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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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
限;
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对于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分
第九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
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
与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复旦大学内部报刊管理规定》等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
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
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
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
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
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二次以上,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
再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
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
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
告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
警告处分。
(十四)
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
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
凡情节特别严
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者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
1000
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导致后果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
件。
第十二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打人致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恃强凌弱、蓄意
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次数
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
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
8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盗窃财物价值超过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
5000
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
3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盗窃价值超过
元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2000
元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
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乱贴
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
3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
额超过
8000
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公款超过
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
10000
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四)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金钱、财物,或者私开处方等,给予记过以上处
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者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氢气间、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乱拉电线,禁止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
品,禁止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禁止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规定给与其他相应处分。
(三)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后果严重的或者故意焚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较大
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
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
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
处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
(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
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
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
第十八条
已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又需处分者,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二)已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已受过两次警告处分的。
第十九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
处分;
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人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附
第二十一条
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
(一)有关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于保卫处。
(二)有关研究生管理方面的处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归口于研究生院。
(三)有关本专科学生或来校进修培训人员管理方面的处分,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归口于教务处。
(四)有关留学生的处分,依照本条前三款的规定处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二)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所)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学生所在
院(系、所)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
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所)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由主管部门征求所在院(系、
所)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因政治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请上海市教
育党委审批。
(五)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
被处分人因故不
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所在年级辅导员或导师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
字原因。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职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的申诉。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
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学校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教务处、学生工作
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保卫处、党委组织部、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等有关单位。
(八)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由提出处分部门(单位)负责放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内。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
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我校以前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
定自行失效。
复
旦
大
学
二
00
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全文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