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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第九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二章、第三章。

申请材料

(一)全体投资者共同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二)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股东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自然人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申请表格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时  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

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企业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为例,其他情况请同学们自己整理)

表5.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10.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颁发营业执照。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

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

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六条。

2企业注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略)

二企业年检

1、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3、企业年检的时限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4、年检的对象和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5、企业年检主要审查内容

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

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

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法律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0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四节办事流程

一、工商局企业设立登记流程

图5.1工商局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

第三章质监局

第二节办事指南

第3节法律法规

第4节办事流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

第四章税务局

一、国税局的主要职责

二、区地税局的主要职责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六)、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三、发票管理

(一)、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税务行政许可所需资料和证件

(二)、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所需资料和证件申请条件:

(三)、普通发票的领购

四、纳税申报

5、税款征收

6、信用等级的评估

第5章表格说明

本章要求同学们将各项业务所需的表格和文件材料格式汇总整理,表格需附填表说明。

5.1工商局

附件一: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业类型

住所所在地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附:

投资人情况表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证照号码

投资额

投资比例(%)

签字或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1、投资人在本页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投资人应对第

(1)、

(2)两页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在本页盖章或签字。

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附件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预核内字[]第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的企业名称为:

 

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投资比例:

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至年月日。

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核准日期:

年月日

1、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有正当理由,在保留期内未完成企业设立登记,需延长保留期的,全体投资人应在保留期届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

延长的保留期不超过6个月。

2、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将本通知书提交登记机关,存入企业档案。

3、企业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4、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5、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该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备案。

未备案的,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附件三: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实收资本

设立方式

营业期限

长期/年

申请副本数量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4、营业期限:

请选择“长期”或者“XX年”。

(1)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备注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

A.企业法人;

B.社会团体法人;

C.事业法人;

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

E.自然人;

F.外商投资企业;

G:

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实缴

出资

时间

方式

出资额

持股比例(%)

认缴

方式

证件名称

及号码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附件四:

附件五: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六:

法定代表人信息

任免机构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年月日

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盖章或者签字)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出资人、股东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出资人、股东签署;

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署。

附件七: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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