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Q7003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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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门式起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设计图样一致;

(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

(三)自检合格。

按照规定,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至少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及相关的计算资料;

(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

(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文件;

(六)整机抗倾翻稳定性计算校核资料;

(七)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第六条型式试验一般在专用试验场或者制造单位内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使用现场进行,但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

型式试验在使用现场进行,制造单位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且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现场试验的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试验载荷误差为±

1%;

(三)试验现场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有安全管理措施;

(四)测量门架等尺寸时,在室内或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

(五)试验运行地面应当坚实、水平,倾斜度不大于1%,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符合GB10183及其设计的要求。

对使用性能和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型式试验项目,其试验条件应当依据设计图样和合同的要求执行。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条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技术文件,对样机进行检查,对样机的主要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进行记录。

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

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

(一)性能试验(包括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偏载试验等);

(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三)防爆运行试验;

(四)连续作业试验;

(五)结构强度试验。

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型式试验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对设计有更高要求的,按设计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注:

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受到损伤和产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

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

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门式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A1 技术文件审查

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技术参数与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相符,设计图样和设计计算结果符合规范和标准规定;

(2)制造或者配套设备、零部件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合格证明齐全,符合规定;

(3)所用电梯、电动葫芦有制造许可证;

(4)防爆电机、防爆电气有防爆合格证明;

(5)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

A2 样机的检查

A2.1 结构型式和标志

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机结构型式与设计文件是否一致,吨位牌、铭牌、警告标志、防爆标志等是否符合规定。

A2.2材料

A2.2.1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

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所用材料的质量证明,检查其规格、化学成分、力学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要求。

A2.2.2主要零部件材料

审查相关资料,检查样机中连接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零部件的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A2.3 焊接质量

查阅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查验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焊缝外部宏观检查,不得有可见的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等缺陷;

(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对接焊缝,符合设计规定,射线检测按照GB/T3323-200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规定,透照质量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为Ⅱ级;

超声波检测按照GB/T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规定,检验等级不低于B级,合格级别为Ⅰ级;

(3)现场安装时焊接的重要焊缝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A2.4主要受力结构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及其主要零部件

查阅有关证明,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结构件制作和装配符合规定;

(2)工作机构、操纵机构装配符合规定;

(3)零部件连接可靠、无松动,钢丝绳穿绕正确、固定可靠、排列整齐、在卷筒上的保留圈数符合规定,滑轮设置防钢丝绳脱槽装置,吊具按设计规定设置防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高强度螺栓副材料和规格符合规定;

(4)所有运动件的摩擦部件有保证润滑的装置;

(5)线路、管路排列整齐、牢固可靠;

(6)液压系统和气动系统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1)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主梁、支腿、横梁、拉杆、小车架、吊具横梁等;

(2)工作机构,包括起升、小车运行、大车行走;

(3)主要零部件,包括钢丝绳、滑轮、吊具、高强度螺栓副。

A2.5梯子、走台和栏杆

查验样机,检查是否按照设计规定设置了梯子、平台、走台、踢脚板和栏杆。

A2.6司机室

查验样机,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司机室,司机室的内部尺寸和配置及其防护是否符合规定。

A2.7 电气和控制系统

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符合有关规定;

(2)遥控装置符合规定;

(3)导线、电缆防护、滑环装置符合规定,移动电缆采取防止电缆过分受力的措施或者采用承载电缆;

(4)短路及过流保护、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等电气保护装置的设置符合规定;

(5)电源进线设置符合规定,隔离开关有明显标记;

(6)在司机操作位置、电气室及地面,按照规定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7)电气室的设置及保护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

(8)吊具为电磁吸盘时,电磁吸盘的电源在交流侧的接线,能够保证在起重机内部各种事故断电(起重机集电器不断电)时,电磁吸盘不断电,即吸持物品不脱落;

(9)车轮与轨道间有效接地,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均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A2.8安全保护和安全防护装置

查阅设计文件、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查验样机,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规格符合规定,有相应的证明文件;

(2)每个机构都装设制动器或具有相同功能的制动装置,起升机构制动器的设置应符合GB/T3811和相应专业标准的要求;

(3)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设有防护装置;

(4)按照规定设置减速开关、限位开关、缓冲装置、扫轨板;

(5)按照规定设置防止臂架反弹后倾装置、防止小车等部件倾覆的安全装置(安全钩);

(6)工作机构按照规定设置力和力矩限制装置、超速保护装置;

(7)按照规定设置防风装置和纠偏装置、避雷装置、航空警戒灯和风速报警器等防护措施;

(8)起升机构采用换挡减速器进行快、慢速切换的,设置脱挡保护装置和错挡保护开关;

(9)按照规定设置前伸臂俯仰时的脱钩、挂钩制动装置和对位保护装置;

(10)吊具至司机室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A3 主要尺寸检查

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测量跨度、轨距、基距、悬臂长度、伸距等主要尺寸,并且审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A4其他项目

根据样机的设计文件和结构型式,型式试验机构确定需要检验的其他项目和内容,检查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

附件B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

B1 性能试验

B1.1 绝缘试验

整机装备完毕,在电源接通前,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测量),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1)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MΩ;

(2)有防爆要求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5MΩ。

B1.2 空载试验

在空载条件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起升、大车行走、小车运行、夹轨器开闭、前伸臂俯仰、吊具回转等动作的操作,并且进行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大小车运行机构等限位试验,连锁、互锁性能试验和设计规定的各机构空载速度试验,至少重复进行3个循环。

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操纵机构、控制系统、连锁、互锁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

(2)起升、下降、大小车运行等限位动作可靠、准确;

(3)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4)各工作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噪声等现象;

(5)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前伸臂俯仰角度、吊具极限位置在规定范围内;

(6)各工作机构空载速度在允差范围内。

B1.3 额定载荷试验

加载至设计的额定起重量,按照GB/T5905和设计规定的工况进行起升、小车运行、大车行走、吊具回转等动作的试验。

至少重复进行3个循环。

检查是否符合B1.2

(1)、

(2)、(3)、(4)要求外,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升、下降、小车运行、大车行走、吊具运转等各项参数符合要求;

(2)制动下滑量在允许范围内;

(3)各工作机构同步速度符合设计要求;

(4)整机噪声符合要求;

(5)主梁跨中的垂直静挠度和有效悬臂处垂直静挠度符合要求;

(6)主要零部件无损坏现象。

B1.4 静载试验

按照GB/T5905的要求,起升机构在跨中和有效悬臂处按照1.25倍的额定起重量加载,对双小车起重机2个小车的主钩应同时进行,起升离地100mm~200mm,悬空时间不少于10min,重复3次。

试验后,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未产生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

(2)焊缝未产生裂纹;

(3)连接处无松动;

(4)主要零部件无损坏;

(5)主梁实有上拱度和有效悬臂处实有上翘度符合要求。

B1.5 动载试验

以1.1倍的额定起重量,各机构分别进行试验。

按其工作循环,对每种动作在整个运动范围内做反复起动和制动,并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规定做2个机构的联合动作试验,试验时间为1h。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试验中,运转正常,各机构工作平稳、无异常声响;

(2)试验中,制动器在制动过程中有效、可靠,空中起动时未出现反向动作与下滑现象;

(3)试验后,各机构及构件无损坏,连接处无松动或损坏,电机减速器等无异常温升,液压系统无泄漏。

抓斗、电磁吸盘、集装箱吊具性能试验及吊具上所挂工作装置试验,按照相应专业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

B1.6 偏载试验

对单主梁的造船门式起重机,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上小车两吊点的偏载试验。

B2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B2.1 起重量限制器试验

按照GB6067、有关起重机专业标准和设计规定,检查是否设有起重量限制装置或称量显示装置,以慢速分别起升各类载荷,检查起重量限制器的动作情况,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能保证起吊额定起重量Gn;

(2)起吊0.9Gn~0.95Gn时,发出报警信号;

(3)当Gn≤50t时,在起吊达到1.05Gn时动作,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是机构可做下降方向的运动,并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当Gn>50t时,应当在起吊达到1.08Gn时动作,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是机构可做下降方向的运动,并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其所显示的数值,误差为试验载荷的±

5%。

B2.2 各机构力和力矩限制装置试验

对各工作机构中设置的力和极限力矩限制装置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试验,应当工作正常,其保护点的精度达到设计要求。

B3 防爆性能试验

起重机在无光照的条件下分别在空载和额定载荷下运行各机构,反复观察有无起火花现象。

B4 连续作业试验

对新设计、新制造、首次投入使用的产品,根据GB/T3811确定的整机工作级别大于或等于A4的样机(主要用于安装或检修的除外),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连续作业试验:

(1)样机试验载荷不低于0.7倍额定起重量,起升范围不低于额定起升范围的三分之一;

(2)大车行走距离为不少于10m或者大车按照额定行走速度行走0.5min两者中的较大值,小车运行距离为不少于10m或者起重机跨度50%两者中的较小值;

(3)按其工作循环,进行连续性循环作业,连续作业试验时间应当达到8h或者循环次数达到20次,中途因故停机,重新计算循环次数。

(1)样机运转工作正常,未出现因样机故障造成的停机;

(2)各结构件无损坏和松动现象,各部件无损坏现象。

B5 钢结构强度试验(应力测试)

对新设计的起重机,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主要钢结构的危险应力部位,对其进行额定工况下的静态应力测试(必要时进行动载下的应力测试),提出分析意见,做出明确的结论。

B6 其他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样机设备特性对关系到设备安全和使用性能的项目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当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

附件C

报告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种类

起重机械

设备类别

门式起重机

设备品种

(通用门式起重机)

设备型号规格

申请单位

制造单位

型式试验类别

(新结构、首次制造)

(印制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对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无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公章无效,并且骑缝盖注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4.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5.本报告仅对样机本身有效。

6.申请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型式试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结论…………………………………………………………第 页

一、样机主要参数……………………………………………………………………第页

二、样机主要结构型式………………………………………………………第 页

三、特种设备型式检验……………………………………………………………第 页

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第 页

附 结构应力测试………………………………………………………………第 页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结论

申请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地址

设计单位名称

设备品种(型式)

设计日期

总图图号

级  别

产品编号

设备制造日期

样品接受日期

样品状态

试验时间

试验地点

设备主要参数

见本报告一、样机主要参数

试验

依据

结论

该样机经过型式试验,各项结果符合(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型式试验合格(不合格)。

(注: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在本栏中应当列出不合格的项目号,并且注明“不合格的项目见本报告三、特种设备型式检验或者本报告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某某项或者某某内容”)

备注

试验负责人:

日期:

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号:

(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

年月日

审核:

批准:

共 页 第 页

一、样机主要参数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值

1

额定起重量/抬吊起重量/翻身起重量

t

/

2

跨度/悬臂长度(左)/悬臂长度(右)

m

3

主钩左右极限位置

mm

4

整机工作级别

5

起升高度

6

下降深度

7

小车轨距

8

大车基距

9

最大轮压

kN

10

整机重量

11

主要结构件材质

12

起升

机构

速度

倍率

13

m/min

14

相应最大起重量

15

工作级别

16

电机型号/数量

17

功率

kW

18

减速器型号

19

传动比

20

制动器型号/数量

21

制动力矩

22

卷筒直径

23

定滑轮直径

24

钢丝绳型号

25

大车行走机构

26

27

28

续表

29

30

31

32

33

大车车轮踏面直径

34

适应轨道

35

小车

运行

36

37

38

39

转速

40

41

42

43

44

小车车轮踏面直径

45

小车轨道

(1)参数表应全面反映样机的性能参数,根据实际情况,参数表内容可适当调整和增减;

(2)有主副起升机构或双小车及3小车机构等多机构情况应分别列出。

二、样机主要结构型式

主要结构型式:

样机照片:

三、特种设备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检验结论

A1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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