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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1、本岗位职责依据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要求制定。

2、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全公司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

并对总经理负责。

4、业务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商品的进、销、存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企业全体员工都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

6、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不断地进行检查、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的措施。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1、兽药采购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

3、采购时应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4、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

5、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6、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合法证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等审核资料,并复印存档,供兽药管理部门检查;

7、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状况、质量状况。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一)兽药质量验收

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

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

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

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

(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

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

(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

外包装:

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

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3)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储藏条件等。

(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以下内容:

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

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2、合法性审核

(1)必须是经首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

(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

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

3、兽药数量的验收

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

(二)兽药产品的入库

1、兽药产品在进行逐批(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特殊管理兽药必须实行双人验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不能入库:

(1)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

(2)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

(3)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

(4)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

 

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

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管理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遇到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3、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

4、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5、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技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6、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五、兽药的储存保管制度

一、兽药的储存管理规定

1、色标管理

为有效控制兽药储存质量,对兽药按其质量状态区分管理,杜绝库存兽药存放差错,对在库兽药实行色标管理。

兽药质量状态的色标区分标准为:

合格兽药——绿色;不合格兽药——红色;质量状态不明确兽药——黄色。

三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

2、搬运和堆垛要求

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

兽药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

3、兽药堆垛距离

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设置足够宽度的货物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兽药质量产生影响,保证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分类储存管理

应按照兽药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

特殊管理兽药以及危险品应专库存放。

对于经营量较小且易变色,挥发及融化的品种,应配备避光、避热的储存设备。

对于毒麻中药应做到专人、专帐、专库(或柜)、双锁保管。

5、温湿度条件

应按兽药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仓库中。

二、兽药保管管理规定

1、陈列兽药会因陈列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陈列的兽药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2、储存的兽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特别要注意近效期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缩短检查周期,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六、仓库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在库兽药的储存质量。

2、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库房储存条件的监测,并采取正确措施有效调控;

3、按照兽药储存性质的要求,合理的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

4、按兽药储存温湿度条件要求,储存于相应仓库中;

5、做好仓库温、湿度管理工作,每天记录一次库房温、湿度,如温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6、对存在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的兽药产品,不得入库;

7、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或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合理利用库容;

8、兽药产品储存实行货位编号及色标管理;

9、兽药应按批号、效期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

10、毒性及麻醉、精神药品应当专柜或专库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账物相符;

11、客户退回的兽药,存放于退货兽药库(区),并做好退货记录;

12、不合格兽药应得到有效控制,专人专帐管理;

13、设立保管帐卡,按批号正确记载兽药进、销、存动态,保证帐货、帐卡、帐帐相符,及时分析、反馈兽药库存结构及适销情况;

14、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

 

十二、兽药经营质量承诺制度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基础管理,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强化全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提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企业质量管理方针为: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企业质量目标如下:

1、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

2、确保所经营兽药质量的安全有效;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

4、不断提升公司的质量信誉及品牌效益;

5、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企业质量承诺:

销售的兽药产品均为兽药GMP企业生产的合格兽药产品;保证出售的兽药产品符合国家法定兽药质量标准。

 

十三、记录与资料管理制度

1、本规定所述记录、资料包括企业质量管理、经营管理、人员档案、记录等所有企业资料。

2、各类记录、资料的保存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类记录、资料应归类存放,登记造册,便于查阅。

4、本公司记录,资料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得给非公司人员查阅。

国家法律法规别有规定的除外。

5、因业务需要非公司人员确需查阅公司记录、资料的,应填写记录、资料查阅申请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查阅。

6、为保证记录、资料安全,不得将记录、资料带离档案室。

特殊要求,应写借条,注明所借记录、资料名称,借出原因,归还时限,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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