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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突发事故定义与分级

  燃气突发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燃气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及供气中断等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重大财物损失、城市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状况。

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燃气突发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以及需要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一般燃气突发事故。

  本预案指导各区(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海上船舶载运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依据《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燃气设施在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6燃气突发事故现状和发展趋势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便利、广泛使用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等很多领域,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已形成瓶装配送和管道输送的燃气供应格局,各类燃气基础设施,遍布全市的所有区域。

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可能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燃气突发事故,将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综合分析国内外燃气事故案例,主要原因是由于使用燃气方法不当、燃气设施故障以及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等因素导致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燃气突发事故往往会引发其它突发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近年来,燃气企业和政府部门加强了管理和监督以及科技手段的运用,各类燃气事故稳中有降。

深圳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造成了许多影响燃气设施运营安全的不良诱因,且这些诱因长期存在,燃气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2组织领导机构与职责

  2.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本市设立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副市长担任,主持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全市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市应急办、深圳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1.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

  2.统一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3.负责燃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4.建立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5.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区(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燃气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突发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燃气经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燃气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财政委:

负责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

负责配合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负责受损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配合海上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4.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5.市公安局:

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

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6.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7.市住房建设局: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燃气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燃气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负责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

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

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8.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供排水企业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

依职责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故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

负责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燃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

  11.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和协调燃气突发事故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12.市外办(港澳办):

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有关机构通报本市燃气突发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

  13.市台办: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置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台胞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报送涉台燃气突发事故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4.市应急办:

协助总指挥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

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

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负责外援的求助工作。

  15.深圳海事局:

负责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

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

  17.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故;

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并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处置过程的应急保障工作;

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19.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0.专业应急队伍:

政府依托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组建本市燃气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紧急状态下,听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

负责做好燃气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

  21.各燃气企业:

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负责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预案演练;

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施,

  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必要时服从上级安排协助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

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组织区(新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市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协调相关成员(处置)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现场处置单位)组织调配抢险力量,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负责及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5.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及燃气事故调查。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2.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1.2监测

  1.在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建立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市内各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本市燃气企业动态安全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

  

(2)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状况的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夏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市、区(新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与各燃气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3.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建立燃气突发事故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

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和变更

  

(1)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①蓝色预警(Ⅳ级):

经各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②黄色预警(Ⅲ级):

经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

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③橙色预警(Ⅱ级):

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④红色预警(Ⅰ级):

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2)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①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②相关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立即进行重点部位排查处置;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

  ①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②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的应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

  ④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

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

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突发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外办、市台办按相关程序协调处理。

  

(1)首报内容:

  ①事发企业概况:

包括事发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故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

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等。

  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燃气突发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一般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属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导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进行处置。

  

(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将情况通报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补报文字材料。

当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时,市政府需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处置燃气事故指挥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4)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2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及辖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在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燃气突发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区(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2.4指挥协调及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响应升级

  因燃气突发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燃气突发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依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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