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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通报。

(三)氨的特性

液氨为液化状态的氨气,又称为无水氨,是一种无色液体,具有腐蚀性,且

容易挥发。

它是气态氨加压到0.7~0.8MPa时形成的,同时放出大量的热,相反液态氨蒸发时要吸收大量的热,由于其良好的热力学性能,液氨作为制冷剂被广泛用于制冷系统。

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界定,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

详见

附录1:

氨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四)氨制冷原理

氨作为制冷剂,低压氨蒸汽经过压缩机被压缩成高压气体,经过氨油分离器分离压缩机带出的冷冻油雾后,进入冷凝器被冷凝成高压液氨,进入贮氨器。

高压液氨经过节流阀降压后,通过直接膨胀供液、氨泵强制供液(低压循环桶)、重力供液(氨液分离器)等方式送入蒸发器,吸收外界的热量(制冷)由液态转化为气态,再次被压缩机压缩。

为确保制冷压缩机吸入气态制冷剂,通过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将未被完全蒸发的制冷剂液体留在容器中继续供给蒸发器吸热制冷;

通过集油器收集压缩机带到系统中的冷冻油,适时排除系统;

通过空气分离器,排除系统内空气等不凝性气体,避免影响换热效率。

制冷系统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温度要求,场所要求等,采取不同的制冷方式,如直接蒸发制冷系统、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复叠式制冷系统等。

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如图1所示。

压缩机排出高压氨蒸汽,经冷凝器冷凝后成为高压液体;

高压液氨经节流装置后进入蒸发器,吸收热量(制冷);

离开蒸发器,气态制冷剂被压缩机吸入压缩成为高压的蒸汽。

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如图2所示。

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蒸发器被冷凝蒸发器替代,直接蒸发系统的制冷剂通过冷凝蒸发器吸收载冷剂的热量,载冷剂温度降低;

低温载冷剂进入贮液器,经泵加压送至蒸发器,吸热后温度升高,再次进入冷凝蒸发器,进行放热降温过程。

(五)专项治理过程中应避免的问题

氨作为绿色天然环保制冷剂,对臭氧耗损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为零。

由于其具有良好的热力学性能和对大气层无任何不良效应、价格低廉,在全球约80%的大型冷库中得到应用。

我国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承诺逐渐取消含有HCFC(氟利昂)物质的各类应用,以保护地球臭氧层不受破坏,先后下发《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氟氯烃生产设施的通知》、《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对其进行管理。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严格避免产生以“氟利昂制冷剂代替氨制冷剂”的简单化做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

应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充分发挥其性能优势,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注重提升涉氨制冷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促进涉氨制冷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涉氨制冷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1.相关证照不全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

技术要求:

涉氨制冷企业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整改措施:

未取得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超出核准登记经

营范围的涉氨制冷企业,属于无照经营,应依法取缔关闭。

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技术要求:

被停产整顿的涉氨制冷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经营。

整改措施:

被停产整顿的涉氨制冷企业,未经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应取缔关闭。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9条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2011)第4.4.3、4.4.6条等。

涉氨制冷企业在建造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重

大安全隐患,如:

(1)防火方面:

1)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

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

距不应小于12m。

2)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高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

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3)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米,与重

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

4)其他要求参见表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防火间距要求。

5)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液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

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等。

6)库房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

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2)设备设施方面:

1)液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

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焊缝质量要符合规范要求。

4)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表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防火间距要求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注:

冷库库房视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属于丙、丁类或戊类仓库(如:

鱼肉间为丙

2类,储冰间为戊类),氨压缩机房属于乙类厂房,变配电室属于丙类厂房,鱼肉蔬果加工间属于丙类或丁类厂房;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均属于民用建筑。

存在上述隐患且无法整改(或企业不愿整改)的涉氨制冷企业,应取缔关闭。

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第30号令)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的决定等。

涉氨制冷企业需具备下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制冷运行的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有特种作业操

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等。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限期未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取缔关闭。

(2)负责制冷运行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

行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或持证过期的,限期未

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取缔关闭。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订版)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

(4)《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4.1条等。

技术要求:

(1)冷库(冷藏库)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冷藏库专业、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

(3)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等。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冷库和制冷系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具备商务粮行业、轻纺行业和农林行业冷冻冷藏相关工程设计资质和压力管道GC2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就其原设计图纸进行复核认证。

无设计图纸或图纸不符合规定的,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企业现有情况进行改造设计,达到现有规范要求。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条等。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气调式冷库、室外拼装式冷库参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

条执行。

采用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采用其他制冷方式为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降温(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指:

先通过制冷剂蒸发器冷却载冷剂,再利用载冷剂冷却要被冷却的物体或空间的制冷循环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禁止氨制冷系统管道穿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冷库、加工车间内人员办公、休息的房间。

避免发生氨制冷系统管道泄漏给房间内人员带来的危险。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在建筑物外做管道支架,将氨制冷系统管道绕过或跨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将氨制冷系统管道绕过冷库、加工车间内有人员办公、休息的房间。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条、7.3.19条等。

(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

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2)速冻设备加工间内当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时,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1)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报警值为100ppm或150ppm的用于防毒性的专用氨气浓度传感器。

(2)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除应在氨制冷机房控制室排风机控制箱上的控制按钮人工启停外,还应通过氨气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开启。

(3)氨气浓度传感器不仅安装在贮氨器(设备间)的上方,也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机器间)上方的机房顶板上,对整个氨制冷机房氨泄漏设防。

(4)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应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

快速冻结装置包括:

螺旋式速冻装置(简称:

螺旋速冻机)、隧道式速冻装置、往复式速冻装置;

具体形式包括:

单体速冻装置(简称:

单冻机)、流态化速冻装置、板带式速冻机、网带式速冻机、以及平板式速冻装置(简称:

平板速冻机)等。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

(4)《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

(5)《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

见》(质检特函[2013]61号)等。

(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按以下要求确定: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

全面检验是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a)新投用的GC1、GC2级的(首次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b)发现应力腐蚀或者严重局部腐蚀的;

(c)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d)材质产生劣化的;

(e)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f)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的。

对于确实无法停机的系统,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不停机的状态下,对压力管道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替代全面检验(列入隐患整治范围的管道不适用)。

检验项目一般应该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高低压侧的剩余壁厚抽查、埋藏缺陷抽查,以及安全附件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压力试验。

(3)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1)对于无任何技术资料且无法确定其制造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在用压力容器,或者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应当限期在一年内更换。

对于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在用压力容器,根据检验结果依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处理。

(2)对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进行处理。

根据《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第四章规定进行安全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允许使用。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6.1条、第6.3.11条、第8.3.3条

(2)《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第3.7.1条、第3.7.2条、第6.0.9

条等。

(1)冷库库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

在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与库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相连。

根据所处环境,室外消火栓型式可为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距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5m~6m。

(2)冷库库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

(3)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一方面是救火,另外主要是当贮氨器等设备漏氨时,可作为水幕保护人员疏散和保护抢救人员进入机房抢修等操作。

(4)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旁应设有消防车道,其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0m。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内设备与通道间距应满足《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3.11条要求,外门不应少于2个,且两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0m。

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1)根据检查情况,如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未设置室外消火栓,应加设室外消火栓,位置距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5m~6m,室外消火栓应与冷库库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相连。

(2)若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旁边无消防车道的应增设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断面尺寸不合格或车道旁设有影响消防车扑救的设施的,应按规范要求整改。

(3)若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内设备与通道间距、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疏散外门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第4.1.2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

毒性气体氨的临界量为10吨。

第4.2条规定: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3)液氨制冷企业应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具有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

(6)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视频监控、监测系统以及氨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联动防爆排风机,并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7)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检验,并作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8)液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机构,明确责任人,并健全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制度。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9)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订应急处置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0)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具体包括:

A.辨识、分级记录;

B.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C.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D.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E.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F.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G.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H.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I.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J.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K.设备管理档案其他文件、资料。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涉案制冷企业凡用氨量超过10吨的氨制冷系统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考虑到全国各地区域差异,不具备本条款技术要求第四条安全评估和备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用氨量应为系统中氨液的总量,在正规的设计图纸中均有注明。

系统运行一定时间后,各系统内的实际氨液量与设计图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很少超过设计图纸的计算量。

系统内具体氨液的充注量,可以采取专业人员估算和企业自报的方式进行。

具体的估算方法应根据各企业系统特点和生产情况确定。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8.3.4条等。

(1)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

开花水枪及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

操作均可为手动(冷库设计规范第8.3.4条设置要求是“宜”,表示有条件情况下应设置)。

(2)大型冷库在规范条文说明第3.0.1条表1界定为:

公称容积20000m3以上的冷库及其他具有一定制冷加工能力的设备设施(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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