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复习提纲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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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等原则;
3、独立原则;
4、责任原则。
(三)法律适用次序
第二章金融法总论
第一节金融法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金融范畴概述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三、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
四、金融法的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
重点问题:
1、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
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金融范畴的界定
1、金融的含义
所谓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活动必然涉及三个要素:
(1)金融主体;
(2)金融行为;
(3)金融客体。
2、金融的一般分类
(二)现代金融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由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主体体系、金融工具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构成。
1、金融市场体系
(1)金融市场的含义
(2)金融市场的要素
金融市场的要素主要包括金融交易的主体、金融交易的客体和金融交易行为。
金融交易的主体是指金融交易的参与者
金融交易的客体就是指金融工具,也称金融产品,它是金融交易行为的物化形式,比如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
金融交易行为,就是金融交易当事人设定金融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金融交易合同。
2、金融主体体系
金融主体体系主要指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也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3、金融工具体系
(1)金融工具的含义和特征
金融工具是发生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表示货币或信用关系的凭证。
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2)期限性;
3)流动性;
4)风险。
;
5)收益性;
6)要式性。
(2)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工具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表示信用关系的性质和功能。
可分为货币和有价证券。
2)根据金融工具的有效期限,可分为长期金融工具、短期金融工具和不定期金融工具。
3)根据金融工具的基础性和派生性,可分为基础性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4、金融监管体系
(三)金融的功能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就是金融关系。
根据性质的不同,金融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金融组织关系
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产生了系列的社会关系,包括:
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关系、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关系、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的关系、金融机构因其组织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而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金融市场主体在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因金融资产交易而进行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4、金融监管关系
(三)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社会关系经过金融法的调整和规范,就上升到金融法律关系的高度。
金融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它是金融主体之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金融法律关系有一些特殊性:
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金融机构;
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金融产品,是虚拟资本,不是有体物或普通给付行为;
3.金融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严格的要式性,要受到外部监管,金融主体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金融法律责任
金融法律责任是金融主体违反金融义务或职责所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金融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特征,它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形式构成的统一体。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金融法的地位
(二)金融法的作用
1、规范金融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
2、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3、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
2.金融法律,金融法律包括金融专门法和金融交叉性法律;
3.金融行政法规;
4.金融部门行政规章;
5.金融地方性法规;
6.金融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
(二)金融法的体系
(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2\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原则
3\政府统一监管和金融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4\与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接轨原则
一、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二、中国金融体制
三、中国金融立法
(一)中国金融立法的历史阶段
1、旧中国金融立法
从1904年起,旧中国以规范“四行二局一库”为核心的旧中国金融法体系;
2、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我国按照苏联模式实行完全的计划经济;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
3、市场经济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1992年—2001年11月)
《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商业银行法》、《票据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
以上四部法律,构成了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层面.
4、市场经济全面发展和走向成熟时期(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至今)
(1)银行法体系,银行法体系包括银行业法体系和银行行为法体系。
(2)货币法体系
(3)票据和证券法体系
(4)信托和保险法体系
第二篇金融机构法(六章)
第一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央银行概述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
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重点问题
1.中央银行的概念和类型
2.中央银行法的概念和性质
3.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4.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类型
二、中央银行法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活动与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是指确认中央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组织体系,以及规范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央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央银行还担负着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能.
因而其组织形式和机构的设置区别于普通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
三、中央银行法的性质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现代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核心在于其具有国家机关属性的同时,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还需与政府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兼具特殊的国家机关和特殊的金融机构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一、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调控和管理机构
一、业务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负债业务
三、金融服务业务
四、法律禁止的业务
(一)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三)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四)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范围
第五节违反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重点问题:
1.商业银行的特征
2.《商业银行法》的性质
3.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
4.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5.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范围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为其基本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三)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二、商业银行法的性质与立法模式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业银行在金融法律关系中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二、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
作为金融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一方,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表现为:
(1)商业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
(2)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3)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关系。
1)它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是平等主体之问的关系;
2)在具体业务上,政策性银行是通过商业银行代理具体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4)商业银行和政府的关系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略)
三、商业银行的终止
四、商业银行的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解散
(二)商业银行的撤销
(三)商业银行的破产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范围(简)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简)
(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二)自主经营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公平竞争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简)
第五节违反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了解)
一、规定违反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的意义
二、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了解)
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责任(重点了解)
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同学的问题)
四、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责任
第一章货币市场法律制度
第二章外汇市场法律制度
第三章信贷法律制度
第四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五章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第六章信托法律制度
第七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第八章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第九章保险市场法律制度
第一章货币市场法律制度
第一节货币市场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票据市场法律制度(了解)
第三节银行间债券市场法律制度
第四节同业拆借市场法律制度
第二节票据市场法律制度
一、票据市场的概念与特征
二、票据承兑的法律规定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
三、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
票据贴现的实质,是票据到期前持有人为获取现款,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而作的票据转让。
第一,贴现票据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三,票据贴现单独考核制度。
四、票据再贴现的法律规定
1.存款与存款合同
2.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3.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4.贷款与贷款法
5.贷款的主体规则
6.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规则
第一节存款法律制度
一、存款与存款法
(一)存款的概念
(二)存款法的内涵
存款法是调整存款关系和存款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存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存款的性质、种类;
2、存款机构;
3、存款合同;
4、存款业务规则;
5、存款保险等。
二、存款的分类(简)
三、存款合同(了解)
(一)存款合同的一般理论
1、存款合同的概念
2、存款合同的性质(了解)
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是通过存款合同确定的。
(1)存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2)存款合同是格式合同
(二)存款合同的订立
四、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五、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一)储蓄存款及其法律渊源
(二)储蓄存款的原则
(三)储蓄机构的设立条件
(四)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
(五)储蓄业务基本规则
第二节贷款法律制度
一、贷款与贷款法
(一)贷款及其法律属性
贷款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贷款法及其渊源
二、贷款的主体规则
(一)借款人的资格、借款条件及相应权利、义务
(二)贷款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一节金融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抵押
第四节质押
第五节银行的对外担保
1.担保、担保法的概念
2.担保的分类
3.金融担保的意义
4.保证的概念、法律特征
5.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
6,抵押、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7.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实现
8.质押、质权的概念及质押的种类
9.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0.银行保函
11.各用信用证
一、担保、担保法的概念
(一)担保的概念
法律上的担保通常是指债的担保。
包括:
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别担保
(二)担保法的概念
二、担保的分类
(一)根据担保的标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二)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担保可以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三)根据担保设定的目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三、金融担保的法律意义(了解)
(一)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
(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的法律特征
1.保证具有债权性。
2.保证具有从属性。
3.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
4、保证具有补充性
二、信贷保证具体适用的法律问题(了解)
为了保障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实行信贷担保是基本的手段,信贷保证是信贷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1)主债权人
信贷保证合同的主债权人必须符合借款人的资格。
(2)保证人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2、保证合同的形式
3、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保证方式的确定
一、抵押概述
(一)抵押、抵押权的概念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以该特定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债权人有权以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行为。
2.抵押权的概念
(二)抵押权的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二、信贷抵押适用中的具体法律问题(了解)
抵押是信贷合同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
(一)抵押权的设立
1.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权登记。
(二)抵押权的效力
(三)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节质押
一、质押概述
(一)质押、质权的概念
(二)质押的种类
二、信贷质押具体适用中的法律问题(了解)
(一)动产质押
(二)权利质押
一、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种类
1、银行保函的概念
保函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银行保函即是指以银行为保证人的保函。
2、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可以分为从属保函和独立保函。
二、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独立保函的替代形式。
(二)备用信用证与银行独立保函的区别
第一节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融资租赁立法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
重点问题
1.融资租赁的概念与特征
2,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
3.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及其趋势
4.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5.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融物、贸易于一体的现代新型金融工具。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
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是在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基础上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殊交易和信用形式。
2.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
3.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分期归还本息。
4.承租人有权选择租赁物和供货人。
二、融资租赁的种类
1.直接租赁。
2.回租赁。
3.转租赁。
4.杠杆租赁。
5.委托租赁。
6.联合租赁。
7.服务租赁,又称“经营租赁”。
8.项目融资租赁。
一、外国与国际融资租赁立法
二、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及趋势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l.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
3.诺成合同。
4.要式合同。
5.足额清偿合同。
6.不可撤销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都是一般民事主体
(二)融资租赁合同订立的程序要件
1、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对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是否要进行登记,《合同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了解)
四、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思考题:
1、甲急需一笔资金,为此将价值20万元的门面房抵押给银行得15万元贷款,不久以后又将该房以12万元的价值欲卖给乙并告知已抵押事实,乙考虑到该门面房有很大的升值潜力,接受交易并办妥了产权过户登记.贷款届期后,银行向甲追偿,甲因生意失败已丧失还款能力.
请问:
银行应该怎么办?
2、甲以轿车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醉酒开车,致轿车严重受损,自己也受重伤.轿车在维修中心大修,花去维修费用5万元,因甲无款支付,维修中心将轿车留置.贷款到期后,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被维修中心拒绝.
问:
轿车应当优先用于清偿贷款,还是优先用于清偿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