总金额与学校总负债(含事已办尚未形成票据的)相抵消后,净负债数目超过当年“义保”经费总额30%的校长,应停职并接受进一步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凡群众反映和举报校长问题,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违规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校长诫勉制度。
告诫劝勉制是对存在明显缺点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校长,实行告诫、劝勉,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一种教育措施,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是为了关心和爱护校长,教育和帮助校长,以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
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校长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中存在明显缺点错误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校长,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劝勉: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的;
(二)责任心不强,缺乏改革意识和进取精神,对岗位职责搪塞应付,成绩平平,导致学校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损失的;
(三)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反映较大的;
(四)组织纪律和执行规章制度较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严禁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告诫劝勉对象就有关问题须上交书面剖析、说明和整改措施,并即行整改。
对表现不好或改正不力的,予以停职。
第二十七条建立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校级领导干部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负责,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时间一般在学年度工作考核后,在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找干部谈话:
(一)职务发生变动或退休时;
(二)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
(三)全面考察和任期目标(年度)考核反馈时;
(四)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五)群众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六)遇到其它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长,主持学校工作的副校长。
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在新聘任校长的学校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