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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意志性2、执行性3、法律性4、强制性
{2、关于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发展与变化主要表现为:
其一,行政权是权力与职责的结合与统一
其二,行政权不再是消极地“依法行政”和受“法律之外无行政”规则的约束,不再主要表现为采用制裁、强制等手段去维持社会某一领域,而更多地是为了社会副业的发展所行使的积极性权力,主要采用组织、引导、奖励、赋予或许可等手段。
其三,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分离的状态依然存在,但行政权的内容与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表现为除了传统的法律执行权外,还拥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裁决(司法)权。
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法制化标志是完善的行政法与程序法。
第二节行政法
一、概念
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权的法,即关于行政权的设定、行政权的运行和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对这一概念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分析:
1.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
2.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3.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①配置、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权。
②确认、保障公民等行政相对人一方在公共行政中的权益。
4.行政法的目的是要将公共行政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公共行政的民主、公正、理性和高效的价值追求。
二、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无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
2.行政法由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
(二)内容上的特点
1、内容的广泛性;
2、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易变性;
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无明确界限。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行政法的地位
(1)行政法是三大部门法之一,是宪法的实施法,又被称为小宪法。
(2)行政法与民法、刑法、经济法的关系
2、行政法的作用
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保权作用)
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控权作用)
我国当前强调控权作用的现实意义
1.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特殊要求
2.符合行政法产生之政治需要
3.与行政法保权作用的目的相吻合
4.回应行政中心地位坚固、公民权利观念淡薄的历史与现实
五、行政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行政法进行不同的划分:
(一)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与行政救济法
(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
(三)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行政法基础理论
(二)行政法律制度。
可分为两大部分:
①一般法律制度,如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等。
②专门行政法律制度,如经济行政法律制度、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等。
(三)行政法规范及适用:
行政法规范数量众多,并且效力等级不同,在实践方面要研究行政法规范的界定、适用条件和适用中的问题等。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行政法行政学
1、行政法学与行政法
联系:
行政法是行政法学的前提
区别:
归属不同对象范围不同
2、行政法学与行政学
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部分内容重合
研究着重点不同属性不同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概述
一、含义:
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二、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或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协定
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一、宪法与法律
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规法源)
三、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
⏹行政立法的含义与性质: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
仅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主体是特定国家行政机关。
三个限制因素:
(1)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立法不能涉足法律的专属立法领域。
(2)立法机关的授权(3)行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授权法的解释。
行政立法效力异议的处理:
(1)司法审查
(2)立法审查(3)行政审查
四、条约与协定
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一、法律解释:
主要指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法律、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
⏹二、判例(先例)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三、习惯与惯例:
一种惯例积年累月,行之久远,化于内心,积淀成为民间习惯,政府就需要尊重和考虑。
习惯的地位有时还为一些制定法所特别强调。
⏹四、行政法理
⏹法源的位阶原则上是:
制定法优于判例法;
判例法优于习惯、惯例、法理等形式;
制定法中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位阶排列。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制。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6、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所概括出的,而并非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
第二节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含义:
是指一切政府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包括以下三个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法律优越原则: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原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依法行政的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二、越权无效原则
涵义: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三、比例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3)比例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
四、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其行为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行政相对人对其行为的信赖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三节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包含三条基本规则:
(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说明理由(3)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听取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三、行政公开原则
含义是:
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
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
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四、行政公平原则
公平是平等对待,相对于歧视而言;
公正是指公道正派,是相对于偏私而言
五、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要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效果)
主要有三项要求: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一效益分析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五章)
第五章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法主体的涵义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
从静态看,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组织、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从动态看,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3、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参加诉讼4、行政主体独立承受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1、行政机关是个法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
狭义上的行政机关仅指各级人民政府。
2、行政主体是个法学概念、动态概念。
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是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
3、行政机关法律身份多重: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时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时
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下列几项特征: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
⏹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对行政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种类划分,有助于我们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从不同角度全面认识它们。
行政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权配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行政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2、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3、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4、积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消极的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6、对人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监督主体的法律关系
7、原初性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和补救性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较为广泛,行政主体与不同的另一方主体相对应形成多种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也各有区别。
⏹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看: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
⏹监督主体是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享有国家监督权力或其他监督权利的各种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自身、行政相对人、其他各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
⏹行政主体与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完全相同。
⏹权力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
⏹权利性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监督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行为、智力成果和行政权力。
⏹物
⏹物是现实存在的、能够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财富,包括实物和货币。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
⏹人身
⏹人身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人格关系、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行为
⏹行为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况主要有:
作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这主要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作为行政服务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这主要是行政主体的服务行为;
⏹作为监督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接受监督时应作出的行为等等。
⏹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主体依宪法和法律而享有的执行法律、管理行政事务实现行政职能的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规则形成的必然的权利义务联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行政法已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则,即规定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
◆适用该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事实出现。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因一定的原因而发生局部的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只有主体与客体的一定变化。
主体的变化
主体的变化指主体发生了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某种变化。
主体发生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变化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主体在数量上的变化。
⏹主体在接替上的变化。
客体的变化
客体的变化是指客体发生了不影响原权利义务的某种变化,通常只能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变化,即以一种客体取代另一种客体。
能发生改变的客体主要是:
①与特定人的人身没有联系的财物。
②与特定人的人身没有联系的作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
但其核心应是主体双方原有权利义务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通常是:
①主体双方之间因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而终止。
②原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已完成而使其消灭。
③原适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已取消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④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
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要素的消灭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分为以下类型: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
因主体消灭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主体的消灭可以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两种情况:
①原主体消灭后,有新的主体承接原主体的权利义务,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消灭,则行政法律关系只是变更而不是消灭。
②原主体消灭后,没有主体承接或不能有承接主体,则权利义务要随之消灭。
因客体的消灭使原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行政法基本原则所具有的实际作用。
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行政法的发展。
⏹指导行政法的制定。
⏹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此外,行政法基本原则还有助于对行政法规范的解释。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以下四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统率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提炼为四项:
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效益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含义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是指行政法规范及行政法律制度应以保障公民等一方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确认并保证公民等一方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内容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以保障公民一方合法权利和自由为主导。
2、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一方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3、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等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的意义
在行政法中,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具有重要地位。
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有利于公民一方在行政法上主体地位的确立。
2.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
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
依法行政原则不同于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原则。
①依法行政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而言的,强调对行政主体的规范;
而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原则则对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以及司法机关都有指导意义。
②依法行政原则主要是制度层面的原则,尤其在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作用,而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原则则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原则,而且是价值层面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依法行政原则在许多国家都得到承认,只是在各国有不同的理解。
在英国,行政法治原则有四层含义:
①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②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
③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
④法治原则表示法律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所偏袒。
在法国,行政法治包含三层内容。
①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在法定权限内)。
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程序和条件)。
③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在日本,行政法治原则被概括为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和司法审查三项内容。
依法行政的内容应当涵盖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具体应为:
行政组织法定
这里指行政组织的权限、中央和地方行政权的划分、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行政编制等都要由法律设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规定。
通常,法律设定行政组织的形式有两种:
①通过制定行政组织法对行政组织的权限、结构、规模以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等进行规定。
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
②在单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行政组织的有关问题。
如《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
法律保留强调的是,在立法上,对于重要的事项如涉及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事项、国家的基本制度或重要制度的设定等,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其他规范不得越位规定,法律也不得将应由自己规定的事项授权其他机关规定。
法律优位强调的是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在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方面,除宪法外,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以法律为准。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法律规范可在法定权限或授权的范围内就某事项作出规定,而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时,以法律规定为准。
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是指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实施管理活动要以法律为依据。
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形式合法。
即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①行政主体进行管理时不得超越法定职权。
②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不仅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还要遵守程序法的规定。
③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具备法定条件。
实质合法。
即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
具体包括:
①行政活动要符合法律的目的。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特定的目的,行政活动不能与法律的目的相背离。
②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决定时要考虑相关因素。
凡是法律要求考虑的因素必须考虑,不相干的因素不得考虑。
③符合公正法则。
这是实质合法最一般的要求。
所谓公正,是指合乎理性。
违法的行为无效,行政主体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的行为不仅应被确认为无效,予以撤销,给公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面前平等
这里包括两层内容:
①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行政主体和公民。
②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公民。
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
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