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所需材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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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职业指导人员。
(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
1.有满足培训规模的教学场地。
理论教室和实训场地的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
2.有固定的办公用房4间以上;
3.有满足培训规模的固定理论课教室,理论课教室总面积21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等教学设施齐全;
4.有满足培训规模的的实训操作场所,总面积350平方米以上。
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5.有充足的实训工位,满足2人一个工位的要求,实训操作场地满足职业标准要求,工位间距满足操作、生产的要求。
(六)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设备。
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配套设备、工量具。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教学设备。
(七)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八)熟悉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九)有健全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十)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十一)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年龄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附:
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注:
申请人是单位的,“年龄”和“性别”栏不填;
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务”栏不填。
申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须知
一、申办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技能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具有符合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办学场地、资金、设备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人员和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4、举办者应为南宁市户口。
二、申办程序:
(一)举办者须提交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资金来源等;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办的批复。
(二)申请审批需提交下列材料
1、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5人以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拟任职务);
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指有办公用房;
专业理论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实习场地、实验或实习设备的证明文件。
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
租赁的出具经合法公证的租赁契约或合同,租期3年以上);
3、校长、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⑴校长: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规;
⑵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⑶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且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理论教师----具有大科以上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培训层次为中级的要求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
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层次为中级的要求持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⑷财会管理人员:
出纳、会计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
4、填报《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5、经费:
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有关管理制度(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7、联合办学的,还需提交联合办学的有关协议;
8、举办者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如户口为南宁市外的,还需举办者个人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手续材料备齐,审批机关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评估,经审核合格具有大科以上文化程度,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发给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
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材料:
1、申办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分三种情况:
(1)筹建;
(2)筹建期后正式设立;
(3)直接设立。
2、行政许可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二、审查上交材料
1、材料齐全——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
2、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
3、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
三、审查:
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条件的要求及自报材料的内容,实地检查办学条件。
1、符合条件
(1)筹建:
出具筹设批准书。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正式设立——出具领取许可证的通知书——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2、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填写送达回
四、办理时限:
1.对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对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联系电话:
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205793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住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在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以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有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北海市_______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
(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北海市×
×
区×
路×
号,有分店的同时写上分店与总店的地址)
第四条学校性质:
(要求写明:
个人举办或单位办学,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目标:
(例:
初级烹调师或非技术等级培训)
(三)办学形式:
(全日制或业余)
(四)办学规模:
(指年培训学生数量)
(五)招生区域:
(六)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注: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学校,在本章程中的“董(理)事会”则应改为“校务委员会”,“董(理)事”改为“校务委员会成员”,“董(理)事长”改为“主任”,“副董(理)事长”改为“副主任”。
第九条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四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的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
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时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八条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的董(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向全休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
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开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
(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做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分红。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及劳动合同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七)设备管理制度;
(八)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九)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学校的近期与远期发展规划
第八章终止
第三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的年招生量少于2个班(40人)或一年内没有开展培训;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
(公章或签字)
学校重(理)事会成员一览表
董事(理)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董(理)事会成员简历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董事会职务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