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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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自律规则的起草说明Word格式.docx

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为指导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业协会制定了《风控指引》,要求管理人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二、《备案办法》主要内容

《备案办法》全文共计五章三十三条,涵盖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总体要求、设立备案的具体要求、备案完成后的日常报告、对管理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自律管理规定和附则五大部分,并将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作为附件,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备案办法》依据、备案管理主体、备案义务人

 

《管理规定》明确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新的法律依据和特殊目的载体(SPV),《备案办法》以《管理规定》为依据,对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根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备案办法》明确了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

此外,《备案办法》明确了备案义务人以及备案文件报送方式。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文件,明确了报备主体的相关责任。

管理人通过设立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专项计划设立备案的具体要求

1、明确设立备案的具体要求和备案文件的报送要求。

规定,《备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人报送备案文件的具体时点为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

(2)备案文件的报送要求。

主要包括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一般要求是指所有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管理人均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备案登记表、计划说明书、主要交易合同文本等文件的扫描件。

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

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文件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二是首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机构,还应当将相关资质文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2、明确备案复核程序。

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管理人对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做出承诺;

二是管理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包括管理人应保证认购人根据我会制定的认购协议模板逐项签字确认、管理人应提交认购协议的扫描件等;

三是备案文件齐备。

符合上述要求的专项计划,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文件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接收函。

另外,备案文件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管理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接收函。

(三)明确专项计划备案完成后有关报告的管理

1、加强转让场所报告管理。

《备案办法》增加了转让场所报告环节,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转让的,管理人应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获取其他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转让场所报备完成以后,如转让场所发生增加或变更的,应在变更完成后,通过变更环节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变更、终止清算的报告管理。

备案完成后,专项计划发生变更或终止清算的,管理人应就有关情况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3、专项计划管理人变更报告。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消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向基金会业协会推荐临时管理人,经基金业协会认可后指定为临时管理人。

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新管理人的名称及新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日期,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移交情况等。

4、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等定期报告与重大事项报告、违规报告、信息披露报告等不定期报告。

除《管理规定》要求的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外,《备案办法》要求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同时将披露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此外,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的,管理人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件出具后 

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5、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报告义务。

《备案办法》明确了专项计划的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义务,规定中介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特定原始权益人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加强自律管理职能

1、纪律处分类型。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2、现场检查。

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

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依据自律检查规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加重处分。

(1)加重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在一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一至三个月;

在二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在一年之内被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

在二年内被两次要求参加强制培训或行业内谴责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纪律处分。

(2)减轻处分。

因涉嫌违规等情形造成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托管人、销售机构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

三、《负面清单指引》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的具体要求

首先,《负面清单指引》根据《管理规定》制定,因此,基础资产首先需要符合《管理规定》中的具体规定。

其次,基金业协会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前期的实践和行业征求的意见,在负面清单中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得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二)明确负面清单的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

为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基金业协会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

基金业协会可以邀请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他行业专家对负面清单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四、《风控指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风险控制的主体本章规定了管理人作为风险控制的主体,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职责。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二)明确了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风控指引》要求管理人在以下方面进行风险控制:

1、基础资产的合法性、有效转让、估值;

2、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预测、转付、账户监管和混同风险的控制;

3、现金流的使用和再投资。

4、不动产证券化的负债经营、循环购买资产的要求;

5、资产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要求及其后备服务机构的替换机制;

6、信用增级安排、触发条件及操作流程;

7、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

8、存在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情形。

9、违约的处理。

(三)明确了文件保存的要求

文件保存期限。

管理人应当保留专项计划设立至存续期内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自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责分工,基金业协会将加强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场所之间的监管协调,建立完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之间、自律组织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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