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677181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9.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

《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解析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三Word文档格式.docx

自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乌克兰产生了一批伟大的法学家,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K.D.乌申斯基,据说他在世界范围内首创了商法(BusinessLaw)的理论。

他认为商法必须与民法区分开来,民法要求分开各个公民的经济利益并以这样的经济利益为对象;

而商法则要求以使每个人达到共同的商业利益的方式联合这些经济利益,以便更加完全地达到自己的利益。

这种观念在今天也是相当典型的,它成了后来的乌克兰商法学派和制定新近的乌克兰商法典草案的思想基础。

  必须指出的是,此处提到的"

商法"

,恐怕用的不是该名词在通常用法上的意思。

通常意义上的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包括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内容,仍然属于私法。

但这里的商法,不仅包括横向的经济关系之调整;

而且包括纵向的经济关系之调整,以所谓的"

纵横统一说"

为依据。

在中国,具有这样的属性的东西被称之为"

经济法"

确实,在意大利的东欧法专家简马里亚·

阿雅尼(GianmariaAjani)的著作中,商法(DirittoCommerciale)的概念,是在与经济法(Dirittodell,Economia)相等同的意义上使用的。

这样的"

,最先出现在法西斯的德国。

  在乌克兰从属于苏联的时期,该国像其他的加盟共和国一样,根据全苏民事立法纲要制定过自己的民法典。

但由于上面提到的乌克兰的"

传统,在这样的历史时期,也发生过民法学派与"

学派或经济法学派的斗争。

我们在下文中将会看到,这场斗争在哈萨克斯坦以民法学派的胜利告终。

事实上,这场斗争是在1920年至1930年的期间发生的。

"

学派的学者天真地假定,借助于"

的帮助,有可能把生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

但现实表现得更为残酷。

1938年,当时的苏联总检察长维辛斯基只对民法具有好感,他指责经济法学派"

偷天换日地用所谓,经济法,来代替民法,是对共产主义敌人的重大帮助,是对那些捏造关于共产主义的谎话、胡说共产主义压制个人、胡说它除了社会、经济、生产之外不承认任何其他范畴的诽谤者的重大帮助"

这个臭名昭著的刽子手具有这样的趋向真是奇怪极了,也许是因为不愿共产主义的苏联被与纳粹德国等量齐观。

于是,他把"

作为敌人关了起来,具有"

观念的学者遭到了流放。

在赫鲁晓夫的解冻时代,"

的观念才以某种方式复活。

当然,在50年代,又有以拉普捷夫为代表的经济法学派复兴起来,乌克兰在经济法的理论建设上在各加盟共和国中处于先进地位。

正因如此,1970年产生的苏联经济法典基本原则(草案)就是由拉普捷夫领导的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会同乌克兰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经济法律问题研究室,根据苏联科学院社会科学部1969年9月9日的决定起草的。

在苏联解体之后,乌克兰的经济法学派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乌克兰从苏联独立后,仍然适用前苏联时期制定的民法典,至少1991年的乌克兰财产法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信息,该法第8条规定,乌克兰的财产关系也由乌克兰民法典、土地法典和其他立法文件调整。

由于不可能在一年的时间内制定出一部新的民法典,该条提到的民法典极可能是乌克兰的旧民法典,它可能同苏俄的旧民法典一样,仍然起着补充立法的作用。

关于制定新的民法典的动态,据苏哈诺夫教授介绍:

由于在乌克兰,"

经济法,观念的学术统治地位和民法理论的薄弱,导致了两个并行的民法典草案和商法法典的起草"

两个并行的民法典草案"

,可能一个是民法思想的;

另一个是经济法思想的,不知双方胜败如何。

我在UNIDROIT见到了1996年8月25日的乌克兰民法典草案。

2000年10月3日,我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参加第8届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有幸见到乌克兰奥德萨法学国立学院的弗·

朱巴尔先生,从他得知乌克兰民法典草案将在2000年12月被议会通过成为法律。

2001年3月18日,我怀着万分感激的心情得到了朱巴尔先生以电子邮件给我发来的该草案前5编的英文本,它由欧盟TACISBistro项目资助翻译。

该译本使物品可以克服语言的限制评说这一草案的结构。

我得到的前5编是: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

第三编,财产权;

第四编,知识产权;

第五编,债法(前5编凡799条)。

从这5编的上下文中,可以得知该法典还有第六编,家庭法;

第七编,继承法。

至于是否还有国际私法等编,暂时不得而知。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可以看出乌克兰尽管有义务接受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基础的独联体国家"

示范民法典"

的示范,但它并未照抄"

首先,它把人身关系提前于财产关系,表明了其清算前苏联时期的物质主义的意图;

其次,它把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中,彻底否定了在前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甚至在东欧剧变后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也存在的把家庭关系排除出民法典的消极倾向,与第二编的规定相配合,恢复了人身关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再次,它把知识产权越过债法紧贴财产权规定,承认了知识产权的特殊所有权性质,并且超越著作权和发明权的具体形式规定了一般的知识产权;

最后,它没有把债总与债分分为两编规定。

这些要点,到处闪烁着创新的火花。

也许因为它酝酿的时间较长,在结构上,它对苏俄民事立法纲要的结构反思最多最深,令人神清气朗,耳目一新,产生换了人间的感觉。

这样的结构,也是最接近我设计的中国民法典的结构的。

  据说,在起草这一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德国法学家提供了技术上的援助。

  这一草案未给经济法留下多少地盘。

由于乌克兰采用民商分立模式,相较于俄罗斯民法典,乌克兰民法典草案缩减了关于各种公司的规定,这些规定被认为属于商法典的范围。

目前已有关于乌克兰正在制定新的商法典的正式报道。

这一新的商法典的出现,打破了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传统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把前苏联时期即已存在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带到了苏联解体之后。

  乌克兰商法典草案是该国的部长会议根据1992年4月由乌克兰最高拉达确认的司法制度改革的观念设立的工作小组制定的,该小组由一些教授、院士组成。

为了准备这一草案,与许多有关的部和司进行了协调,进行了许多的学术讨论,在这些讨论中,尤其有外国专家的参与。

草案于1995年12月被提交给乌克兰部长会议。

  乌克兰跨地区商人协会审议了草案后,委托V.I.兰蒂奇(Landic)作为代表于1996年3月把草案交给乌克兰最高拉达审议。

草案得到了乌克兰商人和企业家协会的支持。

  商法典的调整对象,是组织和完成商事活动中的关系。

商事活动被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商事和企业活动。

商法典的调整对象是纵横交错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商事活动不可能只包括参与者之间的横向关系,而必然包括纵向关系,因为横向关系与国家登记问题、许可证发放、补贴和津贴的发放、配额的确定、税收、标准化和证书、消费者权利保护、反垄断和公平竞争规则、生态保护等纵向关系问题具有有机的联系。

这些问题的交织,要求系统化的法律调整。

  商法典草案分为8编,52章,558条。

第一编,商事共同体秩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商事主体;

第三编,商事的财产基础;

第四编,商事义务;

第五编,商事过错的责任;

第六编,商事活动的契约形式;

第七编,商事活动的金融条款;

第八编,国际商事活动。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一个公私利益和谐结合的社会中的商事秩序。

这一秩序的目的在于,在私人利益不违反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对私人利益予以承认、支持和保护。

确切地说,在商事的法律领域,商事主体和其行为影响商事过程的国营企业,应该同样地遵守法律的要求,因而处在一种合作的状态。

所有这些,都应有助于文明的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社会取向。

商法典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尽一切可能推进乌克兰商事的发展,清除仍然存在的达到这一目的的障碍。

关于国家对商事的影响,根据这一法典的规范,应该由法律的框架和合理的必要加以限制。

  在这部法典草案中,参考了经济发达国家关于商事立法的规则,以及乌克兰自己过去的审判经验,并反映了乌克兰当代的商法学派的观点。

  可以看出,乌克兰在苏联解体后,同时起草新的民法典和调整纵横交错的商事关系的商法典,两者共同构成旧的民法典的替代物,这个格局,反映了乌克兰的法律传统和经济法学派于苏联解体后在它的一个前加盟共和国的凯旋。

  尽管在新的民法典产生之前,旧民法典在表面上维持其存在,但其中的一些关系到旧的政治经济体制的规定是必须修改的。

为了满足这种需要,乌克兰于1991年2月7日颁布了"

财产法"

,该法后来经过了1992年10月14日的修订。

它规定前苏联处在乌克兰的财产为"

乌克兰的国家财产"

、"

乌克兰人民的财产"

另外要求分享全苏的财产,例如黄金和外汇储备。

就所有权的形式而言,该法第2条规定,所有权的形式为个人、集体和国家所有权,所有形式的所有权平等。

第5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可以雇工,这无疑是针对个人所有人而言的。

第20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所谓的集体,被理解为包括商业公司、政党和宗教组织等。

第31条具体规定了国家财产的类型。

国家财产分为一般的国家财产和行政单位区域的国家财产(市财产)两种。

就两种国家财产的关系,第36条规定,国家财产和市财产不就彼此的债务承担责任。

就所有权的主体而言,第3条规定,所有权的主体为乌克兰人民、公民、公司团体和国家。

关于所有权的客体,第34条规定,国家财产的客体,是为了维持国家机构运转的财产、武装力量、安全机关、边防部队和内务部队的财产等。

第13条规定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为房屋、公寓、个人物品、夏季别墅、花园房、家具、家畜、花园内的植物、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运输工具、金钱和证券等。

很有意思的是,知识产权也被规定为所有权的客体,由此实现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整合。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56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干预行使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之法律责任,这无疑是对前苏联时期的行政命令经济之历史的清算。

  除了"

所有权法"

这一根本的民事立法外,乌克兰还于1996年3月2日颁布了"

关于对记名证券的所有权和寄存活动(Depositaryactivity)进行登记的条例"

;

1993年12月23日,颁布了"

版权和邻接权法"

1991年2月7日,颁布了"

商业企业法"

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

关于金融-工业集团的法令"

1992年4月10日,颁布了"

消费合作社法"

1991年9月19日,颁布了"

经济合伙法"

1991年9月18日,颁布了"

投资活动法"

1992年2月14日,颁布了"

集体农业企业法"

1992年3月29日,颁布了"

小型国有企业私有化法"

1991年12月20日,颁布了"

农民(私人)农庄法"

1992年10月13日,颁布了"

关于创立和运作经济特区(自由区)的一般原则的法"

1993年11月26日,颁布了"

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法"

1991年12月10日,颁布了"

商品交易法"

人们有理由认为,这些立法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旧的民法典的大部分内容,并建立了一个符合新的政治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体系。

  三、土地所有权

  1991年的乌克兰财产法规定,乌克兰的国民财富是人民的财产。

国民财富包括土地、地下资源、空气和水资源以及其他处在乌克兰境内的资源,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等,这些为乌克兰人民专有。

对它们的权利,通过乌克兰最高会议以及其他地方人民代表会议行使。

虽然乌克兰的全部土地构成人民的财产,但根据该法第14条的规定,为了农业或其他目的,公民被允许对之终身地、可以继承地享有。

允许的程序和条件由其他立法文件调整。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该法仍然坚持土地国有制,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这种规定反映了70多年的传统体制的影响之强大和对之加以更改的困难。

但是,新的经济体制要求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有更加明确的所有人并具有更大的自由流动性。

在这一要求的推动下,乌克兰最高会议又于1992年1月30日颁布了"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形式的法律"

这是一个采用土地私有权的革命性的立法,在该法之前,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财产。

国家企业组织、集体农庄和个人只是土地的使用人。

而现在土地可以为私人所有了。

该法很简单,只有两条:

1)在乌克兰,除了国家所有权外,还采用土地的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2)宣告在乌克兰土地所有权采用如下形式:

国家、企业和私人所有权,所有形式的所有权平等。

可以看出,在乌克兰,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已经由单一的变成了多元的,土地已经可以私有。

  四、国有企业

  从1991年始,乌克兰以法律手段进行了企业体制的改革,是年的12月20日,颁布了"

,该法保证公民自愿建立农场的权利,并引导农民建立私人农场。

农场被界定为农场的成员(包括子女和亲戚)以个人劳动经营的企业。

集体农庄的成员可以撤出并建立农场,并从地方会议得到准许(Grants)。

这一立法宣判了在乌克兰长期存在的集体农庄制度的死刑。

1992年2月14日,还颁布了"

,该法试图把集体农庄转化为真正的自由生产者的农业合作社;

规定土地等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由集体农业企业的法定机构行使(全会、主席和审计委员会)。

上述立法建立了市场经济式的农业企业制度。

  为了完成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乌克兰于1992年3月29日颁布了"

国有企业私有化法"

,通过该法把国有企业私有化,每个公民可免费地得到私有化证券,他们享有选择所有权形式的优先权,并获得相应企业的资产。

  波罗的海国家

  立陶宛、爱沙尼亚和拉托维亚三国构成波罗的海国家,它们在地缘上是近邻,有相似的历史遭遇,至目前都未加入独联体,而是成为了"

北方联盟"

(NordicCouncil)的观察成员国。

这一联盟的其他成员国还有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

  立陶宛

  一、法律史

  13世纪,立陶宛人不断地抵抗条顿骑士的入侵,并曾经受东条顿人的统治。

从东条顿人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后,该国享受了好几个世纪的统一和独立,并于14-15世纪征服了白俄罗斯的大部分。

1386年,立陶宛国王约盖拉(Jogaila)与波兰王后结婚并被加冕为波兰国王。

1569年,在俄国的压力下,立陶宛与波兰合并,但这种合并并未损害立陶宛在法律上的自治。

由于对波兰贵族的不满,立陶宛于1655年加入了瑞典,但在18世纪早期,又成为波兰的一部分。

在波兰第三次被瓜分的过程中,立陶宛成为俄国的一部分。

  在一战期间,立陶宛被德国占领。

战后的1918年,宣告成立了独立的立陶宛共和国。

1923年,立陶宛吞并了波罗的海边的德国城市克拉依佩达。

同年,波兰占领了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

  1926年,军人解散了议会并建立了独裁统治。

1927年,立陶宛就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商法典、

  在二战之前,由于德国与波兰的紧张关系,立陶宛向苏联请求帮助。

1940年,宣告成立了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1990年2月16日,立陶宛宣布独立于苏联,该独立于1991年获得了承认。

  古立陶宛法律的首要的成文渊源是Sudebnik(一种刑法典),它是在1468年,在卡西米洛·

雅杰罗(CasimiroJagellone)的统治下编订的。

随后于1529年、1566年和1588年诞生了立陶宛的三部成文法,它们由西吉斯蒙德(Sigismondo)一世所承认,用俄语写成。

这些成文法给了立陶宛的习惯法、德国的规则(它们吸收了罗马法的解决方法)以地位。

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加进了波兰的规则。

同时,这个国家的波罗的海城市继受了受著名的《萨克逊明镜》影响的马格德堡市民法。

天主教的教会法也适用于通常的情况。

  立陶宛处在沙皇的权力下之后,俄国人对当地的法律采取了三种不同的态度:

第一是尊重,叶卡特琳娜二世女皇采用了这一态度;

第二是把它们重新法典化,1833年,在斯佩兰斯基伯爵的推动下,产生了丹尼洛夫维奇的法典编纂草案;

最后是把1840年的《俄国法律汇编》推广适用于立陶宛,并禁止使用立陶宛自己的语言文字。

从1864年到1904年,一直是这样的状况,其间进行了不少改革。

例如,19世纪以来,地产也可以为非贵族所有。

  立陶宛的北部,交替处在瑞典(从1561年到1721年)和俄国人的权力下,由于亚历山大二世的提议,F.冯·

布恩(VonBunge)被委托编订兼涉公法和私法的"

波罗的海政府的行省法"

,第三卷的标题是"

立陶宛(livonia)、爱沙尼亚和库尔兰狄亚(Curlandia)的私法"

,它于1865年生效。

该作品用德语写成,然后被译成俄语,它包括了在1918年拉托维亚和爱沙尼亚获得独立后残存的德国模式,它一直适用到新的文本的最终采用(例如,拉托维亚于1932年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

  东欧剧变后,立陶宛于1992年10月25日颁布了"

宪法"

1991年9月5日,"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法"

1992年10月6日,"

抵押法"

1990年5月22日,"

企业法"

1990年7月30日,"

合股公司法"

1990年10月16日,"

合伙法"

1995年7月5日,"

投资公司法"

1990年7月31日,"

企业登记法"

1992年9月15日,"

企业破产法"

1991年2月28日,"

关于开始国有财产私有化的法律"

1990年12月29日,"

外国投资法"

1991年7月23日,"

关于支付不能的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的法律"

1993年,"

商标和服务标志法"

1996年1月16日,"

证券的公开交易法"

1994年12月1日,"

银行法"

1994年12月21日,"

商业银行法"

1994年4月26日,"

土地法"

  二、民商法典的结构

  立陶宛于1964年根据当时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这是该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民法典。

从苏联独立后,1992年提出了制定新的民法典的问题并组织了编纂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新近的模式――意大利民法典的模式、魁北克民法典的模式和荷兰民法典的模式――提出了草案,该草案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场,分为7编:

第一编,一般规定,其中包括国际私法的规则,并广泛地参考了关于合同之债的准据法的1980年罗马公约;

第二编,人,包括关于法人和商业公司的规定;

第三编,继承;

第四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五编,债,分为债之一般和合同之债两部分,这一编完全遵循荷兰民法典和欧共体法的模式;

第六编,知识产权;

第七编,运输法。

但是,这一草案没有成为法律,立法者改为采取更保守的立场,提出了对1964年的民法典进行重新编纂的方案,完成了一个针对该民法典之弱点的范围广泛的修正案。

它保留了苏联时期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对民法的调整对象、法人的能力、信用担保的形式、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作了修改;

重新编订了条目;

新设了第95条和第97条,它们分别关系到社会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市所有权两种形式)和私人所有权。

  三、土地所有权

  在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的时期,1977年的苏联宪法也适用于立陶宛,因此,该国也曾实行过土地的绝对国有制。

从苏联独立后,土地被私有化了。

1994年4月26日,立陶宛颁布了土地法典,该法大大地改变了原先的土地制度,承认了土地私有权。

根据该法典第3条的规定,立陶宛共和国的所有土地,仅可由立陶宛公民和国家享有所有权,但外国也可以为了建立其外交和领事机构的目的,以所有权的形式占有土地。

第4条规定国家专有如下土地:

(1)国有道路和通常使用的铁路;

(2)国家公园;

(3)具有国家意义的森林;

(4)具有国家意义的历史、考古和文化物件;

(5)具有国家意义的内水;

(6)领海内的大陆架。

这些土地不能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但国有土地可以授予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林业部门等占有,但它们是土地的使用人而非所有人。

国家还可以把国有土地租给他人。

第17条规定公民可以拥有如下土地:

(1)根据"

关于返还仍然存在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

无偿地被返还或收受的土地;

(2)根据"

土地改革法"

和本法从国家获得的土地;

(3)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并根据土地转让协议从其他公民取得的土地,以及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取得的土地。

第19条规定了私有土地可以继承。

第20条规定了这种土地可以抵押。

  1991年2月28日,立陶宛颁布了"

1991年7月23日,颁布了"

,通过这两个立法文件,立陶宛以发行私有化证券的方式实现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

  爱沙尼亚

  爱沙尼亚部落于10世纪生活在这个国家。

12世纪,汉莎同盟试图在这个国家传播基督教并对之进行控制。

1219年,该国为丹麦国王瓦尔德马尔·

塞依尔(ValdemarSejr)征服,并于1346年把它卖给了德国。

1561年成为瑞典的领土;

1710年被俄国吞并。

  1917年革命后,爱沙尼亚获得了广泛的自治,但同年被德国军队占领。

德国军队于1918年撤出,爱沙尼亚宣布独立,并在芬兰和英国军队的帮助下,成功地阻止了新的俄国军队的占领。

1920年与苏联的和约确认了爱沙尼亚的独立。

但在1930年,反议会分子和法西斯党获得了广泛的影响。

在二战之前,爱沙尼亚宣布中立。

1939年,苏联获得了进入波罗的海的军事基地并强迫爱沙尼亚建立新政府,该政府请求加入苏联,爱沙尼亚因此被苏军占领。

  在二战期间,爱沙尼亚被法西斯德国占领,1944年被苏军恢复。

1990年2月24日,爱沙尼亚宣布从苏联独立。

1992年6月28日,该国颁布了独立以后的"

,它是以全民公决通过的,强调今天的爱沙尼亚与非苏维埃的建立于1918年的独立的爱沙尼亚共和国的联系。

  1990年6月30日,爱沙尼亚颁布了"

,在1994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