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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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安全学习内容必须由职工亲自记录,不准他人代笔,一经发现,每次罚责任人(包括代笔者)10元。

(六)安全学习记录要求:

应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记录,每次学习应注明时间、班次、主持人、学习内容。

工休或假期时,要在记录本上注明。

(七)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由培训科室出卷,全员参加考试。

(八)安全科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学习并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组织学习的人员要全矿通报批评,对不积极、按时落实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进行处罚。

(九)安全科应制定出安全知识学习计划和职工安全知识掌握程度考核办法,并于每月末,将上月职工安全知识学习情况、考核结果进行总结。

第二节、新工人岗前培训制度

(一)新招工人在正式培训前,必须经过劳资科审核,审核合格后培训部门方可进行培训。

(二)新工人必须接受矿组织的入井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的培训必须由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三)培训人员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矿山企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为主要依据,结合我矿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向新工人做详细的讲解。

(四)新招工人在培训期间,学员必须遵守培训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学员旷课一天罚款50元,迟到早退者一次罚款30元,旷课三天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

(五)培训结束,要对新工人进行考试,并经考核合格后,经培训机构办理入井证后,方准入井,否则严禁任何人员入井。

(六)新工人入井经矿培训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必须与该连队老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传教下进行实习和操作,严禁独立作业。

(七)师带徒期满后,用人科室、安全科等相关科室对新工人要经过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八)对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规程贯彻的新工人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准入井工作。

第三节、转岗或复岗上岗前培训制度

(一)员工岗位发生了调换或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转岗或复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地面岗位调换从事井下岗位。

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培训合格后,按照师带徒管理办法签定师徒合同。

井下岗位调换从事地面岗位:

培训时间不低于8学时。

(三)对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员工,其培训严格按特殊工种培训制度执行。

  (四)授课教师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培训时间、培训质量。

(五)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作好记录,按时上下课,无故不得缺席,在培训期间旷课1天以上者,不得给予考试。

第四节、班组长培训制度

(一)参培范围:

各区队班组长。

(二)不定期开展班组长业务培训,具体时间根据矿整体工作安排临时通知。

(三)各单位按照通知时间,组织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对未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的,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五)授课教师认真准备授课内容,并形成书面教案。

(六)培训结束后,组织班组长进行考核,对未参加考试的处罚100元,考试不及格的处罚50元。

(七)班组长送外培训的,按照送外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一)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工作前,必须参加由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培训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二)安全科负责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组织落实工作,负责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参培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保管工作。

(三)安全科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制定月度分解计划。

(四)各单位应定期如实向安全科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实际现状和培训需求情况,并按照培训部门下达的月度分解培训计划,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培训。

(五)各单位参加培训人员,经培训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安全科统一保管。

(六)特殊工种外培人员外出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凡旷课、违规者,罚款200元;

迟到早退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七)月度培训计划一经下达,凡不及时安排人员参加的,每缺一人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由此造成岗位员工数量不足,影响安全生产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

(八)每期培训结束,学员都必须经过统一考试,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得上岗,其培训费、差旅费自负;

参加补考的,补考费自负。

(九)特殊工种外培人员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参培情况和有关学员档案资料等证明材料报送培训部门备案。

第六节、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岗位班组员工的安全业务素质,建立学习型班组,培养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理论水平,特制定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一)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不断对班组成员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培训,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班组员工的理论和技术水平,争做学习型班组。

(二)各区队负责组织各班组成员的培训与学习,并负责制定班组成员的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活动时间、考核办法,监督和跟踪学习活动的成效。

  (三)培养职工爱岗敬业精神与不断创新精神,开展思想道德、诚信意识方面的教育。

(四)培训职工对工艺流程的熟知,生产原理和设备原理的了解。

让其明白“一清二熟三会四懂”。

一清:

工艺流程清;

二熟:

生产原理熟、工艺条件熟;

三会:

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四懂:

懂操作、懂结构、懂用途、懂性能。

(五)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前要对岗位员工进行认真的培训与学习。

(六)对新进员工、转岗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前再培训教育。

  (七)培训学习采取多种形式,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培训班、技能交流等方式进行,要充分利用周六、班前会时间进行学习,原则上不影响正常的工作。

(八)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解决操作过程中碰到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节、送外培训制度

(一)各部门需送外培训人员,必须备齐培训机构所需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等)。

(二)送外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严格按公司人才培养管理和职教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培训费用的发票种类和内容应合法、合规,否则不能报销培训费用。

(三)矿临时性安排的送外培训项目,必须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和矿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外出培训,否则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对先外出后补手续者一律不予受理。

(四)送外培训的人员在外出前要签定外出培训安全承诺书,培训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培训学校或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报销外出培训的任何费用;

发生民事人身伤害一律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送外培训特种作业的人员,发生违约(包括辞职、主动转岗)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赔偿未履行期限的违约金。

(六)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的选送优秀人员到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学习以及各项业务学习的送外培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进行选派。

(七)外出培训人员要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资质培训的,培训结束未取得资质的,不予报销培训费用。

(八)送外培训一个月及以上的人员,不享受各项月度奖励和月度效益安全工资。

第八节、师带徒培训制度

(一)新工人、转岗、复岗员工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指派师傅,并签定师徒合同,师徒合同年限根据工种而定。

(二)各单位指派的师傅必须报劳资科审核,审核合格后才准签定师徒合同。

(三)各单位将签定的将师徒合同一式三份分别交劳资科、安全科、用人单位保存一份。

(四)师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本工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知识,技能水平高、技术全面。

2、岗位业绩突出,解决过生产过程中的突发问题,取得较好的效果。

3、具备指导培训对象的条件和能力。

4、特殊工种的,必须持证两年以上。

(五)师傅要耐心、细致地指导徒弟学习,严格培训、严格要求,及时帮助徒弟解决工作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真正把技术本领和自身所长传授给徒弟。

(六)徒弟要尊敬师傅,虚心请教,服从指导,勤问、勤记、勤练。

经常向师傅汇报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

(七)师徒合同期限内,如师傅或徒弟一方工作变动,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即行终止。

(八)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申请,可变更师徒人选,变更后应重新签订或变更“师带徒”培训合同。

(九)师徒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要通知各部门对徒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准予继续独立作业;

考核不合格的,继续签定师徒合同,以致培训考核合格。

第九节、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一)矿内各单位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及新工人,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都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三)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人员签名等。

(四)矿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五)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以好备查。

(六)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节、“手指口述”、案例教育培训制度

(一)所以从业人员都要参加本岗位“手指口述”、事故案例学习,熟悉本岗位的“手指口述”,并在工作时做到安全确认。

(二)各单位职工要熟记外单位同岗位的事故案例,汲取事故案例教训。

(三)各单位要利用班前会、周六职工安全学习时间学习“手指口述”、事故案例。

(四)安监处每季度对近期的事故案例进行汇总,并分发给各单位学习。

(五)安全科要利用周六等学习时间进行“手指口述”事故案例抽查,对不能掌握的人员进行处罚,并现场督促该人员学习“手指口述”、事故案例。

(六)各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手指口述”、事故案例的抽查力度,对不能描述和背诵的人员按“三违”进行处罚。

第十一节、每周二题、每月一考培训制度

(一)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队基层队干、正副班长及所有在册员工(机关管理人员视情况而定),都必须参加每周二题培训。

(二)基层队干、正副班长、电钳工、安瓦员、放炮员、群监员、每月考试一次;

机关管理人员(含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考试一次。

(三)给单位培训兼职管理人员(技术员),要将员工行为规范、岗位操作规程、标准等应知应会内容制作成试题传培训部门,以丰富每周二题、每月一考培训内容。

(四)为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每周二题培训,对每月回复率和正确率均达到100%的职工,给予50元/人的奖励。

第十二节、成人后续学历培训管理制度

(一)培训人员参加后续学历学习,须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参加报名学习。

(二)学习期间参加考试、毕业答辩等,须向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请假。

(三)参与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地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

(四)学业满后,取得毕业证,持毕业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到劳资科办理后续学历相关奖励。

(五)学业结束后,将毕业证、奖励等资料复印件交培训办存档备查。

第十三节、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

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

采煤、掘进、机运、通风等区队长;

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五)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十四节、“三违”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一般“三违”的培训由所在连队、班组进行帮教培训,使其真正能够认识到本人的错误,从中接受教训。

(二)对严重“三违”的培训:

凡查出的严重“三违”,由安全科下发通知单。

所在连队接到通知单后,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通知本人参加矿组织的“三违”人员培训班进行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工作。

(三)严重“三违”人员培训时间为三天,培训内容严格按矿“三违”人员培训教学计划执行。

(四)“三违”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无条件的参加培训学习,

无故未参加当期培训班学习的,处罚责任人、队长各200元,直至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三违”人员学习期间必须认真学习,汲取教训。

(六)安全科对严重“三违”人员要进行不定期的回访、谈心工作,确保严重“三违”人员能够真正吸取教训,在工作中能够起到带头作用。

第十五节、培训纪律管理制度

(一)安全科负责对学员培训期间进行全程管理,所以学员应按培训安排,参加所有培训、实习等各种活动。

(二)学员应尊重培训教师和培训工作人员,团结学员,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按时、保质、保量参加我矿组织的各类培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严格遵守培训的作息时间,因公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安全科领导请假。

否则,无故迟到、早退一次处罚20元,旷学一次处罚50元。

(三)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培训纪律,集中精力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或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

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从事与培训无关的事情。

在教室吸烟或手机未置静音状态,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元;

凡在课堂上接听电话,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睡觉者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四)学员必须遵守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教室的公共财物,爱护培训场所公共卫生,损害公物照价赔偿。

(五)培训结束后,考试取得优异成绩的(前两名)给予100、50元奖励,培训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入井资格证,并处罚100元。

第十六节、学员管理制度

(一)安全科负责对学员培训期间全程进行管理,所有学员应按安全科安排,参加所有培训、实习等各种活动。

(二)学员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每旷课一学时,罚款50元;

旷课三学时及以上,取消考试资格并罚款100元;

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5次及以上者,取消培训资格。

(三)培训期间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两学时及以下,持假条向授课教师请假;

请假两学时以上,应持假条向安全矿长请假,并在授课教师处备案。

(四)学员在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教室内不允许吸烟,上课时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来电提示由振铃提示转到振动提示),认真听课、做好笔记、不得私下交谈和随意走动,否则罚款50元/次,对不听劝告者可取消其培训资格。

(五)学员必须遵守培训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教室和实验场所公共财物,爱护培训场所公共卫生,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六)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得酗酒,不得打架斗殴,不得超时娱乐,违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七)培训部门为鼓励参培学员认真学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按学员奖励制度进行奖励。

第十七节、学员考核奖惩制度

(一)安全科在每期开展的各类教学班中,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学员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100元,第二名奖励50元;

对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的分别处罚100元/人、50元/人。

(二)在送外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凭培训单位颁发的优秀学员证书等依据,矿给予对等奖励;

考试不合格的处罚200元/人。

(三)优秀学员评选根据考试考核成绩、培训期间综合表现而定。

第十八节、培训教师管理制度

(一)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安全生产培训事业。

(二)培训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备与其担负的教学任务相应的专业水平,即具有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和相应教学能力的中、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从事教学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文化专业水平,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专职教师必须按规定经二级或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教学活动。

(五)培训教师必须勤于学习,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政策,准确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素质和专业水平。

(六)培训教师在接到培训部门授课通知后,根据所讲内容积极进行备课,一般情况下,培训部门提前一周通知本人,以便培训教师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七)培训教师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规范书写教案,制作课件,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授课质量。

第十九节、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一)培训档案包括,培训部门历年来的培训考核记录、文书、财务、设备、人事等档案。

(二)培训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培训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日常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和随意销毁。

(三)档案保管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鼠等安全措施。

(四)入柜档案应内容齐全、存放妥当、码放整齐,应建立案卷目录、卷内目录等检索工具。

(五)一般情况下,职工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必须经培训管理人员同意;

重要档案须经培训负责人同意方可调阅。

(六)外单位前来查阅档案必须培训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七)抄录或复印档案原件,一般内容需经培训管理人员同意;

重要内容须培训负责人同意。

(八)任何人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画、伪造和损坏。

(九)一般情况下档案不准带出单位,经领导批准带出的要限期交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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