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Z305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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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体要求、场所分类、场址要求、面积指标、功能分区、设施设置以及绿化种植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具有室外应急避难功能的公园的建设或改造,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

其他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T24439—2009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GB/T35624—2017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1143—2015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92—2016公园设计规范

GJB3502—1998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

MH5013—2014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

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生活,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一定规模的场地和建筑。

[GB/T35624—2017,定义2.1]

3.2

基本设施basic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施。

包括: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识、应急洗浴设施等。

注:

改写GB21734—2008,定义3.2。

1

3.3

一般设施general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

包括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改写GB21734—2008,定义3.3。

3.4

综合设施comprehensive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

应急停机坪、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改写GB21734—2008,定义3.4。

3.5

紧急避难场所emergencyevacuationandembarkation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GB51143—2015,定义2.0.2]

3.6

固定避难场所resident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具备避难人员进行较长时间避难生活条件,并提供集中性救援的场所。

3.7

中心避难场所central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

规模较大、功能较全、安全度高、承担指挥和避难救援中心作用的场所。

3.8

有效面积effectivearea

扣除公园绿地内水域占地面积、危险建筑占地面积、中下层植物密集区、大于7度(约13%)的陡坡占地面积、建(构)筑物倒塌影响面积之外,可用于避难的区域面积。

3.9

应急休息区emergencyrestarea

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临时避难及等候安置的场地。

3.10

应急棚宿区emergencymakeshifttents

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住宿的场地。

3.11

应急医疗卫生区emergencymedicaltreatmentarea

应急避难场所内供医疗卫生救护使用的场地。

3.12

2

应急垃圾储运区emergencygarbagestorageandtransportationarea

应急避难场所内供垃圾放置及中转的场地。

3.13

应急物资区emergencysuppliesarea

应急避难场所内供应急物资发放的场地。

3.14

应急管理区emergencymanagementarea

应急避难场所内具备管理指挥职能的场地。

3.15

应急停车场emergencyparking

灾害发生后供应急车辆停放的场地。

3.16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professionaldisasterreliefteamsite

应急避难场所内供专业救灾队伍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和休息使用的场地。

3.17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emergencyhelicopterarea

应急避难场所内供救援直升机通达的场地。

3.18

应急通道emergencychannel

应急车辆及人员通行的道路。

4总体要求

4.1建设原则

4.1.1统一规划,综合利用。

应结合整体避难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功能,并与其他类别的应急避难场所综合利用。

4.1.2平灾结合,功能整合。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应充分考虑平时和灾时的使用需求,各种设施注重平灾功能的平衡与转换。

4.1.3因地制宜,节约实效。

应利用公园的自然条件、建设状况,注重科学的建设管理,合理设置应急避难设施。

4.1.4便捷通达,安全美观。

应急避难场所在满足安全的情况下,靠近公园绿地出入口;

在不影响避难功能条件下,应为使用者提供标识明确、舒适宜人、景观优美的环境。

4.2建(构)筑物结构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内新建或利用公园内原有建(构)筑物作为避难功能建(构)筑物时,建(构)筑物结构要求应符合GB50009—2012和GB50011—2010的规定。

4.3无障碍要求

3

应急避难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按照GB50763—2012的要求设置。

5场所分类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分为以下三类:

a)紧急避难场所:

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以内,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

b)固定避难场所:

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30天,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和一般设施;

c)中心避难场所:

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上,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

6场址要求

6.1安全性要求

6.1.1应急避难场所的地质结构应具备结构稳定性,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泥石流、蓄滞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6.1.2应急避难场所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路等,以减少次生灾害的影响。

6.1.3应急避难场所应与周边高层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建(构)筑物倒塌产生的危险。

6.1.4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路线的确定,应考虑邻近或穿越的次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和成品油管道的安全影响范围。

6.1.5公园内的动物园、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区域不应作为避难场所使用。

6.1.6海啸应急避难场所的高程应大于国家高程基准30m。

6.2可通达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6.3服务半径

6.3.1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500m。

6.3.2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2000m。

6.3.3中心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0m。

6.4竖向设计

6.4.1应急避难场所应充分结合现有地形地貌和公园总体竖向控制进行竖向设计。

6.4.2应急避难场所坡度应控制在7度(约13%)以下。

7面积指标

7.1避难场所面积

7.1.1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m2。

7.1.2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5000m2。

7.1.3中心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100000m2,用地条件紧张地区不小于50000m2。

7.2人均有效面积

4

7.2.1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为2m2。

7.2.2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为2m2~3m2。

7.2.3中心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面积不小于3m2。

7.2.4各类避难场所的人均有效居住面积不小于1.5m2。

8功能分区

8.1分区设置要求

8.1.1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可分为应急休息区、应急棚宿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垃圾储运区、应急物资区、应急管理区、应急停车场、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分区设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功能分区

功能分区

紧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应急休息区

应急棚宿区

应急医疗卫生区

应急垃圾储运区

应急物资区

应急管理区

应急停车场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表示应设;

“-”表示不需要设置。

8.1.2应急棚宿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区和应急管理区应避开排水困难、地基软弱的地段以及挖填的交界处。

8.2应急休息区

8.2.1应急休息区可结合应急管理区布置。

8.2.2应急休息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0.15m2确定。

8.2.3应急休息区应设置座椅等供避难人员临时休息的设施。

8.3应急棚宿区

8.3.1应急棚宿区应设置在场所内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区域。

8.3.2应急棚宿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1.5m2确定。

8.3.3应急棚宿区按防火要求,用地面积分为四级,具体要求见表2。

表2应急棚宿区分级及间距要求

分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用地面积(㎡)

≤1000

≤4000

≤12000

≤25000

间距要求(m)

10

19

5

8.3.4应急棚宿区应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应根据帐篷等材料的耐火性能确定,但不应大于1000m2,边长不应大于60m。

当应急棚宿区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可放宽到1.2倍。

8.3.5应急棚宿区应预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

8.3.6应急棚宿区应具备消防车通达条件。

8.4应急医疗卫生区

8.4.1应急医疗卫生区设置在场所内或场所周边,可结合应急棚宿区设置;

也可利用避难场所周边的医院及医疗卫生设施进行设置,其与避难场所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

8.4.2应急医疗卫生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0.02m2确定。

8.4.3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满足救护车辆出入和停放要求。

8.4.4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卫生间。

8.4.5应急医疗卫生区应设开水间。

8.4.6应急医疗卫生区应预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

8.4.7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及出入口。

8.5应急垃圾储运区

8.5.1应急垃圾储运区距离应急棚宿区应大于15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

8.5.2应急垃圾储运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及储运设施规模,按每人不小于0.015m2确定。

8.6应急物资区

8.6.1应急物资区应设置在应急管理区附近。

8.6.2应急物资区应储备满足2天发放要求的应急生活物资,其他物资的储备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8.6.3应急物资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0.02m2确定。

8.7应急管理区

8.7.1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管理区,可结合公园管理用房或临时设施进行综合设置。

8.7.2应急管理区应设置在避难场所入口处。

8.7.3应急管理区按50m2~200m2用地面积预留设置。

8.7.4应急管理区应设置人员登记处。

8.8应急停车场

8.8.1应急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

8.8.2固定避难场所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500m2。

8.8.3中心避难场所的应急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3600m2;

用地紧张地区停车场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1800m2。

8.8.4公园停车场可兼做应急停车场使用。

8.9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8.9.1专业救灾队伍场地不应设置在应急棚宿区附近,应设置在适于车辆出入的区域且有道路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入口。

6

8.9.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用地面积应根据救灾车辆及人员数量确定,且不应小于3000m2;

救灾车辆及人员单位用地面积要求见表3。

表3救灾车辆及人员单位用地面积要求

类别

面积要求

车辆

小型车

22

30m/台~40m/台

轻型车

41m/台~50m/台

中型车

51m/台~80m/台

大型车

81m/台~120m/台

人员

3m2/人

8.9.3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应预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

8.10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8.10.1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

8.10.2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考虑需要起降的直升机型号、数量等要求,按照MH5013—2014、GJB3502

—1998、GB50009—2012的要求进行设置。

8.10.3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周边的障碍物和建筑工程限高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的要求。

9设施设置

9.1设施设置要求

应急避难设施按功能可分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识、应急洗浴设施、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应急停机坪和应急功能介绍设施。

各功能分区的设施设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设施设置

设施设置

应急休息

应急棚宿

应急医疗

卫生区

应急垃圾

储运区

应急物资

应急管理

应急停车

专业救灾

队伍场地

应急直升

机使用区

医疗救护

与卫生防疫设施

应急供水

设施

应急供电

应急排污

应急厕所

储运设施

7

应急通道

应急标识

应急洗浴

应急消防

储备设施

应急指挥

管理设施

应急停机

应急功能

介绍设施

9.2基本设施

9.2.1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9.2.1.1公园管理用房或其他建筑物可用于设置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的,应设置固定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9.2.1.2无公园管理用房或其他建筑物可用时,结合预留场地设置临时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9.2.2应急供水设施

9.2.2.1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水设施,灾时应利用原有的供水设施,增设供水管网到各功能分区,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

9.2.2.2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应小于两个,且两接口的距离不小于100m。

9.2.2.3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

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

9.2.2.4可储备消防水带作为灾时临时供水管道。

9.2.2.5应急储水装置可采用应急水池、应急储水罐等。

饮用水的应急储水装置应单独设置;

若条件不满足时,与基本生活用水一同储备,应保障灾时饮用水的储备和供应。

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作应急水池,并应有系统转换措施。

应急水池及增压设备的构筑物及管线均应构筑和安装到位,平时不使用时,水泵和增压罐可不安装。

9.2.2.6基本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应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等方式。

9.2.2.7应急供水定额应符合表5的规定。

8

表5应急供水定额

场所分类

避难期

需水量

L/(人·

日)

水的用途

短期

10~20

饮用、清洗、浴用、医疗

中期

20~30

长期

>30

饮用、清洗、浴用、医疗以及储备用水

9.2.3应急供电设施

9.2.3.1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信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应配备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备。

9.2.3.2当条件许可时,灾时应利用原有的供电设施和设置在场所附近建筑的自备电源。

9.2.3.3应急避难场所的灾时照明应采用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照明光源采用高效节能的LED光源,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度和防眩光等要求;

b)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

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lx;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

3)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9.2.3.4应急避难场所的电源电力负荷应按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电源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医疗救护设备、照明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为一级,其他为二级。

9.2.3.5平时供电设施应连通应急电力网络,设置应急照明灯和供电电源。

9.2.3.6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9.2.4应急排污设施

9.2.4.1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9.2.4.2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不具备连接条件时,可设置独立排污系统。

9.2.4.3应急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应采用自流排出。

9.2.4.4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应急避难场所开放3天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

9.2.4.5应急避难场所内现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时,化粪池可采用比常规计算容量大一号的规格。

9.2.4.6应急排污系统应远离水源地和供水设施。

9.2.5应急厕所

9.2.5.1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固定式厕所或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

9.2.5.2紧急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的厕位数量不应小于核定避难人数的1%;

中心避难场所的厕位数量不应小于核定避难人数的2%。

9.2.5.3应急厕所之间距离应小于100m,且位于应急避难场所下风向设置,距离应急棚宿区30m~50m。

9.2.5.4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单独设置化粪池,容量按每人每天1.2kg设计。

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满足男:

女=1:

2。

9

9.2.5.5固定式厕所和暗坑式厕所应设置洗浴设施,供灾时使用。

9.2.5.6应急厕所应设置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排污、应急通道和应急标识设施。

9.2.6应急垃圾储运设施

9.2.6.1应设置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

9.2.6.2应急垃圾储运设施的处理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天200g。

9.2.7应急通道

9.2.7.1设置要求

应依据各避难功能区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应急通道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设置分级道路,确定应急通道及其应急保障要求。

9.2.7.2应急出入口

9.2.7.2.1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至少设置2个不同方向的主要出入口;

b)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应单独设置应急医疗垃圾出入口;

c)主要出入口应与城市应急通道相衔接,衔接道路和桥梁应满足城市应急通道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

d)主要出入口位置应与灾害条件下城市应急交通与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根据避难人员数量、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

9.2.7.2.2在主要避难人员便捷进入的方向设置临时入口。

9.2.7.3应急道路

9.2.7.3.1应急道路可按干道、支路和人行道分级设置,干道、支路应采用柔性路面,道路宽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应急避难场所内道路宽度分级

道路类别

道路宽度(m)

干道

≥7.0

支路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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