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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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
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
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
12)。
(2)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2倍核定。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3倍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按上述办法核定总量时,可以适当高出一定幅度,但应进行报批。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除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见附表四),按单位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自收自支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事业单位要将用于分配的绩效工资总量划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项目、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自定。
基础性部分与奖励性部分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按5:
5至7:
3掌握。
(1)经费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核定总量参考标准的70%确定。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2)经费由财政补助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项目、标准由单位自定。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要依据考核结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事业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制定分配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分配办法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示,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要纳入主管部门的考核范围,其绩效工资在核定的本单位总量内,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
五、相关政策
(一)这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单位通过自查,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规的项目。
实施绩效工资后,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和改革性补贴(与我省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后同口径保留项目)继续按规定标准发放外,一律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按原规定发放的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及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不再另行发放。
(三)经批准受聘到两个岗位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执行同一岗位的标准。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规范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规范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时保留按国家规定可以计入离休、退休、退职费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和改革性补贴(与我省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同口径保留项目),停止发放原规定的其他各项补贴。
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工人,继续执行现行规定标准;
其他退休人员,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见附表三。
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同岗位(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执行。
省级机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离休、退休、退职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标准发放补贴。
(七)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的退休人员,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八)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等垂直管理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执行各市、县(市、区)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标准。
驻省内太原市外的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执行单位驻地所在市、县(市、区)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标准。
其中,区市同城的,执行设区市的标准。
驻省外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执行驻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
所在市、县、区实施绩效工资之前,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九)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继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2号)执行。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依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和现行津贴补贴、奖金的实际发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负担办法。
在职人员:
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不高于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部分,由其收入负担40%,财政负担60%,高于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部分,单位自行负担;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医院),不高于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部分由其收入负担95%,财政负担5%,高于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部分,单位自行负担;
医院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工人:
按现行政策执行。
退休人员:
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全部负担;
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其收入负担15%,财政负担85%;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二)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七、组织实施
这次实施绩效工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工作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表一:
在并事业单位各岗位(职务、技术等级)
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参考标准
岗位(职务)类别
岗位(职级)
标准(元/月)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
一至四级(正高级)
2810
五至七级(副高级)
2360
八至十级(中级)
2000
十一至十三级(助理级及以下)
1500
管理岗位
(职务)
三级(厅级正职)
3360
四级(厅级副职)
3090
五级(处级正职)
2520
六级(处级副职)
七级(科级正职)
八级(科级副职)
1850
九级、十级(科员、办事员)
工勤技能岗位(职务、等级)
二级(技师)
1975
三级(高级工)
1690
四级(中级工)
五级(初级工)
1445
普通工
附表二: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1967
1652
1400
1050
2352
2163
1764
1295
1383
1183
1012
附表三: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2108
1770
1125
2320
1890
1390
1485
1270
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