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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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

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

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校址选择

一、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条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教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八、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九、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两部分。

学校若分期建设,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1。

表4—1

(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

m2

项目名称

基本指标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5班

完全

小学

面积合计

3569

4684

5812

6912

生均面积

6.6

5.8

5.4

5.2

九年制学校

5500

7328

9425

11588

6.5

5.6

5.5

初级

中学

4772

6379

7972

9605

7.9

7.1

6.7

6.4

6495

8120

9734

11387

7.3

6.8

6.3

高级

6602

8247

9892

11537

7.4

6.9

表4—1

(2)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单位:

项目名称

5382

6714

8464

9689

10.0

8.3

7.2

7789

9867

13334

16197

9.3

8.0

7.8

6802

9084

11734

13542

11.4

10.1

9.8

9.0

9207

11865

13654

15764

10.3

9.9

9.1

8.8

9287

11959

13775

15897

10.4

9.2

8.9

注:

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

自行车的存放面积应按1m2/辆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并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第十二条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m2。

(二)专用教室。

应配置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的规定。

表4-2城市普通完全小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单位:

m2

用房名称

基本指标

规划指标

12-18班

24-30班

套数

面积

自然教室

1

147

2

258

 

音乐教室

169

1-2

96-169

美术教室

109

书法教室

86

语言教室

计算机教室

195

劳动教室

218

注:

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三)公共教学用房。

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3的规定。

表4-3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公共教室用房使用面积表单位: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多功能教室

123

153

183

213

图书室

120

170

220

270

科技活动室

36

54

72

心理咨询室

18

体育活动室

(器材室)

(40)

(61)

670

各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二、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每班设1间。

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7m2。

 

(二)专用教室。

应配置实验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以及小学专用的自然教室。

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4的规定。

表4-4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表单位:

用房名称

规划指标

18-27班

36-45班

套数

面积

172

实验室

(理、化、生)

142

2-3

284-403

96

169-242

119

215

地理教室

劳动技术教室

238

(三)公共教学用房。

应配置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等公用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5的规定。

表4-5城市普通九年制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表单位:

备注

合班教室

173

213

253

293

图书室

212

289

380

468

科技活动室

36

54

72

90

心理咨询室

18

体育活动室(器材室)

(48)

670

740

1040

1340

  注:

  三、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一)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7m2。

  

(二)专用教室。

均应配置实验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表4-6、4-7、4-8的规定。

表4-6城市普通初级中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表单位:

12-18班

24-30班

实验室(理、化、生)

2-3

284-403

4-5

522-641

284-

403

音乐教室

1

96

美术教室

119

书法教室

地理教室

语言教室

2

215

计算机教室

劳动技术教室

238

4-7城市普通完全中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表单位:

用房名称

18-24班

30-36班

3-4

403-522

5-6

641-760

1-2

96-169

119-215

119-238

表4-8城市普通高级中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表单位:

 (三)公共教学用房。

均应配置合班教室、图书馆等公共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9、4-10、4-11的规定。

表4-9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表单位:

备注

133

181

261

340

420

(63)

表4-10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表单位:

283

367

450

534

108

各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助用房面积

表4-11城市普通高级中学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表单位:

381

556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应配置教学办公用房与行政办公用房。

教学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m2/人。

其他办公用房和管理用房的配置可在办公用房面积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的规定。

表4-12

(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表单位:

学校类别

完全小学

244

314

446

九年制学校

382

498

610

726

初级中学

414

500

586

692

完全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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