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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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对福建境内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所投资企业为注册在福建境内的中小成长性企业。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六条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偿额度计算式子为:

补偿额度=实际投资额×

补偿比例;

补偿比例=年度引导资金中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总额÷

核定的年度创业投资实际投资总额。

第三章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接受省内外创业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服务的省内创业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

第八条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创业企业必须已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

第九条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标的为服务合同额,补助额度计算式子为:

补助额度=服务合同额×

补助比例;

补助比例=年度引导资金中用于管理服务补助的资金总额÷

核定的年度创业企业接受管理服务合同总额。

第四章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补助的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承担下列工作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创业投资公共平台建设资助:

(一)组织创业投资企业与我省创业企业的引进对接工作,举办创业投融资对接、创业投资政策发布会、创业投资培训班等活动;

(二)开展创业投融资中介服务;

(三)承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数据库和建设福建创业投资网;

(四)承接福建省推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五)建设创业投资行业促进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活动;

(六)其他。

第十一条申请创业投资平台建设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资格;

(二)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公共平台项目的确定。

由省经贸委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可用于公共平台项目的资金总和,拟定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并编制项目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公共平台项目主要委托中介机构等服务平台来进行,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应通过多家竞争,择优确定。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资金申请书,包括申报材料目录及对所申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五)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附件2);

(六)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3);

(七)所投资的福建境内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九)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局查询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第十五条申请创业投资管理服务补助的创业企业,除持第五条所列有效文件外,尚需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投资或管理服务合同;

(二)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申请创业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

(二)公共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三)工商或事业、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补助的申请应在创业投资企业已实际进行投资或创业企业已接受管理服务以及公共平台建设开始的1个月之后至两年之内提出,申请截止期为每年7月1日。

  第六章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

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委、财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项目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企业处负责受理引导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上报的补助项目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的企业或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将已拨付资金金额收缴国库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引导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此条规定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引导资金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按千分之三的比例据实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2.投资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简介

3.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申请表

4.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服务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投资机构名称及网址

注册地点

办公地点

注册资本

受托管理或可投资资金规模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Tel:

E-mail:

主要投资领域

投资成功案例

(包括但不限于:

被投资企业介绍,投资金额,退出及回报情况等)

附件2:

投资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简介

序号

姓名

职位

工作经历简介

投资案例

电话

邮件

1

2

3

附件3:

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申请表

投资机构名称

被投资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设立时间

主要业务领域及企业发展概况

投资情况

协议投资额

实际投资额

投资时间

是否是所投资企业获得的第一笔创业投资

□是□否

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服务补助申请表

接受服务企业名称

管理服务企业情况

管理服务机构

管理服务情况

管理服务概况

管理服务金额

管理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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