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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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docx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总18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

 

卫监督发[2005]33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

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监管,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作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增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

  发布时间:

2005-8-249:

32:

01

附件: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1.范围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

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

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新产品

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消毒设备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部分的浸泡试验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

4.检验

消毒剂

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节进行。

主要原料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节“消毒剂”项目进行。

消毒设备

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节进行检验。

消毒设备中与饮水接触部分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的节进行浸泡试验。

消毒设备产生的消毒剂的主要化学原料按附录A和表3要求进行检验。

5.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执行。

附录B是对《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锑和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锑和亚氯酸盐检测的第一方法。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的具体步骤参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安全性评价规范》(2001年版)的附录B进行。

表1

消毒效果检验项目

项目

名称

电解法消毒处理器

紫外线消毒处理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氧

发生器

次氯

酸钠

发生器

消毒剂

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

氯酸盐法

亚氯酸盐法

总大肠菌群

水中游离余氯

二氧

化氯

紫外线

强度

臭氧

游离氯

其它(有效消毒成分)

说明:

1.消毒设备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取水样进行消毒效果检验。

消毒剂发生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在出口处采集样品,按说明书规定的有效剂量稀释后,进行消毒效果检验。

消毒剂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稀释配制水样。

2.细菌加标操作程序

(1)在脱氯自来水中加入大肠杆菌,实验用菌种为大肠杆菌8099。

加标量为>5×100-2×1000/100ml。

(2)将装有加标菌水样的三角烧瓶放入恒温水浴箱(20℃)中,开动磁力搅拌器5min,使细菌在水中分布均匀。

先取2份细菌加标的水样,进行大肠杆菌活菌计数(阳性对照组)。

(3)待水温恒定后按说明书规定的最小剂量加入消毒剂,迅速搅拌均匀,从加入消毒剂起计时。

设定3个工作时间,说明书规定的最短作用时间为T,3个作用时间分别为,T和,作用后分别吸取水样,注入装有中和剂(如硫代硫酸钠)无菌三角烧瓶中,以终止消毒作用。

对饮用水消毒处理器和消毒剂发生器应根据消毒产物的产生量及处理水最高流量进行加标采样。

(4)将中和的水样,分别取100ml、10ml、1ml各两份,用滤膜法进行大肠菌活菌计数。

(5)将未接种大肠杆菌的试验用同批培养基平板2个,置温箱中培养(阴性对照组)。

试验重复三次。

3.上述试验同时,测定消毒成分和剂量,记录作用时间和水温。

4.结果评价

消毒后水中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

5.√-必需测定项目;△-如含有,需测定

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

编号

产品名称

化学名称或分子式

用途

近似分子量

评价剂量(mg/L)

可能含有的杂质

1

液氯

相关化学药剂:

Cl2

消毒、氧化

 

10(以Cl2表示)

5

汞、卤代烃

砷、镉、铬、铅、银、汞

氢氧化铵

硫酸铵

NH3

NH4OH

(NH4)2SO4

氯氨消毒

氯氨消毒

氯氨消毒

17.0

35.0

132.0

10

25

2

漂白粉

Ca(OCl)Cl

消毒、氧化

127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3

次氯酸钙

Ca(OCl)2

消毒、氧化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4

次氯酸钠

NaOCl

消毒、氧化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5

二氧化氯

相关原料:

硫酸

盐酸

亚氯酸钠

氯酸钠

ClO2

H2SO4

HCl

NaClO2

NaClO3

消毒、氧化

活化剂

活化剂

原料

原料

 

98.0

36.5

90.0

106.5

 

50

40

7

8

亚氯酸钠

砷、镉、铬、铅、银、汞

6

二氯异氰尿酸钠

(又名优氯净)

(CN)3O3Cl2Na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7

三氯异氰尿酸

(CN)3O3Cl3

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8

氯氨T

CH3C6H4SO2NaCl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9

清水龙

(又名哈拉宗)(halazone)

COOHC6H4SO2NCl2二氯胺对羧基苯磺酸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10

高锰酸钾

KMnO4

消毒、氧化

158.03

15

砷、镉、铬、铅、银、汞

11

过氧化氢

H2O2

消毒、氧化

3

砷、镉、铬、铅、银、汞

12

新产品

消毒

以通常最大使用剂量的5倍计算

砷、镉、铬、铅、银、汞和其他有害物质

 

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电解法消毒处理器

紫外线消毒处理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氧

发生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

消毒剂

新产品

氯酸盐法

亚氯酸盐法

混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铬(六价)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游离氯

紫外线强度

水中游离余氯

氯酸盐

亚氯酸盐

二氧化氯

臭氧

溴酸盐

甲醛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ICP鉴定

色谱/质谱鉴定

耗氧量

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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