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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识别管网建设工程隧道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源,防范诸如隧道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安全风险,规范隧道工程安全施工行为,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网建设工程山体穿越隧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涌水突泥:

指地下工程(如隧道)施工中遇到暗河、溶洞、承压水等不良地质情况发生较大(以上)规模的涌水、涌泥事故,一般以水、淤泥、泥砂为载体迅速突出,是隧道施工特别严重的地质灾害之一,一般地质条件下不易发生,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不可预见性,极易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3.2瓦斯:

从煤(岩)层内逸出的以甲烷(CH4)为主要成分的有害气体。

3.3钻爆法:

通过钻孔、装药、爆破开挖岩石的方法,简称钻爆法。

3.4光面爆破: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5超前地质预报:

通过掌子面的超前钻探、超前导坑或各种类型的地球物理探测等手段来查明隧道岩体的状态、特征以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体的位置、规模和性质,预测前方未施工段地质情况的方法。

掌子面:

地下工程或采矿工程中的开挖工作面3.6初期支护:

当设计要求隧洞的永久支护分期完成时,隧洞开挖后及时施工的支护,称为初期支护。

3.7二衬支护:

“二衬”是坑道施工中的一个术语。

在坑道开挖时沿着掌子面向前开进,而其后已挖成的坑道四面则需要加固。

“二衬”即是指经加固后的坑道四周仍需继续二次加固来做的工作。

在隧道施工中,二衬支护(也称二次衬砌)就是模注砼,模板台车浇注,视设计情况,有的部位是钢筋砼,有的部位就是素砼。

3.8仰拱:

是指埋设在隧道地面以下接受隧道衬砌结构通过其侧壁传递过来的压力,保证隧道结构及其周围构造整体牢固稳定的地下构造物,形状与隧道衬砌结构相对,呈仰弧形。

常用的有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等。

3.9找顶:

找顶是隧道等施工中清理顶部危石的工序,找顶是清理危石的重要部分,因为顶上的危石危险性更大些。

3.10锚杆:

用钢筋、钢管等材料加工而成具有锚固、悬吊等作用的支护杆(构)件。

3.11围岩:

指的是隧道周围一定范围内,对洞身的稳定有影响的岩(土)体。

3.12高地应力:

高地应力指初始应力特别是它们的水平初始应力分量大大超过其上覆盖层的岩体的重量,高地应力是岩爆发生的必要条件。

3.13循环进尺:

井巷掘进每完成一个掘进循环,工作面向前推进的距离。

通常用炮眼深度与炮眼利用率估计,如眼深1.6米,炮眼利用率为0.9,则循环进尺可达1.44米。

3.14火花起爆:

利用导火线燃烧时的火花先引爆雷管,然后使炸药爆炸的一种起爆方法,一般称为放炮。

3.15裸露爆破:

在岩体表面上直接贴敷炸药或再盖上泥土进行爆破的方法。

3.16瞬发电雷管:

又称即发雷管。

通电后立即引发起爆的雷管。

3.17延期电雷管:

通电后按规定延期时间引发起爆的雷管。

3.18围岩监控量测:

简称围岩监测。

为了解正在施工或已运营的隧道围岩的岩石力学性质和支护结构的受力状态,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安全,采用各种量测仪器对围岩和支护结构所进行的量测工作。

3.19项目组:

是指气电集团福建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组,也称为“业主”。

3.20承包商:

是指在合同条件下按照双方约定要求、期限及条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3.21施工承包商:

是指为项目组提供建设工程服务的承包商。

3.22工程监理:

是指为项目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承包商。

4职责

       

       QHSE部: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细则,对承包商的隧道施工安全措施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工程部:

对承包商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承包商落实隧道施工安全措施。

       施工承包商:

负责提供隧道施工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和落实隧道施工安全措施。

对现场的隧道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工程监理:

负责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施工安全措施;负责代表业主对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5管理内容

       5.1风险识别与控制

       5.1.1施工承包商在隧道施工各阶段较高风险作业前,应成立一个作业安全分析(JSA)小组,并组织进行隧道施工风险较高作业安全分析,记录和形成作业安全分析成果。

作业安全分析小组的成员应至少包括:

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机械操作人员、施工班组长、班组骨干人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工程部的现场管理人员、QHSE部现场管理人员等。

       5.1.2施工承包商应向施工人员宣贯作业安全分析成果(即:

识别的作业安全风险、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的责任人),并确保落实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5.1.3工程监理应对施工承包商的作业安全分析(JSA)工作、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予以监督和指导。

       5.2制订应急预案

       5.2.1施工承包商在施工前,在风险识别基础上制定隧道施工应急预案,报监理、现场项目部审查和管网项目组QHSE部批准。

       5.2.2各隧道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应急预案需符合管网项目组的应急预案启动和汇报流程。

       5.3隧道安全管理

       5.3.1隧道管理的重点

       a)设计开挖方案的实施情况;

       b)光面爆破控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初期支护(包括二次衬砌、仰拱施工)跟进进度和施工质量、地质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

       c)施工用电、火工品管理、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情况;

       d)隧道内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入隧道登记(翻牌)制度落实情况;

       e)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履行职责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等。

       5.3.2隧道检查要求

       a)隧道安全检查以施工承包商自查为主,监理监督、指导、管理为辅,业主工程部、QHSE部不定期对隧道安全进行抽查;

       b)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隧道安全检查,专职安全员每天应至少组织各班组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均应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好安全检查记录表,跟踪复查;

       c)施工承包商各隧道专职安全员应严格履行安全检查责任,对隧道安全重(难)点的风险段落加强日常检查;

       d)施工监理每天应对施工现场作业情况、施工承包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5.4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5.4.1一般规定

       a)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场地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的地段,并做好现场的挡护工程。

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初始进洞施工前完成;

       b)施工承包商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c)施工承包商各班组之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

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d)施工承包商所有进入隧道工地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e)遇有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施工承包商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f)对于隧道出入口段有乡村公路出入或有建筑物时,施工承包商必须做好对公路及建筑物的防护,并定期对其进行沉降观测及记录,若有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采取加固措施,以确保公路的行车、行人及既有建筑物的安全。

       a)施工承包商设置的洞口截、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系统通畅,无积水;

       b)施工承包商施工道路的引入和施工场地的平整应减少对原地貌的破坏和对洞口岩体稳定的影响;

       c)洞口邻近有建(构)筑物时,施工承包商开挖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并监测振动速度,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d)施工承包商应对洞口边、仰坡上方的天沟及时施作,对土质天沟应随挖随砌,不使水冲刷坡面。

       a)隧道开挖前,施工承包商应编制开挖专项技术方案,方案应包括开挖方法、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b)施工承包商制定的隧道开挖方法应根据其地质条件、断面大小、施工装备、工期等条件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适宜的调整;

       c)施工承包商采用钻爆开挖时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循环进尺,减少对围岩的扰动,并不应对初期支护、衬砌结构和施工设备造成损伤;

       d)施工承包商进行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面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隧道两个开挖工作面距离接近15m时,必须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同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e)施工承包商采用钻爆法开挖时应考虑爆破振动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采取减小振动和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

       f)施工承包商进行隧道找顶作业必须在通风后进行,并有专人指挥,照明应有充足的光照度;找顶后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其他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作业;

       g)施工承包商在开挖下一循环作业前,必须对照设计,检查初期支护施作情况、确保施工作业环境安全;

       h)施工承包商出入隧道作业人员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并进行翻牌登记。

       5.4.4爆破作业

       a)施工承包商于洞内的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并有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资质证书的专职爆破工担任,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应撤到不受气体、震动和飞石损伤的地点;安全距离为:

       1)独立巷道不少于200m;

       2)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b)施工承包商在两个开挖面相距200m内时,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通报,以便另一头作业人员撤离险区;

       c)施工承包商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

       d)施工承包商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e)施工承包商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f)施工承包商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g)施工承包商在进行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

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h)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施工承包商的爆破人员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i)当施工承包商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

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j)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施工承包商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或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才可撤除警戒,允许其他施工人员进入工作面;

       k)施工承包商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L)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施工承包商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

当两端开挖面间的开挖距离余8倍循环进尺,或接近15m时,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

并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立警戒标志,并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

       m)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

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n)爆破器材运输

       1)施工承包商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施工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

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二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施工承包商采用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4)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

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5)施工承包商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运送爆破器材。

       a)施工承包商在隧道爆破后应及时进行通风、照明、找顶等工作,确认工作面安全及通风、照明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装碴作业;

       b)施工承包商的装碴作业应规定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c)施工承包商的装碴与卸碴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作业场地的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需要;

       d)隧道施工运输路线的空间必须满足最小行车限界要求,并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在洞口、设备、设施等位置设置信号和标志予以警示;

       e)施工承包商运输车辆不准超载、超宽和超高运输,不得人货混装。

车辆行驶中应随时观察线路有无障碍和洞内其它设施、设备、临时支撑等有无侵入限界情况。

运输线路或道路应保持平整、畅通,并设专人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修和养护。

线路或道路两侧的废碴和杂物应随时清除;

       f)进出隧道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a)施工承包商隧道支护施工作业面用电应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b)施工承包商在隧道支护每项工序施工前均应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清除松动的岩石和喷射混凝土块;

       c)施工承包商的隧道支护必须按初喷→架设钢架(钢筋网)、锚杆→复喷的程序施工。

在爆破、找顶后,应立即初喷混凝土封闭围岩;

       d)隧道支护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施工承包商超前支护应在完成开挖工作面的加固后进行,每循环之间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与初期支护有效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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