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心实验室合同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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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授权通知

9.6设施和物品

9.7必要的协助

9.8辅助工作人员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10.1监理合同的生效

10.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10.3监理合同的终止

10.4监理合同的变更

10.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解除

10.6监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有责任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11.1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

11.2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

11.3延期支付

11.4有异议的支付

11.5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

11.6货币

监理单位的违约

12.1监理单位的违约

12.2监理单位违约而解除合同

业主的违约

13.1业主的违约

索赔程序

14.1索赔通知

14.2索赔的支付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

15.2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的暂停或解除

其它

16.1合同双方的关系

16.2转让和分包

16.3奖励

16.4利益矛盾

16.5版权

16.6通知

争端的解决

17.1争端的解决

合同通用条款

一、定义与解释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受委托单位提供服务的对象。

武汉市汉阳区米粮山至蔡甸区侏儒高速公路中心实验室项目

(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工程地点、工程概况详见第2篇投标人须知附件1。

(3)服务受委托单位根据受委托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服务。

(4)本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5)受委托单位: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6)—方业主或受委托单位。

双方业主和受委托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7)合同指合同条款、公路试验检测规范、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8)日即历法日。

(9)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2)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二、合同文件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本合同所遵循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

如果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4)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监理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

(7)投标书附表;

(8)在本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三、中心实验室的责任与义务

4.1职责

(1)受委托单位应本着严格把关、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服务。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如果受委托单位在履行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合同。

此时受委托单位应:

a.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服务;

b.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c.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4.2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中心实验室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其具体内容在合同条款第4.2.1至4.2.3款中规定。

4.2.1服务的形式

(1)服务要求

监理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监理服务的方式为施工全过程监理。

(2)组织机构

a.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b.监理工作计划安排应详尽合理。

c.对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道桥专业)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道桥专业)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道桥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监理技术培训并且考试合格。

4.2.2监理服务的范围

(1)服务范围

工程范围:

投标人须知附件1工程说明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项目。

工作范围:

a.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b.质量、安全、进度、计量和合同管理。

(2)服务目标

确保工期,节省投资,创部优,争国优。

4.2.3监理服务的内容

监理服务的内容包括:

(1)一般监理工作

a.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b.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c.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

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d.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e.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工程质量监理

a.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

b.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

c.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d.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批准分项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整改合格后,签发复工令[停(复)工令,经业主审核同意后执行]。

e.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

有权利用承包人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f.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重要工程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g.审批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工艺;

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审批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施工工艺。

h.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业主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交工证书及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配合业主的工程接收工作。

i.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单位、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采取有关措施以避免损失或破坏进一步扩大并监督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j.督促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工程进度监理

a.审批承包人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b.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c.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d.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解除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4)工程费用监理

a.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b.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c.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合同要求。

d.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其它事项价格的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计算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签认。

(5)合同管理

a.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

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b.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c.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d.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和价格,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e.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f.对承包人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g.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督促承包人到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办理试验室临时资质;

审核试验室人员资质。

h.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i.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j.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监理合同文件;

(2)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3)业主与除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4)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法规性文件;

(5)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其它文件。

监理单位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利。

根据授权,监理单位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监理单位无权变更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符合业主提出的监理人员资质要求,并且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投标书附表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技术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14日通知业主。

(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

若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

(2)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3)尽管监理单位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业主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业主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监理单位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单位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业主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如果监理单位需要对其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业主的批准。

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

如果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监理人员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4天,则监理单位必须按第5.3款规定派同样资质的人员来替换。

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经业主签字确认后,在每月月末随月结帐单一同提交给业主。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

出险后监理单位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监理单位应安排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所列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12.1款视为监理单位违约。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

当监理服务完成或解除时,并在监理服务费用结算之前,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及重要物品全部交还业主。

若有损坏或丢失,除非业主认为属于低值易耗品,否则,监理单位都应按折旧后的价值予以赔偿。

业主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中扣除上述款项。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一份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应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形式,需由地(市)级及其以上的有信誉的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出具,并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业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履约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

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

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在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要求完成监理服务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给监理单位。

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四、业主的责任与义务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条款第9.2款至第9.8款中明确。

业主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

(1)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含技术规范)1份;

(2)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施工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2套;

(4)施工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各1套;

以及

(5)本合同专用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资料。

业主应就监理单位根据第4.1(4)款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书面决定。

若遇重大自然灾害、质量安全事故等,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监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决策与决定,并立即通知业主。

该决策与决定可视为业主的决定,但不能免除监理单位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

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单位已将其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业主在项目所在地对监理单位提供如下协助:

(1)建立监理工作人员及监理设施、设备的出入通道;

(2)建立监理服务费用的财务通道;

(3)建立监理服务所需的通讯和信息通道;

(4)避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税金除外);

(5)解决非监理单位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遣返和相关事宜;

(6)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其他协助内容。

业主协助的成功与否,均不能解除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此项工作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单位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监理单位已将其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

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监理合同文件的规定增加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

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4.2款规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

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监理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1)出于某种原因,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

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

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若业主要求解除本监理合同,业主应按监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2)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

并且:

a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b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按监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10.6监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有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监理合同的解除,均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六、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按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业主将按照本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及附加服务的费用。

业主在第11.2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13.1款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利。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

本合同条款第11.3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1)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2)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单位给予补偿。

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与支付。

七、监理单位的违约

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单位违约:

(1)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业主要求及时更换;

或监理单位在接到业主的通知后未按第5.3(3)项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3)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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