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露天爆破与井下爆破安全规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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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每次爆破后,必须有专人检查工作面的情况和工作面的通风,最后由班长或工段长批准,才准许人人员进入工作面。

4.7.7对有瓦斯和岩石突然喷出危险的矿井,爆破作业应遵守本规程4.4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4.7.8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禁止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仔细清出油滴之后,可以装药爆破。

5露天爆破

5.1一般规定

5.1.1露天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通往人工掩体的道路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5.1.2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开采。

或在露天开采场地附近地下有排水或运输巷道时,每次进行露天(或地下)峒室、深孔大爆破的单位都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通知中应说明爆破时间、地点、方法、规模、危险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5.1.3露天爆破后,须经安全人员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确认爆破地点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5.1.4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5.1.5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5.1.6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7露天高硫矿床爆破应遵守本规程4.6的有关规定。

5.1.8为防止人员陷入松软土岩或砂矿床爆破后空穴,爆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经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

5.2裸露药包爆破

5.2.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

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5.2.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5.3浅眼爆破

5.3.1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5.3.2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5.3.3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3.4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5.3.5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钟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分钟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

5.4深孔爆破

5.4.1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5.4.2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4.3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

5.4.4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5.4.5在特殊条件下(如冷、冻土层或硫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有杉导爆索起爆。

5.4.6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

5.5峒室爆破

5.5.1峒室大爆破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

5.5.2峒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

5.5.3峒室大爆破的平峒、小井和药室掘进完毕后,应进行测量验收。

5.5.4平峒横断面的高不得小于1.5m,宽不得小于0.8m,小井的横断面积不得小于1m2。

施工中,必须经常检查巷道、峒室的顶帮围岩情况及支护的稳固程度。

在小井或平峒口附近,应设有堆放炸药的场地。

5.5.5峒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装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

5.5.6峒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装药人员离开峒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往峒室中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安全汽油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

5.5.7爆破工作领导人必须核实峒室装药量,并检查峒室内炸药和起爆药包安放的位置是否正确。

5.5.8峒室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并且使用硝铵类炸药做起爆药包者,应事先对雷管的金属壳或纸壳采取防潮措施。

5.5.9峒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炸药采取防水措施。

5.5.10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路不受损坏。

5.5.11峒室爆破小井掘进1~5m范围内,人员撤离的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5.5.12平峒、小井掘进,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情况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m,平峒长度超过20m,应采用机械通风。

5.5.13小井运输可用绳梯或木梯。

深度超过5m者,应使用辘轳或装有制动闸的其它提升装置。

5.5.14小井装药,禁止向井下投掷炸药包。

5.5.15平峒、小平井内起爆用的电线、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必须用木槽、塑料管、竹管等严加保护。

5.5.16峒室大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5.5.17装药联线时,禁止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一切人员进入爆破现场。

5.5.18爆破后24小时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峒以及碎石堆里的炮烟,严防烟中毒。

5.5.19小井掘进爆破深度超过3m时,应采用电力起爆法或导爆管起爆法。

5.5.20爆破后,至少经过15分钟方准进入爆区检查。

5.6药壶和蛇穴爆破

5.6.1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5.6.2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消除干净。

5.6.3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30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5.6.4两个以上的蛇穴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6水下爆破

6.1一般规定

6.1.1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知。

6.1.2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6.1.3进行水下爆破前,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a.爆破指挥机构和爆破人员的组织分工;

b.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的检查;

c.爆破器材的运输和储存;

d.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e.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立;

f.爆破区内的安全检查(含崩岩、危房、滑坡及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6.1.4水下爆破段(班)长,除应执行本规程1.12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爆破区的水位、流速、流态、风浪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6.1.5水下爆破必须使用抗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还必须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

6.1.6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6.1.7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

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颠波和碰撞。

6.1.8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宜用非机动和专船装运。

如用机动船装运,必须采取防电、防震及隔热措施。

6.1.9爆破作业船上的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必须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

禁止无关人员上爆破作业船。

6.1.10水下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6.1.11用电力起爆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宜安放不少于两个同厂、同批的并联电雷管。

同一组网路内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应不超过0.2Ω。

6.1.12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取用有足够强度、防水性和柔韧性好的绝缘胶线,在急流乱水区,爆破主线路呈松驰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

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6.1.13盲炮应及时处理;

遇有难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6.2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6.2.1水下裸露药包(含加得物)应有足够的比重,保证药包能顺利自沉而不致漂浮,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和摩擦。

6.2.2捆扎药包的连接加得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要用力均匀,捆扎牢实。

6.2.3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准存放过夜。

6.2.4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得有尖锐的突出物。

6.2.5禁止在抽药船的作业舱内丰防备任何带电物品。

6.2.6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必须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上走锚移位。

6.2.7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必须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外是否挂有药包。

6.2.8禁止拖曳和撞击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

6.2.9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有其他异常现象,严禁起爆。

6.3水下钻孔爆破

6.3.1水下钻孔的位置,必须准确测定,并经常校核。

6.3.2非抗水的散装炸药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水下钻孔药筒时,应在筒口采取隔热措施后,才准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6.3.3水下钻孔爆破,必须有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单位批准,才准边钻孔边装药。

6.3.4内河水位变化幅度很大(含暴涨、暴落)。

沿海或海港的风浪超过6级、浪高大于0.8m时,禁止进行水下钻孔装药。

6.3.5钻孔装药时要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准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

禁止强行冲压被卡塞的钻孔药包。

从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扎管提离药包面面后,才准填入堵塞物。

6.3.6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

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防止错拉。

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

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线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6.4水下峒室和岩塞爆破

6.4.1用电力起爆时,起爆体进入药室之前,必须将电动水泵等所有的电力设备全部撤至安全地点。

6.4.2导峒的填塞宜用砂土、碎石和水泥浆等,不宜用水作为填塞物。

6.4.3岩厚度小于10m时,药室导峒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次循环进尺不得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得大于100~150g,每段爆破药量不得超过1.0~1.5kg;

b.应用电雷管或其它远距操作的非电起爆方法;

c.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峒;

d.最外层药室导峒的临水面不准超挖,其余部位的超挖欠挖宜控制在10cm以内;

e.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只有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开挖。

6.4.4岩塞爆破作业,必须在隧峒工程按设计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

6.4.5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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