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750686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市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5兆瓦,分别是:

平煤神马产业园区1

5兆瓦(

4.5兆瓦7月份已投入运行)、平棉纺织集团5兆瓦(

1.5兆瓦正在运行调试)、舞钢中加钢铁15兆瓦、舞钢公司20兆瓦、舞钢产业集聚区20兆瓦,5个项目总投资77615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9877万元。

二、光伏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光伏产业发展先天不足。

201X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日本、欧洲国家光伏发电产业市场急剧萎缩,严重冲击了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连尚德公司这样的光伏产业巨头已申请破产重整。

这主要是因为,在光伏产业链的硅料、铸锭(拉棒)、切片、电池片、电池组件,应用系统六个环节中,我国光伏产业的主要优势在电池片、电池组件生产两个环节(组件生产和工程安装利润率最低,约为10%左右)。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高纯度硅(99.9999%以上),主要来自美国、德国、日本的公司,201X年初高纯度多晶硅已上涨至约300美元公斤,部分甚至达到500美元公斤,在整个产业链中硅料尤其是高纯度硅料毛利率是最高的;

从2003年起,我国太阳能电池制造业超常规高速发展,年增长率100-300%,201X年我国光伏电池年产量700m,仅次于日本和欧洲,位居第

三,但因产品价格高而95%以上只能出口。

201X年上半年我国电池组件产能超过40g(吉瓦=百万千瓦),产量1

1.5g,出口

7.5g,占6

5.2%。

我国光伏产业原材料和市场“两头在外”的困境,形成“议价能力低、抗风险能力低”的“双低”局面。

我市光伏产业正好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才发力,一上来就遇上了“寒流”,一出生就“先天不足”。

二是企业规模化程度不高,竞争实力较弱。

在生产的企业中,除易成新材料公司碳化硅微粉年产能15万吨外,其他微粉企业大多产能在1万吨以下;

在生产半生产的5家企业中,201X年年产值易成新材料公司达到46259万元,而其他四家年产值均在2000万元以下。

由此可见,我市光伏企业规模较小、实力偏弱,缺乏有竞争力、影响力、有品牌、有实力的光伏产业龙头企业。

三是光伏生产辅料企业多,产业链不完整。

在备案企业中大多是生产碳化硅微粉或以生产微粉为主的企业,而碳化硅微粉是用于太阳能光伏、半导体晶硅片的线切割工艺,生产的5家企业中有3家主要生产碳化硅微粉,2家生产光伏组件产品。

四是一次性投入多、生产成本高。

目前,每新上一万千瓦的光伏发电设施,投资在1亿元以上;

光伏发电成本为

1.3元度左右。

而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光伏发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1元度,远高于普通火电平均0.42元度的上网电价。

三、稳步发展光伏产业的几点建议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对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X〕2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了201X—201X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总量1000万千瓦左右的发展目标,到201X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

据工信部上半年我国光伏产业运行情况通报,预计今年全球光伏发电装机量将达到35g,其中欧洲约10g、我国8g、日本5g、美国

3.5g。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产能就大于全球的总需求量,产能严重过剩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短期内难以改变。

为此我们建议:

1.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XX县区对全市已备案和在建、投产的光伏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

对这些企业能否经受住市场的考验和是否需要及早另寻发展路子,做到心中有数,尽可能减少投资损失,把闲置的土地资源尽快利用起来;

对于帮上一把能够发展下去的企业,要尽可能从各方面予以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

2.鼓励支持我市光伏企业与光伏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重组。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前段,平煤神马集团易成新材公司与民营企业新大新材公司同为国内光伏刃料行业的领军企业,已成功实现重组,共同应对光伏“严冬”。

我市光伏产业同全国光伏产业前几年爆发式的发展十分相似,最大的问题是低端产品(光伏辅料)过多、企业发展参差不齐,已投产企业与国务院和工信部出台的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要求差距很大,多数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

我们应根据国家政策和平煤神马集团易成新材公司与新大新材公司联合重组的成功经验,鼓励支持我市光伏企业与技术好、产品好、市场好的光伏龙头企业进行重组联合,以期能求得一席发展之地。

3.加强与国内外具有顶尖核心技术的科研院所和大学的合作,加快自有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开发。

太阳能光伏开发利用的关键在于提高光伏电池转换效率,国务院在《意见》中明确规定,新上光伏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

据《参考消息》报道,德国—法国研究团队已成功研究出光电转换效率达到4

4.7%高效太阳能电池。

另据调研中县、市介绍,我国也有研究出转换效率达到30%—40%的新技术。

光伏产业要想生存下去,必须在这方面寻找合作途径。

要通过技术入股、销售提成和委托研发、购买技术等模式,和国内外顶级有关大学和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实行产学研一体化,千方百计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生产工艺,提高光伏电池转换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在市场竞争中稳住阵脚。

4.支持光伏刃料企业向深加工行业发展,拓展生存空间。

目前,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恒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研发出用于高档陶瓷、抛光用微粉的产品和用于冶炼热交换、航空航天、军工耐热管的陶瓷制品,市场前景看好。

建议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对此予以重点关注。

一方面要支持企业尽快形成产能,形成规模;

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我市光伏刃料行业联合重组,抱团取暖,共渡难关。

5.建立我市光伏照明示范项目,扩大内部需求。

光伏产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扩大国内市场需求,这也是解决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途径。

据有关部门统计,201X年我国光伏电池产量只有2%用到国内,201X年这一比例已达到了35%。

目前,1千瓦的光伏发电板已经从前年的两万元降到了七八千元,加上配套设备约需一万元。

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和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政策,为光伏产品应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市应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支持企业、医院、学校、写字楼、工业园区、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小区自备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设计时应予以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从而拉动光伏应用内需。

 

附送:

关于市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

了解保险合同纠纷频发的症结所在

近年来我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对于造成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增长的因素很有必要进行一番研究,本人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和相关法律理论就我院近三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做一调研报告。

二、调研对象:

我院从201X年至今所办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到我院从201X年以来所办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基本上是呈现递增的趋势,保险合同纠纷的大量涌现,既不利于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甚至会危及保险业在本市的持续发展。

因此探究保险合同纠纷大量出现的成因很有必要。

三、调研结论

通过这次调研,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最多,其中以交通事故发生为基础派生的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合同纠纷为主,本调研主要探究此类保险合同纠纷频发的背后原因。

从整体情况上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的调解难度大。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普遍难以调解结案,上述关于调解和撤诉的案件统计数据也反映了这一事实:

调解率从201X年的50%下降到201X年的30%,撤诉率从201X年的3

3.3%下降到201X年的20%。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相对较大,另外,保险业务多由下级分支机构开展,但进入诉讼后作为当事人的分支机构却往往没有决定调解与否以及调解数额的权限,调解需要经过省级或以上机构的批准,因为手续繁琐,保险公司一方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2、从纠纷的形式看,保险合同纠纷大多表现为被保险人请求赔偿遭保险公司拒绝而引发的诉讼。

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主要涉及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可拒绝赔付、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请求理赔数额超出保险条款约定范围等问题。

另外,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开展,被保险人在垫付后向保险人追偿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3、从审理的结果来看,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胜诉居多。

本身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受损的一方,并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而保险公司是以大数法则集合众人之力分散危险,以使受损的一方得到补偿恢复到原来状态。

如今在大量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却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和它的职能,不合理的拒赔,以至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产生了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

尽管保险公司是强者,在此并不存在过分偏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嫌疑,毕竟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法官审理案件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保险合同纠纷之多的主要原因就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找种种理由拒赔。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1、保险公司重视扩展业务,轻视所承诺的保险。

首先保险代理人销售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最主要的市场,这样就造就了大量的兼业代理和营销员。

由于保险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大多数百姓保险知识比较薄弱,因此,保险代理人的意见就尤为重要。

但是一方面保险业务员的素质不高,缺少或不具备对承保标的内在价值、技术状态、风险特征,风险控制方法等的了解,往往存在不验标的、盲目承保、超额承保,基本要素不全、标的财产无明细,保险起讫日期不准、特别约定不清楚,签字不全等问题;

另一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业务员以模糊性、欺诈性的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导致客户对保险形成错误理解的宣传材料,诱导客户购买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不到位,在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理赔不主动,不及时,随意性强,不合理拒赔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最集中体现的环节。

2、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不合理。

保险条款术语太多、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很难使投保人能够完全理解。

另外格式条款安排的不合理、不完善。

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的地方约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比如既有投保单、保险凭证,又有正式的保险单,有时还有暂保单(临时保险单),它们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样给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的判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现行的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缺乏足够的重视。

3、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

保险的专业性比较强,而我国由于保险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知识的普及率很低,公众对保险的认识程度受限,对保险的基本原理的不了解,自然对保险的认识产生了许多偏差,对保险公司的很多合理合法的做法也不理解,甚至大部分的人抱着投机的目的投保,完全曲解了保险业存在的意义。

同时,大多数客户不细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细节,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清楚、不明确,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保险纠纷。

尤其是对于一些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客户做出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保险公司往往利用客户的无知做出一些模糊性的说明,避重就轻,导致一些客户糊糊涂涂的签了单,直到发生了保险事故,产生了保险合同纠纷后才明白合同条款的内容。

四、解决对策

为了更好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人员应准确把握保险法的特有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受诚信原则的强行规范。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所具有的诚信程度,要比其他民事活动更为合格,达到“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的最大的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最大诚信的基础上,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比如,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无处不在,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义务、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防灾防损义务、施救义务、提供单证义务、协助追偿义务、订约说明义务等等。

2、保险利益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的利益关系,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的利害关系,均可成立保险利益。

比如我们受理的一个案件是关于买卖二手车,即保险标的发生了转让,尽管没有进行车主变更登记,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此时保险标的受让人对该二手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让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公司以受让人不是车主的辩解站不住脚。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

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规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1)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把握保险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把规则和原则结合起来,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理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远程网络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